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人傷五人鬥毆案宣判:被告未被認定正當防衛,將上訴

在一場衝突中,被多人圍打的廣東惠州男子鄭劍鋒拿著剪刀捅向他人。事後的傷情鑑定顯示,鄭劍鋒受輕微傷,而對方有2人重傷,3人輕微傷。

隨後,鄭劍鋒和另一方的6人均被逮捕、起訴。該案中,鄭劍鋒是否具備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成了庭審爭議的焦點。

4月26日,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法院對鄭劍鋒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鄭劍鋒及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辯解不予採納,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宣判5天前,惠東縣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撤回了鄭劍鋒案中另一方6人聚眾鬥毆罪的起訴。4月26日,惠東縣法院准許檢察院撤訴。

鄭劍鋒家屬及辯護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對該判決不服,決定提起上訴。同時還將向檢察機關對另一方的歐文偉案申請抗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起衝突發生在2018年6月,雙方當事人均被逮捕、起訴。鄭劍鋒被指控犯故意傷害罪,另一方歐文偉等6人被控犯聚眾鬥毆罪。

2019年7月23日,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劍鋒故意傷害案。次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歐文偉等6人聚眾鬥毆案。

在鄭劍鋒故意傷害案庭審時,鄭劍鋒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到達現場,該案是否具備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成了庭審爭議的焦點。

公訴人認為,鄭劍鋒在進入現場前明知其弟鄭劍雲與歐文偉一方曾產生衝突,還手持工具上前討要說法挑釁對方,造成雙方打鬥,不構成正當防衛。

鄭劍鋒辯護律師則認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鄭劍鋒與歐文偉等人約架,其被打時處於戒備自衛防護狀態,沒有故意傷害他人意圖;鄭劍鋒實施防衛反擊具備正當性,防衛行為從客觀上造成了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惠東縣法院2020年4月26日作出一審認定稱,“2018年6月24日23時50分許,歐文偉等人與鄭劍鋒之弟鄭劍雲因故發生口角。次日0時10分許,鄭劍鋒駕駛摩托車到達現場,先用粗口辱罵對方,挑起事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手持剪刀捅刺對方,致使對方五人受傷。”

惠東縣法院認為,鄭劍鋒在沒有發生不法傷害、對方亦未對其人身、財產等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持械到達案發現場,並主動挑起事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對於量刑的考量,惠東縣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鑑於本案是鄰里糾紛矛盾激化所引發的犯罪,且雙方互有過錯,被害人一方先行動手打人,在量刑時給與酌情考慮。”

4月28日,鄭劍鋒辯護律師藍天彬向澎湃新聞表示,不論從防衛的起因、防衛的時間、防衛的對象、防衛的限度來看,鄭劍鋒均符合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鄭劍鋒將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藍天彬認為,歐文偉等人一方首先動手打鄭劍鋒,鄭劍鋒面臨十幾人拿著板凳、刀具等的危險,手持剪刀自衛,具有防衛的正當性。雖然鄭劍鋒手持剪刀自衛的過程中,致使兩人重傷、三人輕微傷,但是應當從全局角度去考察是否防衛過當,要全面整體地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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