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張撫養費的真實案例

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張撫養費的真實案例

【前言】

作為執業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時常遇到嬰幼兒向不盡撫養義務的親生父母主張撫養權益的案例,而這其中,有很大部分嬰幼兒是非婚生子女,眾所周知,在我國婚姻法律規範內,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權益是同等的,但在發生撫養權益糾紛時,非婚生子女的維權難度卻明顯更大。

維權難度大的原因概況而言主要是兩點:

第一點,由於是非婚生,即父母不在合法婚姻內生育,無法順理成章推定該男方和女方(主要是指男方為主)即是孩子的父親和母親,如果在男方否定自己是孩子父親時,維權的方的舉證責任就非常大;

第二點,非婚生子很多時候是父母在未有準備的情況下降臨人間,更有甚者,父與母是“一夜情”下誕生,男、女對對方瞭解甚少,有些連對方住址、工作內容也不知情,如果男方逃避撫養責任,切斷與女方的聯繫,女方和子女連責任方都不明確,維權就更加困難。

律師執業手記,講述案件背後的故事,記錄執業生涯點點滴滴。

......


【案情介紹】

2004年,甲女剛參加工作,後經人介紹認識乙男,乙男在鄰省某部隊服役,雙方常年信件和電話聯繫,後發展成戀愛關係,由於雙方身處兩地,且男方系現役軍人,紀律嚴格,外出不便,兩人相見、相處的時間極為有限,一定程度也妨礙了雙方感情的進一步發展。期間,雙方關係也發生分分合合的波瀾,但關係一直沒有徹底斷裂。

2014年,乙男從原先部隊調到甲女所在城市的部隊工作,雖然雙方距離縮短,但倆人的感情並未升溫,平時,雙方通過聊天工具保持聯繫,有時在酒店開房相處,但一直未共同購置或租賃房屋同居。

2016年初,甲女發現自己懷孕,並將該情況告知了乙男,但乙男對此表現冷淡,並要求甲女打掉孩子,甲女從自身年齡等方面考慮,最終把孩子保留並於下半年生育下來。

但是,生育後甲女卻發現乙男在通訊工具上將甲女拉入黑名單,不再接收甲女的任何聯繫。後得知,2016年下半年,乙男已從部隊退役並加入當地公務員隊伍,且乙男已與其他女子登記結婚。


【案情分析】

從甲女向筆者介紹案情時,筆者可以明顯感受到,甲女及其家人對乙男的失望和氣憤,認為既然乙男無情那麼我也無義,要求自懷孕門診、分娩等醫療費和營養費、小孩出生到獨立生活止的撫養費等一併向乙男主張。經過筆者對整案分析後,本案訴訟如要獲得預期效果需突破兩大程序障礙,即解決訴訟請求(或訴訟主體)和親子認定問題。

關於本案的訴訟請求問題,如按甲女的心理預期,要求醫療費、營養費、小孩撫養費一併主張在訴訟程序上是行不通的,因為要一併主張,訴訟案由應是“解除同居關係”,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甲女與乙男均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實際上,甲女與乙男確實無同居事實,就基於此,法院即可不予受理。

第二種思路是以甲女為原告提起訴訟,主張小孩撫養權及以上各項訴求,但該方案遺漏一個重要事實,即小孩已經有戶口(取名丙),在民事法律上具備主體資格,向親生父親主張撫養費是其個人權利,而不是其母親,如本案以甲女名義主張丙的撫養費,訴訟主體是錯誤的。

綜合考慮後,筆者為當事人設定了兩步走方案,由於主張撫養費是最重要事項,首先,以小孩丙為原告向乙男主張撫養費;其次,基於第一步親子關係認定的事實再以甲女為原告向乙男主張醫療費、營養費和已預支的撫養費(丙出生至提起撫養費訴訟期間)等。

關於親子認定問題。本案中,由於是非婚內生育孩子,特別是,乙男知道甲女懷孕後即切斷了聯繫,甲女的懷孕和分娩期間,乙男都是未參與的,小孩的醫療等記錄上無“父親”乙男任何痕跡。

