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张抚养费的真实案例

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张抚养费的真实案例

【前言】

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时常遇到婴幼儿向不尽抚养义务的亲生父母主张抚养权益的案例,而这其中,有很大部分婴幼儿是非婚生子女,众所周知,在我国婚姻法律规范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同等的,但在发生抚养权益纠纷时,非婚生子女的维权难度却明显更大。

维权难度大的原因概况而言主要是两点:

第一点,由于是非婚生,即父母不在合法婚姻内生育,无法顺理成章推定该男方和女方(主要是指男方为主)即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如果在男方否定自己是孩子父亲时,维权的方的举证责任就非常大;

第二点,非婚生子很多时候是父母在未有准备的情况下降临人间,更有甚者,父与母是“一夜情”下诞生,男、女对对方了解甚少,有些连对方住址、工作内容也不知情,如果男方逃避抚养责任,切断与女方的联系,女方和子女连责任方都不明确,维权就更加困难。

律师执业手记,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记录执业生涯点点滴滴。

......


【案情介绍】

2004年,甲女刚参加工作,后经人介绍认识乙男,乙男在邻省某部队服役,双方常年信件和电话联系,后发展成恋爱关系,由于双方身处两地,且男方系现役军人,纪律严格,外出不便,两人相见、相处的时间极为有限,一定程度也妨碍了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发展。期间,双方关系也发生分分合合的波澜,但关系一直没有彻底断裂。

2014年,乙男从原先部队调到甲女所在城市的部队工作,虽然双方距离缩短,但俩人的感情并未升温,平时,双方通过聊天工具保持联系,有时在酒店开房相处,但一直未共同购置或租赁房屋同居。

2016年初,甲女发现自己怀孕,并将该情况告知了乙男,但乙男对此表现冷淡,并要求甲女打掉孩子,甲女从自身年龄等方面考虑,最终把孩子保留并于下半年生育下来。

但是,生育后甲女却发现乙男在通讯工具上将甲女拉入黑名单,不再接收甲女的任何联系。后得知,2016年下半年,乙男已从部队退役并加入当地公务员队伍,且乙男已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


【案情分析】

从甲女向笔者介绍案情时,笔者可以明显感受到,甲女及其家人对乙男的失望和气愤,认为既然乙男无情那么我也无义,要求自怀孕门诊、分娩等医疗费和营养费、小孩出生到独立生活止的抚养费等一并向乙男主张。经过笔者对整案分析后,本案诉讼如要获得预期效果需突破两大程序障碍,即解决诉讼请求(或诉讼主体)和亲子认定问题。

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问题,如按甲女的心理预期,要求医疗费、营养费、小孩抚养费一并主张在诉讼程序上是行不通的,因为要一并主张,诉讼案由应是“解除同居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甲女与乙男均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实际上,甲女与乙男确实无同居事实,就基于此,法院即可不予受理。

第二种思路是以甲女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小孩抚养权及以上各项诉求,但该方案遗漏一个重要事实,即小孩已经有户口(取名丙),在民事法律上具备主体资格,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是其个人权利,而不是其母亲,如本案以甲女名义主张丙的抚养费,诉讼主体是错误的。

综合考虑后,笔者为当事人设定了两步走方案,由于主张抚养费是最重要事项,首先,以小孩丙为原告向乙男主张抚养费;其次,基于第一步亲子关系认定的事实再以甲女为原告向乙男主张医疗费、营养费和已预支的抚养费(丙出生至提起抚养费诉讼期间)等。

关于亲子认定问题。本案中,由于是非婚内生育孩子,特别是,乙男知道甲女怀孕后即切断了联系,甲女的怀孕和分娩期间,乙男都是未参与的,小孩的医疗等记录上无“父亲”乙男任何痕迹。

甲女手头是无丙与乙男系父子关系的直接证据的,只有部分甲女与乙男的微信聊天记录、生活照片等,显然,以上证据只能证明两人的部分生活场景,证明恋爱关系的事实都有所牵强,更别说是父子关系了,这样的话,甲女和丙只能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杀手锏-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对于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以及抚养责任承担与否有决定性影响,但并非可轻易启动。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鉴定,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拒绝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乍看该法律规定,以为亲子关系是可以推定的,对申请方式极为有利的,但仔细再看该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是指婚姻期间生育的孩子,“提供必要证据”是指《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凭证上记载父母名字等。对于非夫妻关系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显然不能直接推定。

回到本案,甲女与乙男虽然认识时间很长,但几乎从未同居,两人相处的短暂时间主要在酒店,两人的相处痕迹是非常有限的,丙与乙男就更无交集的记录和父子关系的凭证,现在,双方近一年未交往,乙男从部队退役后,甲女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和行踪。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在诉讼中,如果乙男不积极应诉,也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不可能推定丙与乙男的父子关系成立,并面临不小的诉讼风险。


【代理过程】

笔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对乙男的身份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取证。巧合的事,乙男在笔者调查的前一个月将户口从部队转迁至地方(部队与地方户口分两系统管理,没有特别允许,部队户口是很难调查的),另外,掌握到乙男现户籍是投靠在其岳父户口处,而其岳父户口又落在一行政单位的所在地,之后,笔者查到其岳父是该行政单位的上任主要负责人,厘清了以上关系后,笔者确认该案启动和送达都不存在问题,继而,启动了诉讼程序。

不出所料,该案顺利启动,法院按正常程序向乙男寄送了应诉材料,乙男应诉,后得知乙男已在甲女所在城市加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是担心抚养权纠纷案件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现在家庭,其对诉讼纠纷积极应诉,并主动申请亲子鉴定,后经相应机构鉴定认定丙与乙男系父子关系。据此,案件已经明朗,作为父亲的乙男负有依法承担丙抚养费的义务。


非婚生子向生父主张抚养费的真实案例

【办案体会】

在我们代理的婚姻继承或者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有时亲子关系的认定对案件起关键作用,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通常是男方)怀疑子女非亲生,如果得到确认,则可能产生抚养费赔偿及离婚过错赔偿;“二奶”带小孩找上门,如果非婚生子身份得到确认后,将产生抚养权、抚养费纠纷以及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等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结论已在诉讼中普遍被用于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主要证据。在双方当事人均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起来会比较简单,一般会直接采信鉴定结论。

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旦进入诉讼,双方矛盾已激化,有时甚至完全对立,此时如果对是否亲子关系产生争议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做鉴定,而由于亲子关系涉及的是身份关系,也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等问题,法律上一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法院一般也不会采取强制鉴定。

由于法院一般不会强制,那么如果一方坚持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上述《证据规则》之后,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进一步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分两个条款规定了一方不配合鉴定的两种法律后果:

一种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种情形针对的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如对方有与人通奸、同居等事实的证据),此时另一方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夫妻双方,可以是夫妻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是双方均未婚的情形,此时,如果主张成立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与另一方有过性关系或同居关系等必要事实,且时间段与小孩年龄也基本吻合的,而另一方既无相反证据也不配合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由上可见,法院虽然没有强制鉴定,但依据证据规则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一样可以让不配合鉴定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这要以符合法律条件为前提,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已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如果仅凭一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怀疑、猜测、臆断,则另一方不配合时,在法律上是不能直接推定事实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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