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涉惡“保護傘”案件宣判了!曾是派出所民警

本報訊 近日,荔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涉惡“保護傘”案件,被告人劉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間,時任莆田市某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劉某某,在負責辦理一起因暴力討債引起的尋釁滋事案過程中,明知惡勢力犯罪分子鄭某海等人與該案有關,仍接受朋友蔡某某請託並收受鄭某海送的1斤茶葉和2條“中華”牌香菸,後通過偽造證人證言、和解協議書上的當事人簽名捺印、隱匿案件前因及關鍵情節等手段,故意曲解客觀事實,把原本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的刑事案件改為法定刑較輕的故意傷害罪,且不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使得檢察機關對惡勢力犯罪分子陳某智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還使得惡勢力犯罪分子鄭某海、陳某拱等人逃避了刑事責任追究。事後,被告人劉某某又通過蔡某某收受鄭某海送的8條“中華”牌香菸。

之後,鄭某海等人又實施了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為。2019年10月30日,鄭某海等人因上述暴力討債一案被荔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並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劉某某為鄭某海等惡勢力犯罪分子在逃避刑事責任追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採取偽造證據、隱瞞案件事實的手段,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保護傘”,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據此,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被告人劉某某退在荔城法院的贓物折價款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介紹,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荔城法院一手抓抗疫,一手抓審判,從快從嚴審理涉惡案件,彰顯了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力度和決心,為促進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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