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到底要不要交稅是一個比較迷惑的問題,對於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政策採用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方也不得增加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這裡明確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因是股權(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會計上已列為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因此才會有不確認為股息紅利所得和不增加計稅成本的規定。實際上,即使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視為股息分配,那也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為此種情況下也屬於免稅收入。
但對於個人股東來說,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的稅收政策就比較複雜了,根據規定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贈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分期交納。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實際上,個人投資者溢價增資或溢價收購形成的資本公積與法人股東的性質相似,都已計入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即使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也不會改變原股權的計稅基礎,最終國家的稅收是不會減少和流失的,因此才有“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的規定,也就是說交了所得稅後就可以增加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目前政策中的實質差別只是納稅時點不同而已。
國稅總局政策的制定已注意到資本公積的來源不同可能會導致轉增資本(股本)的性質不同,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相當於股東把利益從左口袋轉到了右口袋,但是像捐贈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卻具有類似分配的性質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規定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免稅也是有一定的道理,而且這個規定也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但是這個規定也給市場造成了混亂和詬病,因為有限公司的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性質完全相同卻不能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
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不屬於分配性質是得到公認的,國稅總局將其中一部分轉增視為對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分配,實質上是擴大了個人所得稅法中股息紅利的解釋,本質上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越界。
綜合來看,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不改變計稅基礎,最終在處置股權時都將並於股權轉讓的價格中計算應交所得稅,但稅收政策對這個問題遮遮掩掩,給納稅實務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實屬不妥。其實完全可以統一規定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或者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免公眾與稅務執法部門根據各自的立場作出不同的解讀,從而破壞了稅收法治的權威性和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