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據規則的文本解讀及延展性闡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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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綱

一、引言

二、以裁判為中心的訴訟法理念

三、對新證據規則的內容概述

四、對辯論主義的堅持與修正

五、舉證責任的解構和調整

六、非負證明責任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及事案解明義務

六、法官訴訟指導權下的集中審理

七、結語

一、引言

將於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則)充分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舊證據規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和補充。其中舊證據規則中未作修改僅有11個條文,調整內容的41個條文,新增的條文47個,再加上最後一條規定施行期限的條文,共計100個條文。與2015年2月4日頒佈實施的《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四章證據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主幹。然而兩者結合新證據規則還不是典型意義上全面完整的證據法,特別是新證據規則更關注於裁判者的用戶體驗,這或許是司法解釋的文本定位;或許是對立法路徑的依賴和妥協,其更具有裁判者操作手冊的屬性:遵循訴訟進行中證據的動態展開過程,延續舊證據規則當事人舉證、證據調查收集和保全、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他等六階段結構。

不過展開新證據規則,最高法院調整力透紙背,事前約束加強,事後處罰落實兩個方向,對法院的訴訟指揮權、對當事人的誠信義務予以了明確,目的還是在於更好的規範民事訴訟秩序,保證事實查清、是非明辨、裁判正確。1並將自認、免證事實、書證提出義務、鑑定、域外證據、當事人陳述、避免裁判突襲的裁判者釋明、舉證證明責任、新證據、電子數據等十項制度作為坐力點。

而筆者看來,新證據規則的調整是多方面的,表面來看是就審判實踐進行實際調整,背後的具體指導思想和措施上可總結為一個目標、兩項調整,三項安排。一個目標是強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實現切合紛爭實情的爭點整理促進集中審理,力爭實現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的均衡保護;兩項調整是對主導的辯論主義原則的修正,當事人和法院間協同的強化;三項安排是通過精細化處分權主義的運用明晰審判對象,明確化當事人一般訴訟促進義務落實“法”與“事實”的結合,依託裁判者的訴訟指揮權避免審判突襲。2

落實到新證據規則又具體為三方面策略的安排:首先是事實上求真,強化當事人的誠信義務解決證據偏在。重點是具體化,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協力推進訴訟進行,如起訴階段的陳明訴請及依據的具體原因事實,以及事實爭點整理階段協同證明基礎事實差異。二是法律上求實,加強法院訴訟指揮權行使防止裁判突襲。重點是明確化,集中審理主義的框架下,運用訴訟指揮權,以闡明義務主導法院與當事人間就審理對象,圍繞法律適用達成事實、證據上爭點的明確共識。三是程序上求善,調整訴訟審理結構促進各方程序利益保障。重點是正當化,於各方行為規範具體化、行為責任明確化之後,結合法院適切適度闡明法律觀點,當事人獲悉提出事證資料和主張權利機會,適時、適式進行攻擊防禦方法之義務,反之遭受制裁亦有正當化根據。由此,辯論主義引導下,通過訴訟指揮權,兼顧了發現真實和促進程序。事實上的真與法律上的實作為訴訟目標之實現,與具體訴訟審理過程中各方程序利益保障相輔相成。

有鑑於審理結構調整更多反映在2102年民訴法,2015年民訴法解釋修改,據此本文將首先概要闡述應有之訴訟裁判中心說的認識,以此作為筆者的立論基礎;其次概要論述新證據規則的主要調整內容;再次,於現行訴訟結構與確定事實尋求法之所在的關係,分析辯論主義原則的堅持和修正、舉證責任分配及調整,以及非負證明責任當事人的事案解明義務等問題;最後,於事實與法律兩個面向依託審理實務,結合新證據規則相關內容,強化裁判者的訴訟指揮權視角下,分析集中審理之各階段任務闡述集中審理模塊化問題。

二、以裁判為中心的訴訟法觀念

筆者樂見於新證據規則操作手冊式的選擇,系暗合訴訟制度的本旨。訴訟法從私法中分離出來的主要原因就是近代權利的張揚以及隨之帶來的司法權擴張和強化,並作為公法體系中的訴訟法,它只能建構一種與當事人將訴訟關係相聯繫的推進程式,不能是與訴訟關係無關的純法律技術程序理論。本文的新證據規則就不僅是一種評述,還應是筆者的民事訴訟法認知框架中的再建構,那先要闡述的是筆者理解的以裁判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的認識。

