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宅基地转让协议,被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01 宅基地转让

黄银欢系东莞市某镇某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王锦伟、王建新分别系黄银欢的配偶与儿子。

2017年6月7日,王景与黄银欢、王锦伟、王建新于(以下称黄银欢等人)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黄银欢等人将其拥有的上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王景使用,土地转让款总价款为158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128万元,余款30万元在黄银欢等人完成报建时付清,若因黄银欢等人的原因不能报建的,黄银欢等人需双倍返还王景已付的款项。并约定协议需经过律师见证后生效。

02 律师见证

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迎君律所)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进行见证前,曾对双方人员进行谈话,明确只对上述协议书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见证,不对其他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后,迎君律所收取见证费2000元,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03 争议发生

截止2017年6月13日,王景向黄银欢等人支付转让款(包括定金在内)合计128万元。同日,黄银欢向案外人雷昌海支付报建费13万元。

无法办理报建手续,黄银欢等人退还了王景118万元。黄银欢等人以其已经支付报建费13万元给案外人雷昌海且王景与雷昌海是一伙的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10万元。

王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银欢等人以及迎君律所共同赔偿损失,退还剩余10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占用土地转让费期间的利息等。

王景认为,黄银欢等人明知转让的土地是一块无法报建的土地,欺瞒真相仍然转让,迎君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协议进行了见证,违反了《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0条、第18条的规定。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景与黄银欢等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所转让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分配的本村村民只享有宅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而城镇居民更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王景并非涉案转让土地所属的集体村民,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故黄银欢等人收取涉案土地转让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资金占用费实为占用土地转让款期间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在合同无效后一并返还。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迎君律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迎君律所主张在见证前已对王景与黄银欢等人各方进行谈话,明确只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该主张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对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迎君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让协议的效力,在转让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仍约定经律师见证后生效的条款,并以此而出具了相应的律师见证书,显然与律师见证所要求的专业法律知识及相关事项的审查要求不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王景作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其作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迎君律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迎君律所的过失与王景所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迎君律所以其在见证前已对原、被告各方进行谈话,明确只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而主张免责违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

1、黄银欢等人向王景退还土地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占用土地转让费期间的利息;

2、迎君律所对黄银欢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5 法理评析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因此,律师见证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审查,所见证的事项或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要求,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过错要件。当事人基于律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其损害后果与律所过错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律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在民商事审判中,因同一债务,先以主责任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如果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有风险,需谨慎涉猎。如业务需要,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进行见证,以避免法律风险。

本文索引案例案号:(2018)粤1972民初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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