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配電、應急照明、防排煙系統規範不明確的地方理解

配電線路

131、建築物內(變配電室除外)高壓供電線路的敷設應滿足消防配電線路的防火敷設要求。

132、用於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多個防火捲簾,當涉及2個以上(不含2個)防火分區時,應採用放射式供電。(附圖)

建築配電、應急照明、防排煙系統規範不明確的地方理解

(三)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統

133、按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住宅建築底部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如採用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可不設置專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應設置專用的配電線路,消防疏散指示標誌燈應採用持續點亮型燈具。

134、除住宅建築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選型應滿足《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的系統形式分類要求。

(2)採用集中電源系統時,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當每層僅有一個防火分區時,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可每三層設置一臺;面積較小的防火分區,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配電只有一個或二個迴路時,可以引自相鄰防火分區的分配電裝置;自其他防火分區引來的末端配電線路必須採用穿金屬管暗敷在不燃性結構體內且保護厚度不應小於30mm;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設置在消防設備機房內或配電間內。

(3)採用自帶電源系統時,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民用建築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當每層僅有一個防火分區時,應急照明配電箱可每三層設置一臺;面積較小的防火分區,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配電只有一個或二個迴路時,可以引自相鄰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4)採用自帶電源系統供電電源為非安全電壓時,在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或場所,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接受聯動控制信號,切斷供電電源,使連接的燈具轉入自帶電源應急點亮狀態,併發出反饋信號。

(5)《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10.3.5條規定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採用持續型消防應急燈具。

135、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誌的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1)需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誌的建築或場所,宜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當平時地面照度較大時,可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

(2)疏散指示標誌宜連續佈置,當間斷佈置時,除規範另有規定外,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5m,蓄光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1.5m。

(3)當疏散指示標誌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6、除規範規定的設置場所外,二類高層建築中旅館的客房及其公共活動用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其套內應設置火災探測器。

住宅小區中配套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7、設置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築應在樓梯間內設置火災探測器。

138、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當設有防火捲簾時,應在防火捲簾兩側設置火災探測器,聯鎖控制防火捲簾動作。

139、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專門規定的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可不強制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140、採用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器應設在消防控制室內,最末一級消防雙電源切換箱內供電電源、備用電源、雙電源開關出線側、為消防設備供電的所有直流電源裝置出線側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監測點。

141、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應至少設置一個區域顯示器,區域顯示器宜設置在建築首層;火災聲警報器應每層設置。

142、區域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以採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控制輸出點直接控制相關場所或部位的消防機械排煙、防煙風機或自動排煙窗,並在火災報警控制器上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鍵上(或附近)設置明顯標識。


七、防煙、排煙及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4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8.5.2條第1款中“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當該場所建築面積大於300㎡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144、民用建築內需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或部位,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8.5.3及第8.5.4條的相關要求綜合考慮確定。

145、《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8.5.4條中規定的“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是指地上建築的內區房間或雖靠外牆但無窗(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146、當住宅建築的地下室使用功能為非營業性場所,其地下室層數≤2層且地下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時,如該建築樓梯間的地上部分採用自然通風防煙,則其地下部分可不設置防煙設施;如樓梯間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自然通風防煙,則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147、建築高度超過5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中,僅服務於50m以下功能空間的符合自然通風防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合用前室)可採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附圖147)

建築配電、應急照明、防排煙系統規範不明確的地方理解


(附圖147)

148、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煙樓梯間與相應的地上樓梯間均需設置加壓送風系統時,應分別獨立設置。受建築條件限制時,地下汽車庫、非機動車庫或設備用房等的疏散樓梯間可與相應地上部分的樓梯間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應分別計算地上、地下的加壓送風量,共用加壓送風的系統設計應採取有效措施滿足地上、地下的送風量要求。

149、疏散用剪刀樓梯間,當設置加壓送風系統時,兩個梯段的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150、採用自然通風防煙的地上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樓層部位設置面積不小於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築高度大於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牆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0m2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宜每隔2~3層佈置。

151、僅通至地下一層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閉樓梯間,當其在首層不與相應的地上樓梯間共用安全出口時,該封閉樓梯間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1.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無需通過走道)的疏散門。

152、對於建築首層由走道或門廳等形成的擴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當門廳建築面積大於100㎡時,應設置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通風設施,開窗(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2%,且不應小於2㎡;走道宜設置可開啟外窗等自然通風設施,當走道長度小於30m時,開向室外的門可作為自然通風設施用。

153、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2.0㎡;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牆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

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間,當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00㎡時,可設置一個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3%,且不應小於2.0㎡。

154、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按門洞風速法計算送風量時,開啟門的數量應按消防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確定,門洞斷面風速宜按以下確定: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均機械加壓送風時,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於0.7m/s;當防煙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前室不送風時,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於1.0m/s;當防煙樓梯間不設機械加壓送風、前室(合用前室)送風時,門洞斷面風速不應小於1.2m/s。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防煙時, 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的壓差取40-50Pa;門洞斷面風速取1.0-1.2m/s。

155、樓梯間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加壓送風量與餘壓值兩者均應滿足規範要求。在檢測及驗收時,均應測試餘壓值和門洞風速等指標。

156、建築內的加壓送風機應獨立設置在專用機房內或室外,專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安裝維修空間。設置在室外的加壓送風機應採取防雨防曬等防護措施。

當加壓送風風機獨立佈置確有困難,需與其它通風機、空調機合用機房時,除應符合上述專用機房的耐火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機房內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有用於排煙和事故通風的風機與管道。

(3)通風、空調管道穿越機房防火隔牆或樓板處應設置防煙防火閥,該防火閥應具有與機房相鄰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聯動關閉的功能。

