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小區百人聚集事件,煽動者會怎麼判?

疫情期間,湖北孝感的一個小區,發了多起小區居民聚集事件,公安機關已經將犯罪嫌疑人拘留,近日,當地檢察院批准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我們分析一下,煽動者會怎麼判?

湖北孝感小區百人聚集事件,煽動者會怎麼判?


“曾哥”煽動聚集被批捕

在3月12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智(女,外號“曾哥”)在小區封閉管控期間,以物業管理不規範、生活物資價格過高等理由,煽動親友、小區鄰居等近百人在小區抗議。

當時政府高度重視,派了工作組進駐小區,改選了業主委員會,加強小區管理。然而,到了3月25日,曾哥再次組織煽動多人聚集,3月27日,公安機關將其行政拘留。

經查,曾哥從2016年6月1日起,多次組織多人拉橫幅、喊口號、恐嚇他人。僅在2019年,注有7次組織他人阻撓工程施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4月9日,曾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罪名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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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規定,以下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般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糾集多人多次實施以上行為的,處5至10年有期徒開。此次被批捕的曾哥,多次糾集多人鬧事,有可能被判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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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網絡上的這些行為

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的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屬於“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總結一下,網上辱罵、恐嚇他人、散佈虛假信息的,都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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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判刑的人

筆者查找了兩個案例給大家參考:

案號:(2018)遼0115刑初5號,被告在“快手”平臺上,多次錄製並轉發辱罵交警的視頻,一審法院認為其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案號:(2018)豫0603刑初168號,被告因婚戀矛盾,通過短信、微信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同時使用“呼死你”軟件撥打騷擾電話,同時在微博、百度貼吧等地方發帖,在住宅樓道等公共場合寫字,辱罵被害人,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

如何辯護?

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什麼情形屬於“嚴重影響公共場秩序”,這些規定都很模糊。同一件事,不同人就會有不同的看法,因此,這些犯罪的辯護空間非常大。

起鬨鬧事的行為,應當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行為。

此次被批捕的曾哥,如果她只是在公共場所,為了某些利益與物業人員發生爭執,那麼,不能評價為起鬨鬧事的行為。據官方的信息,曾哥很有可能召集並煽動了相關的人員聚集。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活動的重要程度、人數、時間、影響的範圍與程度。這些點對於定罪、量刑都有著很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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