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應悅)4月21日,北京市高院舉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民三庭庭長楊柏勇通報了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為典型案例之一入選。
據悉,第8954893號“MLGB”商標由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俊客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申請註冊,於2011年12月28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等商品上。
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認為訴爭商標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
2016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認定:社會公眾容易將“MLGB”認知為不文明用語,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俊客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一審法院合議庭多數意見認為,訴爭商標具有不良影響,判決駁回俊客公司的訴訟請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從判斷主體、判斷時間、含義的判斷標準以及舉證責任四個方面考慮訴爭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在網絡環境中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況下,結合俊客公司在申請訴爭商標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的情形,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作為商標禁止使用、禁止註冊的絕對理由之一,因該條款本身規定過於概括、抽象,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定分歧。訴爭商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網絡環境中出現的消極用語進入商標註冊領域的現狀。
北京高院認為,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了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歷史演變,提煉梳理了該條款中“其他不良影響”具體適用中的四個考量因素,認定訴爭商標本身含義消極、格調不高,具有不良影響。二審法院的審理思路為此類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提供了有益借鑑,並通過本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積極價值觀引導的職能作用。
新京報記者 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