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微課堂第十一期——關於遺產繼承與分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2020年4月13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家事調解微課堂第十一期由該院民一庭書記員曹越分享關於遺產繼承與分配的相關內容。

曹越從遺產繼承的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遺贈繼承即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法定繼承的四種方式展開介紹。結合一起遺囑繼承案例注重介紹了遺囑繼承的條件,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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