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再發精算新規:備案審批產品責任準備金覆蓋不得低於100%

繼2月6日發佈《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之後,2月21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再度發文規範精算相關問題,於官網正式發佈《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內容見文末)。


兩個文件系配套文件,都是旨在進一步規範人身險精算問題,但二者側重點各有不同:


《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主旨在於結合產品自身特點,細化相關規定,通過差別設定參數,支持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發展,進一步推動“保險姓保”。


而《通知》則重點圍繞進一步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規範分紅險紅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機制、健全非現場監測機制等幾方面作出了規定。


事實上,我國人身保險精算監管以1995年的《保險法》為開端,逐步擴展到精算規定、總精算師制度、精算報告、內含價值報告等,成為人身保險業的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


近年來,“保險姓保”的大旗之下,銀保監會將持續強化精算制度建設作為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非現場監測機制,同時加大負債業務監管力度。


但隨著人身保險業的快速發展,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分紅險紅利分配和利益演示機制需要進一步規範、非現場監測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主要問題亟待解決,而《通知》的下發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01

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壽險公司審批或備案產品最近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的分子是資產扣減其他負債後與費用調整項之和,分母是法定責任準備金,主要衡量公司是否有足夠資產覆蓋法定責任準備金,既反映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水平,也體現公司應對未來保險責任給付的能力。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對人身保險公司未來負債給付、利差損風險防範等起著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也間接影響著人身保險業的發展模式和市場秩序。


為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2019年銀保監會完善了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制,建立評估利率動態調整機制,並將普通型長期年金的評估利率水平由4.025%下調到3.5%。在此基礎上,《通知》進一步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引入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指標,將其納入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並與產品監管等監管措施掛鉤,明確要求人身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最近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得低於100%,切實發揮法定責任準備金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


02

規範分紅險市場發展,明確分紅險紅利分配演示利率上限,並將紅利分配比例統一為70%


近兩年分紅險業務快速發展,分紅險分配不透明、誇大演示利益等問題有所抬頭,亟待進一步規範險企利益演示,以及紅利分配。


按照2015年發佈的《分紅險精算規定》,無論是利益演示,還是紅利分配,均給險企預留了較大的自主調節空間:


保險公司用於分紅保險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檔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於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6%減去產品預定利率。


保險公司為各分紅保險賬戶確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時應當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並符合可支撐性、可持續性原則,其中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比例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70%。


而此次《通知》則將這種險企自主調節的空間進一步壓縮——為進一步規範分紅險紅利分配演示機制,更好引導客戶合理預期,防範銷售誤導和惡性競爭,《通知》明確了分紅險紅利分配演示利率上限,並將紅利分配比例統一為70%,有利於防範行業利差損風險,防止公司通過分紅演示進行惡性競爭。


銀保監會再發精算新規:備案審批產品責任準備金覆蓋不得低於100%


03

完善非現場監測機制,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萬能險賬戶基本情況、投連險賬戶基本情況納入監測體系


為強化非現場監測,將風險關口前移,銀保監會2009年起建立了年度精算報告制度,並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加大負債監管力度,主要包括:優化責任準備金評估的報告框架,建立負債與資產匹配報告制度,強化負債端現金流壓力測試製度。


在此基礎上,補充建立了季度監測機制,下發《關於做好人身保險業務有關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保監人身保險〔2017〕263號),要求各公司按季度報送負債業務信息,全面瞭解公司現金流、內含價值、新業務價值、業務結構、主要在售產品等情況。


而此次,《通知》又重點對季度監測機制進行了完善,新增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萬能險賬戶基本情況、投連險賬戶基本情況等,加大負債業務監管力度,重點防範行業現金流和利差損風險。


以下即為《通知》全文:

銀保監會再發精算新規:備案審批產品責任準備金覆蓋不得低於10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