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噸數增加!四部委:車輛尾板不計入總重,禁止以超載進行處罰

1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明確規定尾板不再計入總重


核載噸數增加!四部委:車輛尾板不計入總重,禁止以超載進行處罰


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1、車輛尾板不計入總重及整備質量


自2020年2月10日起,對於新申報《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及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CCC認證”)安裝或者選擇尾板的車型,其總質量和整備質量不計尾板質量,但應在《公告》參數其他欄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備註欄中註明尾板質量,尾板安裝應符合《車用起重尾板安裝與使用技術要求》(GB/T 37706)相關要求。


2、2月10日後,不是所有車都能加尾板


已註冊登記的車輛加裝尾板,由尾板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要求負責安裝。對於2020年2月10日後生產的車輛,僅《公告》和CCC認證中可選裝尾板的車型才可加裝尾板。


核載噸數增加!四部委:車輛尾板不計入總重,禁止以超載進行處罰


3、核驗超載時,不再計入尾板重量


各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培訓和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出具尾板安裝合格證明的貨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各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依法為安裝尾板的貨車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在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上籤注“加裝尾板”並單獨簽註尾板質量。


對已註冊登記貨車加裝尾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備案時,應當查驗車輛,審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尾板安裝合格證明,在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上籤注“加裝尾板”,並按照尾板安裝合格證明單獨簽註尾板質量。


各地區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機動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行駛證等,依法為安裝尾板的貨車進行道路運輸證核發和變更,簽註內容與機動車行駛證要求相同。


對在用車加裝尾板符合規定的,其總質量和整備質量不計尾板質量。各地區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聯合治超執法中,對扣除尾板質量後,車貨總質量不超過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禁止以超載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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