再次反轉!海關官宣:醫療物資出口無需實施產地檢驗!

週五經歷了一波三折的醫療物資出口商檢“大戰”,原以為會因為海關總屬發佈的53號公告塵埃落定,沒想到又再次反轉。

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此次醫療物資出口商檢變化過程:

4月10日凌晨00:01,海關係統更新,對19個商品編碼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法檢。

4月10日早上8點,海關係統撤銷法檢要求。

4月10日中午12點,海關總署發佈53號公告,對11個商品編碼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4月11日,海關發佈緊急通知,對於53號公告的具體操做出了新的解釋。

不同於其他出口法檢商品,此次53號公告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採取的是驗證管理方式,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只需正常申報報關單。

醫療物資出口快速通關檢驗指南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53號公告,自4月10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11類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共涉及19個HS編碼。之前,對出口檢測試劑已實施衛生檢疫。

再次反轉!海關官宣:醫療物資出口無需實施產地檢驗!

1、出口申報

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於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一般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1)對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並註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註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

溫馨提示:

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徵即生產製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2)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後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和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3)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4)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後,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鄭重提示:

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質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

小工具

醫療物資國內外質量安全標準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總署概況—商品檢驗司—政策法規”欄目查詢(不定期更新),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國家(地區)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第三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國和國外部分國家(地區)防疫醫療物資質量安全標準和主要項目(第一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3、裝運前檢驗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再次反轉!海關官宣:醫療物資出口無需實施產地檢驗!

再次聲明:

企業是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海關依法實施檢驗監管。出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將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發佈醫療物資出口快速通關檢驗指南

《海關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監發「2020」72號),內容摘要及解讀如下:

按照72號文件要求,對於53號公告規定的11類(19個商品編碼)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採取的是驗證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質檢驗,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正常申報報關單。

單證提交要求:在三部委發佈的“5號公告”裡的5類醫療物資,提交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在三部委發佈的“5號公告”外的醫用物資,企業提交註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非醫用物資不要求提交註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

海關審核要求:三部委5號公告涉及5類醫療物資,而海關53號公告涉及11類醫療物資。其中,4類相同,7類不相同。但都是對於醫療物資的新措施,不是對於非醫療物資的新措施。所以,海關申報系統中並沒有對53號公告中的19個HS設置出口商檢監管條件。海關採取電子審核加人工審單的方法,處理53號文件涉及的申報單證。涉及53號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資申報時,不需要電子底賬,數據不走ECIQ系統。

三部委5號公告的4類商品按5號公告要求辦理,需提供中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和企業承諾說明書,不需要做產品法定檢驗。對53號公告新增的7類商品,綜合業務崗位幾乎100%人工審單,發現未放行的可以聯繫海關審單部門。

對非醫用的,若沒被布控,直接放行;對醫用的,需企業提供註冊證書(可以是電子掃描件)及出口企業的質量承諾書,有上傳的,原則上(被風險布控或者綜合業務崗人工審單有疑問的、決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沒有上述註冊證書或者出口企業質量保證承諾書的,將可能被布控。

查驗資料要求:如果產品涉及醫療物資,企業需提供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書。對於現場無法判定或企業提出異議的送實驗室檢測。72號文中明確了“在確定是否為醫療物資時,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徵而非申報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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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勤外貿服務 Alina.zhang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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