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擅自將“線下面授”改“線上授課”,最終全額退還培訓費

教育培訓機構擅自將“線下面授”改為“線上授課”


【案情】

2016年7月,翟某與某培訓機構簽訂《IE-LAB會員培訓協議》(以下稱《協議》),參加該培訓機構提供的網絡信息安全培訓班。《協議》約定,培訓費用3.5萬元培訓機構的主要義務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學經驗的專業教師、專業的學習場所、實驗場所;授課形式為“面授+實驗”。《協議》簽訂後,翟某支付培訓費2萬元。
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對授課時間作出了改變,包括授課老師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課時間表上課、取消授課甚至長期停課等。對於上述改變,授課老師有的未說明原因,有的給出的原因並不充分合理。不僅如此,培訓機構還改變了授課方式,將“線下面授”改為“階段性線上授課”。在“網上討論”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學員對此表示不同意。後培訓機構要求學員簽署免責協議,並表示如不簽署,將會對課程的深淺度和線下操作進行調整。翟某不同意簽署,並認為培訓機構的行為已嚴重違約,故要求培訓機構全額退還培訓費,並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霍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頻對上課時間進行調整,且調整理由多為授課老師個人原因;在末經全體學員同意的情況下,改變授課形式;因學員未簽訂免責協議而調整課程。培訓機構的上述違約行為會對學員的學習產生嚴重影響,已構成對其主要義務的不履行。現翟某要求解除《協議》理由正當,同時因培訓機構未就其有效上課次數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於霍某要求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協議》,培訓機構退還翟某培訓費2萬元。
【法律提醒】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故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培訓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訓義務,不得單方改變。其在未經學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方式,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貴任
從審判實踐來看,培訓機構通常會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變更原合同內容:第一,直接改變,且不就改變原因向接受培訓的學員作出任何解釋;第二,無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將部分學員的同意視為全體學員的意見,並以部分學員的意見作為改變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的依據;第三,在合同約定之外單方為學員設置義務,如本案中要求學員另行籤暑《免要協議》,如不簽署,則以此為據改變培訓內容。應當說,培訓機構不論採取上述哪種方式改變原合同約定的履行內容,都屬違約,一這種違約致使學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無法得到應有的培訓內容、無法實現預期的培訓效果等,學員都有權選擇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退費、賠償損失。


實踐中,培訓協議一般為格式合同,學員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的可能性極小。首先,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全面瞭解合同內容,包括培訓價格、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的承諾、實際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師的資質以及培訓地點等各方面;其次,當培訓機構自行變更培訓義務內容時,應當及時與機構進行溝通,如海通無效且變更構成對學員權利造成實質性影響,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及時通過訴訟等方式維權:最後,合同生效後,合同的修改應建立在每一份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於不同意修改的學員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訓機構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培訓機構應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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