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非线性编辑系统,该编辑系统目前市场上成熟软件较多。由于涉及价格分权重问题,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明确采购对象的属性特征。
请问:成熟软件采购属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释义》对“货物”做了进一步解释:“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对照上述规定,个人倾向于认为成熟软件属于已经开发完毕的无形物品,纳入货物类项目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