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購買了盜贓物,應該怎麼辦?

文/法小評

小明喜歡網購,有一天他在本地網上論壇上發現有人出售九成新自行車,價格非常低廉。他貪圖便宜,就與賣家線下交易,買入了該輛自行車。然而,在用了一個多月後,當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了小明,告訴他這個自行車是盜贓物,那麼小明此時該如何是好?

不小心購買了盜贓物,應該怎麼辦?

法小評: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一些犯罪分子,通過網上、線下、跳蚤市場等多種渠道低價出售盜贓物。有些人或是為了貪圖便宜、或是不懂辨識,就會不小心購買到贓物,那麼此時要如何處理?

在我國,刑法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該法條規定,對於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犯罪所得的贓物,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在該款法條中詳細的描述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條,只有行為人即購買人是在主觀上“故意”才能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要件。當買方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之後,如何去認定該行為人時候應該定罪處罰,就需要把關注焦點放在其在購買贓物時候的主觀狀態。如果,買方明知道所購買的物品為犯罪所得,那麼應當認定為“故意”,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如果買方主觀上系過失或者不知情,那麼應當不屬於犯罪行為。

就案例中,小明購買自行車的行為雖然是購買贓物,但是他主觀上並沒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不應認定小明犯法。那麼,該自行車是否就歸屬於小明呢?

從民法的一般原理出發,物權具有“追及力”。通俗理解為,如果當某人的財物被其他人非法佔有之後,無論是轉賣、贈與等方式,該物品流落到何人之處,原所有權人都可以依法追回該物品。所以,該自行車應當退還給原主人。此時,小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該自行車系盜贓物,導致小明無法取得所有權,致使小明與賣家的買賣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小明可以依法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退賠有關費用。

總的來說,“低價需謹慎、便宜要不得”,朋友們買東西時需要小心謹慎、防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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