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網友@王憐花 發表的一條微博在網上熱傳。該微博貼出了一條賬號名為“共青團中央”的知乎問答,文中有“95%的美國人確實沒覺醒,他們不配活著。”等言語。
網友截圖顯示,這條微博至少獲五千餘次轉發。
23時許,@共青團中央 發微博稱,今日,有聲稱為 @共青團中央 知乎賬號回答的截圖在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流傳,部分賬號以此為依據對共青團中央進行惡意揣測和攻擊。
對此,@共青團中央 闢謠:經核實,此內容並非任何@共青團中央 官方賬號發佈,相關內容為偽造。我們將行使依法追究傳播者責任的權利。
20日凌晨,記者注意到,@王憐花 已刪除相關微博。
@共青團中央 發佈闢謠聲明的同時,貼出了一張普法圖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規定: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公開資料顯示,王憐花,原名蔡恆平,1984年至1991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文學碩士學位,著有《誰會感到不安》、《上坡路和下坡路是同一條路》、《江湖外史》、《古金兵器譜》等作品。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蘇越、張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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