首先,在民訴法研究對象上應以裁判為中心。訴訟或者程序其含義是作為實體的對應概念來定義的,相對於調整民事主體日常行為和權利的規範構成實體法,訴訟法集中於討論實體法能夠實施的方式,它提供一種途徑將實體法上的爭議納入法院的軌道,並提供法院“裁判-解決這些爭議”的方法。3此意義上訴訟法是研究“裁判生成”的事實的學問,它只能從裁判過程出發進行探知,不應侷限於對現行訴訟法文本的法律解釋,更不應是形而上的學問。4

雖然訴訟法學可以區分為訴訟構成理論與訴訟實體理論,前者是在“國家制度”中來分析、解釋、並掌握訴訟發展過程,後者是在法院主導下,隨著時間推移而展開的連續體,是形成裁判的過程,原告、被告、裁判者各司其位,才是訴訟法的研究本體。

確定了民訴法以裁判為中心,大陸法系中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和法律關係受到損害時,權利人啟動向法院起訴來實現權利的程序,就決定了應從規範(成文法)出發來對待訴訟。那麼裁判者依法裁判也必然要求採取三段論的形式邏輯,法律規範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這樣一來裁判過程就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這是大陸法通常的裁判構造,我國亦不例外。

英美法沒有成文法採取是判例法,法律規範內在於判例的事實之中,可理解為規範和事實的一體化,事實是裁判的出發點。5裁判就是事實與事實的比對,不是規範對事實的涵攝,英美法是從事實出發來把握訴訟,說的極端一點,英美法中事實認定就是裁判。

其次,要正確裁判中的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係。古羅馬的訴權actio6沒有精細體系化區分實體法權利和程序法上權利,決定了採取具有特定形式、通過儀式性套話程式的法定訴訟是必然的。7後經溫特夏伊德等學者的努力,分解成請求權和訴權,訴訟法從私法中分離出來。又隨著私法(實體法)抽象體系的成形,需要通過藉助裁判來確定具體權利,實體法裁判規範的確立和獨立,需要作為配套的訴訟法來對規範具體化也是又必然。對應的是訴訟法在給付、確認之訴基礎上,將形成之訴發展成了獨立的訴之類型,就是對此的一種迴響,訴訟法不應只是確認權利,還能創設實然的權利。

從實體法與訴訟法兩分再出發,實體法於訴訟之前作為規制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發揮作用,由此產生權利義務上的法律關係。但當實體法上的權利不被法律關係的利害方承認時,權利人請求法院進行裁判。此時,實體法又是作為裁判規範來對待訴訟,實現具體適當的“個別的裁判”,即“個別的法”。

再次,保護權利,抑或解決糾紛還是維護秩序孰為訴訟的根本目的。制度多為目的而存在,把握制度目的對解讀制度極為重要。大陸法從規範出發支配裁判的立場,維持私法秩序固然重要,司法權也介入市民生活,但它的起因還是作為自力救濟的權利保護制度出場的。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是在先序位的,維持私法秩序是權利保護的反射效果。在某些實體法沒有預設的疑難案件中,運用了對實體法的類推、回溯法原則等,歸結到普適的社會倫理來處理,它的目的還是權利保護,帶來的解決糾紛也是在從實體法規範出發的,而不是認為實體規範是解決規範的基準。8

我們或許可以說上述三者都是民訴制度目的所在,並可根據具體案件擇一作為重點。9不過筆者不同意針對個別情況下的多元目的說,理由就是這不是對民訴制度一以貫之的整體構架理論。既然我國採取了大陸法系,規範出發型的民訴制度就不可迴避,民訴制度目的還在於權利保護,只有在其可調和的範圍內,就具體個別案件中,秩序維護、糾紛解決才顯現第二層次的作用。10

順著此民訴法的制度目的,法院是對原告主張權利是否存在變化進行裁判,只能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人義務人才能成為當事人,這也決定了兩造當事人對立的訴訟構造是基礎。同樣因為是對權利存在變化與否進行裁判,主張權利者就要對權利成立的構成要件主張並證成。相同的理由亦決定了審理對象只能是特定實體法規範的適用,不可能是原始爭議事件的本體。由此制度目的決定的訴訟主體、證明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理論等,進而構成了民訴法制度的主要基石。