甲女手頭是無丙與乙男系父子關係的直接證據的,只有部分甲女與乙男的微信聊天記錄、生活照片等,顯然,以上證據只能證明兩人的部分生活場景,證明戀愛關係的事實都有所牽強,更別說是父子關係了,這樣的話,甲女和丙只能賭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殺手鐧-親子鑑定。

親子鑑定結果對於是否存在父子關係以及撫養責任承擔與否有決定性影響,但並非可輕易啟動。實際上,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規定,夫妻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鑑定,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拒絕鑑定,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乍看該法律規定,以為親子關係是可以推定的,對申請方式極為有利的,但仔細再看該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是指婚姻期間生育的孩子,“提供必要證據”是指《出生醫學證明》等醫療憑證上記載父母名字等。對於非夫妻關係而又沒有其他證據的,如果一方拒絕親子鑑定,顯然不能直接推定。

回到本案,甲女與乙男雖然認識時間很長,但幾乎從未同居,兩人相處的短暫時間主要在酒店,兩人的相處痕跡是非常有限的,丙與乙男就更無交集的記錄和父子關係的憑證,現在,雙方近一年未交往,乙男從部隊退役後,甲女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和行蹤。通過以上分析,本案在訴訟中,如果乙男不積極應訴,也不配合親子鑑定,法院不可能推定丙與乙男的父子關係成立,並面臨不小的訴訟風險。


【代理過程】

筆者接受當事人委託後,首先對乙男的身份進行了詳細調查和取證。巧合的事,乙男在筆者調查的前一個月將戶口從部隊轉遷至地方(部隊與地方戶口分兩系統管理,沒有特別允許,部隊戶口是很難調查的),另外,掌握到乙男現戶籍是投靠在其岳父戶口處,而其岳父戶口又落在一行政單位的所在地,之後,筆者查到其岳父是該行政單位的上任主要負責人,釐清了以上關係後,筆者確認該案啟動和送達都不存在問題,繼而,啟動了訴訟程序。

不出所料,該案順利啟動,法院按正常程序向乙男寄送了應訴材料,乙男應訴,後得知乙男已在甲女所在城市加入公務員隊伍。可能是擔心撫養權糾紛案件影響自己的工作和現在家庭,其對訴訟糾紛積極應訴,並主動申請親子鑑定,後經相應機構鑑定認定丙與乙男系父子關係。據此,案件已經明朗,作為父親的乙男負有依法承擔丙撫養費的義務。


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張撫養費的真實案例

【辦案體會】

在我們代理的婚姻繼承或者撫養權糾紛案件中,有時親子關係的認定對案件起關鍵作用,比如婚姻關係中一方(通常是男方)懷疑子女非親生,如果得到確認,則可能產生撫養費賠償及離婚過錯賠償;“二奶”帶小孩找上門,如果非婚生子身份得到確認後,將產生撫養權、撫養費糾紛以及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等等。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親子鑑定結論已在訴訟中普遍被用於作為認定親子關係的主要證據。在雙方當事人均配合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院處理起來會比較簡單,一般會直接採信鑑定結論。

而現實的情況是,一旦進入訴訟,雙方矛盾已激化,有時甚至完全對立,此時如果對是否親子關係產生爭議的,一方往往不願意配合做鑑定,而由於親子關係涉及的是身份關係,也涉及到對個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等問題,法律上一般以雙方自願為原則,法院一般也不會採取強制鑑定。

由於法院一般不會強制,那麼如果一方堅持不配合做親子鑑定,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在上述《證據規則》之後,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進一步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分兩個條款規定了一方不配合鑑定的兩種法律後果:

一種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種情形針對的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如對方有與人通姦、同居等事實的證據),此時另一方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鑑定的,法院可推定不存在親子關係。

另一種是,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種情形並不限於夫妻雙方,可以是夫妻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是雙方均未婚的情形,此時,如果主張成立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與另一方有過性關係或同居關係等必要事實,且時間段與小孩年齡也基本吻合的,而另一方既無相反證據也不配合的,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係成立。

由上可見,法院雖然沒有強制鑑定,但依據證據規則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一樣可以讓不配合鑑定者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然,這要以符合法律條件為前提,即提出主張的一方已提供“必要的證據”,而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配合。如果僅憑一方沒有任何證據的懷疑、猜測、臆斷,則另一方不配合時,在法律上是不能直接推定事實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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