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結婚怎麼撤銷

來源:找法網

我國是一個婚姻自由、自主的國家,但是在很多地方還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甚至被強迫結婚的事情,如果當事人是被脅迫結婚的,只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是可以撤銷婚姻的。

  一、被迫結婚怎麼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並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被迫結婚怎麼撤銷

  二、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1、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裡“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關於“被迫結婚怎麼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確認是被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