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加盟連鎖”那些事兒

淺聊托育品牌的商業特許經營之路


聊聊“加盟連鎖”那些事兒


這是我們和讀者聊天記錄的截圖,仔細想來,不論是品牌“放”加盟,還是投資人“選”加盟,都是技術活兒。

如果你也為選擇加盟品牌煩惱,不瞭解加盟考察的核心要點,讓曉漁堂法律課給你一雙慧眼,“火眼金睛”幫你看清這紛擾的連鎖加盟世界。


商業

特許


商業特許經營,換一個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說法,“連鎖加盟”,在國內從無到有,從起步到成熟,從不規範到逐步規範,歷經了近30多年的發展歷程。

在發展早期,由於這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商業特許經營常會跟欺詐聯繫在一起,自2007年5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發佈實施,以及特許經營備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規制度的建立健全,推動了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發展道路。

近十多年以來商業特許經營已經被廣泛應用於各行各業,深受越來越多投資人的青睞。在我們所熟悉的教育培訓行業,也因商業特許經營模式的運用快速擴張市場、因其一定的規模化形成行業和品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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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加盟業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商業活動,非常容易產生問題和法律風險。

作為長期服務於連鎖品牌的法律從業者,針對2019年國家和地方陸陸續續出臺的托育機構的鼓勵政策以及規範性法律文件,筆者藉此和大家分享一些行業經驗,希望為托育企業在連鎖化規範發展之路上提供一些法律建議,減少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1、什麼是商業特許經營?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徵在於:

(一)特許人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

(二)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根據官方定義,我們理解,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授予使用、特許人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持續指導能力、被特許人在統一模式下經營並向特許人交納費用。


特許權所有者和特許權接受者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它們之間是以契約為基礎而形成的以特許權轉讓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係,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關係。


2、擁有托育品牌或經營資源的企業可以開展加盟連鎖業務嗎?


在當下的法制環境及伴隨著規範嬰幼兒照護服務業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和完善,托育機構的舉辦者作為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有了現實可能性和實操性,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俗稱 “兩店一年”。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即“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此處的特許經營合同所指的就是加盟合同。

對於擁有托育品牌或經營資源的企業來說,當其打算開始加盟業務時,應當做好法律合規,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的三部法規,包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準備好發展加盟業務的全套法律文件,包括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市場計劃書、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書、保密協議等。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加盟主進行信息披露,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之後在簽訂第一家加盟客戶的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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