當風機設置於專用機房內時,風機控制櫃應放置在專用機房內,當風機設置於室外時,風機控制櫃應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並應採取防護措施。

157、加壓送風機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進風口應採取防止煙氣侵襲的措施。

對於超高層建築,其加壓送風系統應按規範要求結合避難層分段設置,加壓送風機進風口、排煙風機排煙口應佈置在建築不同朝向,進風口宜低於相應分段的排煙口。

158.當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採用可開啟外窗自然通風時,可開啟外窗的室外側不應設置影響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風的設備及平臺。

159、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排煙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當房間面積≥50 m2時應設置排煙口,房間面積<50 m2時宜設置排煙口;內走道應設置排煙口,且其排煙宜設置成獨立的排煙系統;

(2)多個設有排煙口的相鄰房間,可根據需要將其合併成一個防煙分區計算排煙面積;未設有排煙口的房間,其房間面積應計入內走道防煙分區的計算排煙面積;系統計算排煙量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不小於60m3/m2.h計算,且不得小於13000m3/h。

(3)內走道和設有排煙口的房間應設置補風口,補風口的佈置應有利於排煙和人員疏散。當設置機械補風時,系統宜獨立設置。

160、設置在一、二、三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排煙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當房間為無窗(或設固定窗)房間且單個房間面積≥50m2(或多個無窗房間總面積≥200m2)時應設置排煙設施;當房間為有窗房間且單個房間面積≥100m2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2)當該場所採用機械排煙系統時,其排煙系統的防煙分區、排煙量、補風等設計應參照上述設置於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相應要求進行。

161、單、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裙房中淨高大於12m的高大空間(含中庭等)的排煙,可採用自然排煙方式。

162、超高層建築的排煙系統,應按規範要求結合避難層分段設置。公共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部分需設置排煙的部位或場所宜採取機械排煙方式。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頂部。

163、當地下室、半地下室一個防火分區內的單個非機動車庫建築面積大於500㎡或被分隔成多個隔間且其建築總面積大於200㎡時,非機動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

當採用機械排煙時,防煙分區計算排煙量應按不小於60m3/㎡·h計算;當採用自然排煙時,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不應小於室內地面面積的2%。

164、水泵房、空調通風機房、變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燃油(燃氣)鍋爐(機組)的機房、製冷機房等無人員經常停留的機電用房(有人員值班的且面積大於等於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65、建築內的地下電梯廳、地下門廳(不含作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廳室)等屬於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當其建築面積大於50㎡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166、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的內走道,當寬度不大於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宜大於60m;當走道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排煙時,其最不利點至自然排煙口的距離不應超過30m且自然排煙口總有效面積不小於該走道地面面積的2%。

167、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防護區),不應設置火災時的排煙設施,應按規定設置滅火後的通風設施,通風設施排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小於8次/小時確定,排風口應直接通至室外。

168、冷庫的冷間(含冷藏間、凍結間等)可按《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不設置消防排煙設施。

169、建築內的排煙風機應獨立設置在專用機房內或室外,專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安裝維修空間。設置在室外的排煙風機應採取防雨防曬等防護措施。

當排煙風機獨立佈置確有困難,需與其它通風機、空調機合用機房時,除應符合上述專用機房的耐火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機房內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有用於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3)排煙風機與排煙管道上不宜設有軟接管。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

當風機設置於專用機房內時,風機控制櫃應放置在專用機房內,當風機設置於室外時,風機控制櫃應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並應採取防護措施。

170、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2)非封閉式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應小於吊頂淨面積的25%,且排煙口應均勻佈置。

171、排煙窗的有效面積按下列方式確定:

(1)對於懸窗、平開窗、頂開窗等,當開窗角大於等於70°時,其有效排煙面積可按其窗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70°時,其有效排煙面積應按窗的開啟投影面積計算;

(2)側(推)拉窗的有效排煙面積按可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3)百葉窗的有效排煙面積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4)對於平推窗,當設置在外牆時,其有效面積應按窗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當設置在頂部時,其有效面積應按窗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5)其它可開啟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積計算應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等的規定進行。

172、自然排煙窗(口)應能手動開啟,設置在高位不便於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動開啟裝置。淨空高度大於9m的中庭以及建築面積大於20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體育比賽廳(含觀眾廳)等廳室,其高位自然排煙窗還應設置分區、分組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當自動排煙窗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時,發生火警所在防煙分區內的自動排煙窗應在60s內或小於煙氣充滿儲煙倉時間內全部開啟完畢。

173、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應分別設置排煙防火閥(280℃);當同一防火分區內不同防煙分區均獨立設置排煙系統時,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管穿越另一防煙分區的穿越處可不設置排煙防火閥(280℃)。

174、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年版)等防火規範中有關排煙口風速不宜大於10m/s的要求,是指滿足該防煙分區排煙量(設計狀態)時的風口風速要求。

175、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m2且小於500m2的地上無窗房間,當其房間門為非防火門時,其排煙系統可通過與其相連的走道進行補風,房間內可不另設補風口。

176、除加壓送風管道外的通風(空調)風管、排煙管道不應穿越建築內樓梯間、前室(含建築首層由走道和門廳等形成的擴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避難區及避難走道等防煙部位,當受條件限制必須穿越時,通風(空調)風管、排煙管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177、地下燃氣(燃油)鍋爐房、燃氣型直燃式溴化鋰冷(熱)水機組機房等的事故排風機應設置在地上建築內或室外,當確有困難時,排風機可佈置於鍋爐房(或機組機房)自然通風良好的洩爆井內,或設置於自然通風良好的地下專用機房內,其自然進、排風開口有效面積均不應小於專用機房地面面積的5%,進風口應佈置於機房底部,排風口應佈置在機房頂部,排風口宜通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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