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員利用工作之便,動起以假換真歪心思,掉包客人的茅臺酒。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貴酒水盜竊案,被告人郭某傑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馬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繳獲的茅臺酒由扣押機關返還被害人張某,繳獲的假酒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5月1日,被告人郭某傑入職深圳南山瑞某酒店,擔任中餐部長。5月2日晚上,被害人張某到瑞某酒店二樓中餐廳3號房用餐,並自帶2瓶2018年份的53度飛天茅臺酒。郭某傑見狀聯繫被告人馬某要其提供賣假酒渠道,馬某在明知郭某傑採購假酒是準備去替換真酒的情況下,聯繫“張總”給郭某傑送了2瓶假的飛天茅臺酒,郭某傑通過微信向其支付感謝費人民幣200元。其後,郭某傑收到假酒後進入房內,趁被害人張某沒有注意之機,將張某放在房內的2瓶2018年份的53度飛天茅臺酒替換後盜走。
5月9日晚上,被害人張某再次到瑞某酒店二樓中餐廳2號房用餐,並自帶2瓶2018年份的53度飛天茅臺酒。郭某傑再次以上述方式,用自帶的假酒將被害人張某的一瓶2018年份的53度飛天茅臺酒替換後準備離開酒店時,被同事發現後向酒店舉報,酒店工作人員隨後將郭某傑控制並報警。公安機關接報後到場將郭某傑抓獲,並當場繳獲上述被盜的飛天茅臺酒,其後在郭某傑住處、郭某傑駕駛的奧迪A6小汽車後尾箱繳獲大量假冒茅臺酒。
經鑑定,郭某傑與馬某 5月2日共謀盜竊的2瓶茅臺酒共價值人民幣4400元,郭某傑5月9日盜竊的一瓶茅臺酒價值為人民幣2200元。5月22日,馬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傑、馬某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單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郭某傑系主犯,被告人馬某系從犯,法院對被告人馬某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具有認罪認罰、贓物均已繳回的從輕處罰情節。偵查機關從被告人郭某傑處繳獲假酒,對此情節,法院量刑時予以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遂作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傑、馬某出於貪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逾3000元,已經構成盜竊罪,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酒店是開放式的公共場所,人多且雜,易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用餐時也要加強防範,切勿將貴重物品放在目力不及的地方,對於名貴酒水,要妥善密封,做好標記。同時涉事酒店也應從中吸取教訓,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約束,強化法律意識,提高服務水平,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