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邀約去釣魚 ,溺亡責任誰承擔?

酷暑難耐的夏日,同學們都喜歡到河流、水庫、山塘等地游泳、釣魚,但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救意識往往是導致未成年人溺亡的重要原因。近日,貴定縣法院在審理一宗三少年相互邀約釣魚,其中一人因下河撿魚竿導致其溺亡的案件中,原告夫婦將溺亡者同伴羅某一家和宋某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兩家被告承擔其子溺亡後的一系列賠償。

事情還得從2019年初夏時節說起。原告張某之子小張與小宋和小羅是小學同學,2019年7月暑假期間,三人通過QQ相互邀約去河邊釣魚。恰逢雨季,混濁的河流更是釣魚的好時機。達成共識後,三人興高采烈的拿著魚竿奔向河邊。在釣魚過程中,因小羅的兩根魚竿不慎落水,於是小宋和小羅二人先跳入河中撿魚竿,不諳水性的小張見狀也跟著下河撿魚竿。三人見魚竿無法撿回後,便迴游向岸邊。此時河水突然上漲,小宋和小羅先游回岸上,小張因不會游泳就站在河中,向同伴呼救。小羅見此情形,便讓小宋在岸邊向人求救,路人花某到出事地點看見小張被河水衝向下游,遂撥打110報警,公安民警找來漁船,並用漁網打撈,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小張被民警找到,不幸的是小張已經溺亡。原告在兒子小張死亡後,出資2000元購買了墓地進行安葬。安葬完死者小張後,原告遂向貴定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羅某和宋某兩家向原告支付死者小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餘萬。

相互邀約去釣魚 ,溺亡責任誰承擔?


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承辦法官認為,被告小宋和小羅與死者均系未成年人,都是法律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暑假期間相互邀約去釣魚,其目的是增進同學之間的感情,同時也是為了減輕學習壓力。作為未成年相互邀約參加與其行為能力、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未成年人之間對其他人有照顧和幫助的法定義務,相反,在死者將要被水沖走之時,小羅就叫小宋去喊人救援,小宋也確實叫人來到現場救援,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小宋和小羅有侵權行為,因此,小宋和小羅的行為與小張之死的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應認定為意外事件。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相互邀約去釣魚 ,溺亡責任誰承擔?


法官提醒:近年來,出現過不少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自然河流的溺亡事故,而近期疫情逐漸好轉,氣溫逐漸變暖,提醒大家疫情尚未結束,大家最好待在家裡抗“疫”至疫情結束,即使外出遊玩也一定要珍惜寶貴的生命,特別是家長對未成年人要切實盡到監護義務,不能讓未成年人隨便下河游泳,學校也要加強宣傳引導,不要再出現類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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