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不是都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有《担保法》中的民事担保,也有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因为适用条件的不同,会有差别。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解除限高和失信,与申请人达成担保协议,并提供担保财产,随后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予以解除,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担保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没有认可其主张,理由是该担保不是执行担保,出现这个问题,也只能申请重新对被执行人限高和纳入失信。申请人很是不解和困惑。

看了法条,分析了案件事实,才发现担保是有区别的,执行担保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一旦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没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会对该担保财产强制执行,而民事担保是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担保,虽然内容和执行担保的内容一致,但不具备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因此,执行担保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交,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方可。而普通的民事担保,只需要平等主体之间书面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手续即可。防止以执代审,民事担保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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