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吨数增加!四部委:车辆尾板不计入总重,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明确规定尾板不再计入总重


核载吨数增加!四部委:车辆尾板不计入总重,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车辆尾板不计入总重及整备质量


自2020年2月10日起,对于新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安装或者选择尾板的车型,其总质量和整备质量不计尾板质量,但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质量,尾板安装应符合《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相关要求。


2、2月10日后,不是所有车都能加尾板


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加装尾板,由尾板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负责安装。对于2020年2月10日后生产的车辆,仅《公告》和CCC认证中可选装尾板的车型才可加装尾板。


核载吨数增加!四部委:车辆尾板不计入总重,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3、核验超载时,不再计入尾板重量


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安装尾板的货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


对已注册登记货车加装尾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按照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单独签注尾板质量。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行驶证等,依法为安装尾板的货车进行道路运输证核发和变更,签注内容与机动车行驶证要求相同。


对在用车加装尾板符合规定的,其总质量和整备质量不计尾板质量。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联合治超执法中,对扣除尾板质量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禁止以超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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