反向來看,如果強調爭議事實為基礎的新訴訟標的理論,民訴法解釋第247條就有反映,認可被告方將第三人加入訴訟的實踐操作等,多是來自於糾紛解決的制度目的。許多學者再回到該目的源頭的美國法中尋求依據,而英美訴訟法是事實出發型的理論,是很難融入我國規範出發型的民訴制度的,而且可能對現有的民訴制度造成衝擊。如果有了這樣的認識,也就可以解答審判實踐中為何還是堅持舊訴訟標的理論了。

最後,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與裁判三維空間的認識。訴訟主體的原被告,行使審判權的裁判者,三者於訴訟中過程立場差異明顯,分別對應三條座標軸線,就此構成了三維的訴訟構造。此三維空間中,第一個層次是原告被告兩個軸線之間存在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法律關係,該權利義務關係依託證據,以爭議事實顯現於訴訟中。但是裁判者面對的是經過訴訟標的界定的、實體法構成要件過濾的,證據制度勾畫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爭議事實,這是第二層次。第二層次又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可獲得該階段的訴訟關係的橫截面,以反映不同階段的訴訟關係的進展。第三層次,裁判者通過宏觀把控案件全貌後確定裁判依據,再微觀考量認定爭議事實滿足規範構成要件產生的法律後果,前者是爭議事實出發向法律規範的審視,後者是規範出發向爭議事實的回望,兩個思考方向得出一種的判斷結果的話,就是把之前各個訴訟關係的橫截面貫穿起來了,就應結束目光在事實和規範間的往回流轉,得出裁判結論。11

在裁判的三維空間又至下而上存在三個層次,對於處理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法,訴訟法通過訴訟構成理論界定、勾畫實體法於訴訟法的影像,訴訟法是包攝了實體法,12裁判又通過裁判權行使,此時程序性法技術是不可缺失的,證明標準的降低提高,事實認定結果會發生逆轉;法律解釋影響不同法律規範適用滿足構成要件的事實也會隨之不同;裁判就此將實體法和訴訟法綜合於裁判結果中,把普適的法轉換為個別的法,此意義上“實體法→訴訟法→裁判法”,後一層次都作為前一個層次的上位元存在,共同構成了實在的發展性階層關係。

中村宗雄教授曾經將訴訟比喻為傳統上的沖洗相片,沖洗底片,通過關照,影像就會顯現,最後在定影液中定影。13作為審判基準的實體法就是底片,它本身不創設權利;訴訟法的運作就是用程序來沖洗權利,在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審理過程出中事實和法律逐漸顯現處理,訴訟過程最後通過裁判確認實體法上的權利。不過這並不是既存的實體法上權利,而是通過訴訟定影的個別事件中的權利,這也是事實和法衝撞後,從普適的法到個別的法之實現過程。

未完,待續。。。。。

註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5頁-第69頁。

2參見【美】達馬斯卡著:《漂移的證據法》,李學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頁-第172頁。

3【美】蘇本等著:《民事訴訟法-原理、實務與運作環境》,傅鬱林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4參見【日】中村英宗等著:《訴訟法學方法論:中村民事訴訟理論精要》,陳剛等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頁-第50頁。

5參見【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訴訟法講義》,陳剛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頁-第22頁。

6可以譯作訴訟、訴權或訴,具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訴訟法上的訴權雙重機能。

7【德】卡澤爾等著:《羅馬私法》,田士永譯,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779頁、第790頁。

8參見【日】兼子一等著:《民事訴訟法》,白綠鉉譯,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頁-第17頁。

9參見【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頁-第8頁。

10對於權利處理上沒有談攏導致訴訟,或者說各自就爭議的社會規範認知不統一形成訴訟,法院將依據法律進行裁判,此時的法律就是裁判規範。訴訟法要求依法裁判,但畢竟還是人在裁判,訴訟法就要排除因人而異的裁判,還要追求裁判規範與社會規範的一致性,不能過於機械理解法律導致對社會現實的無視,宏觀上可以得出,裁判是為了解決糾紛而重申體現國家意義的法律規範。

英美法判例法是將先前判例適用於事實關係相同的後發案件,它不具有社會規範的性質,法院比對判例是要發現本案適用的法,以此譴責破壞社會的正義旨在維持秩序,此意義上解決糾紛是英美法訴訟制度的目的。

11參見【德】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88頁。

12【日】中村英宗等著:《訴訟法學方法論:中村民事訴訟理論精要》,陳剛等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頁

13參見【日】中村英宗等著:《訴訟法學方法論:中村民事訴訟理論精要》,陳剛等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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