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一限兩不保?別逗了,咱看官方文件好嗎?

6月1日,中保協與中醫協聯合發佈了第二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第二版徵求意見稿),第二版徵求意見稿的發佈繼第一版徵求意見稿(3月31日發佈)剛剛好相隔了2個月的時間,與第一版面向行業內徵求意見不同,本次徵求意見是面向社會公眾的,任何公眾都可以去提意見,截止時間是7月1日。從產品精算的角度,這個產品會給市場帶去什麼樣的影響呢?

第一部分 產品形態

相比已在第一版中較為明確的28+3疾病定義變化,業內可能更關心的是第一版中模糊不清的輕症20%保額限制,在4月的一次同業調研中,這一問題就有比較大的爭議,第二版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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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的一次同業調研,體現出紛繁的理解結果

可以說第2.2條是兩版徵求意見稿的最大差別所在,第二版徵求意見稿要求輕度疾病的保險金額滿足以下2個要求:

1、每種輕度疾病累計保險金額分別不高於所包含的本規範中的相應重度疾病累計保險金額的30%;

2、如有多次賠付責任的,輕度疾病的單次保險金額還應不高於同一賠付次序的相應重度疾病單次保險金額的30%;無相同賠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賠付次序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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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版意見稿對比

看看不同產品形態下受此要求的限制:

1、重疾單次賠付

這是最為常見的重疾險形態,假設重疾單次賠付100%,輕症3次賠付且每次賠付的疾病不能相同,這種情形下,重疾100%+輕症30%、30%、30%的產品形態是符合要求的,而重疾100%+輕症30%、35%、40%這樣的輕症保額遞增的產品形態是不符合要求的

2、重疾多次賠付

這是較為常見的重疾多次賠付的形態,假設重疾賠付6次,每次賠付100%,輕症賠付3次,重症和輕症要求每次賠付的疾病不能相同,這種情形下,重疾100%、100%、100%、100%、100%、100%+輕症30%、30%、30%的產品形態是符合要求的;變更下假設,如果重疾多次賠付是保額遞增的,例如重疾100%、110%、120%、130%、140%、150%,那麼輕症的保險金額上限就是30%、33%、36%、39%、42%、45%,這種情形下,重疾100%、110%、120%、130%、140%、150%+輕症30%、30%、35%的產品形態是符合要求的。可以看到輕症想要突破30%,在於對應的重疾是否突破100%。

3、可選(重度)惡性腫瘤二次賠付

這是網銷重疾產品中常見的可選責任,俗稱癌症二次賠付,假設重疾單次賠付100%,惡性腫瘤二次賠付100%,輕症3次賠付且每次賠付的疾病不能相同,這種情形下,重疾100%+惡性腫瘤二次100%+輕症30%、30%、30%+輕度惡性腫瘤二次30%是符合要求的。變更下假設,如果惡性腫瘤二次賠付120%,那麼輕度惡性腫瘤二次的保險金額上限就是36%,這種情形下,重疾100%+惡性腫瘤二次120%+輕症30%、30%、30%+輕度惡性腫瘤二次35%是符合要求的

4、重疾前x年或被保險人x歲前額外賠付

這是網銷單賠重疾比較常見的形態,假設重疾前10年賠付150%,10年後賠付100%,輕症3次賠付且每次賠付的疾病不能相同,這種情形下,重疾首10年150%+重疾10年後100%+輕症30%、30%、30%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重疾首10年150%+重疾10年後100%+輕症首10年45%、45%、45%+輕症10年後30%、30%、30%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值得商榷,但問題不大。

可以看到對現行某些輕症保險金額高於30%或輕症保額遞增的產品來說,重疾新定義會有一定的影響,比如百年的康惠保2.0(多種評測顯示其為王者級產品)。那如果保險公司想針對新定義削減的責任做些彌補(主要是TNM分期為I期的甲狀腺癌),能怎麼做呢?一個可能的做法是利用上面提到的第4種情形,針對特定年齡段提高重疾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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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種發病率表(精算師協會未提供60歲後的發生率表)

根據3種輕症的發生率徵求意見稿數據顯示,男性三種輕症的高發生率年齡段在36歲到55歲之間(取發生率值大於0.006),女性三種輕症的高發生率年齡段在34到55歲之間(取發生率值大於0.0015),可見35歲-55歲之間是男女三種輕症發生率都較高的階段,對此可設計重疾在被保人35歲到55歲之間的保險金額為200%,那麼對應的輕症在這一高發年齡段的保險金額最高可達60%,雖說比100%少了些,但也可以對削減的責任做有效的彌補。(P.S. :這種做法可能涉嫌違背新定義本意

第二部分 保費影響

按照新規,能降低多少保費?

可向下拉直接看結論!

根據新定義第一版徵求意見稿和經驗發生率徵求意見稿,可以建一個簡易的模型測算髮生率變化對淨保費的影響,現根據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修改輕症的風險保額為30%,看看結果如何。

首先,假設產品的形態為:舊定義下的25種重疾單次賠付+身故,新定義下的28種重疾單次賠付+3種輕症單次賠付+身故。其他假設依次為:①保險期間:終身/定期;②重疾身故佔比:k2/kx;③預定利率:3.5%/3.0%;④乘數因子:重疾不打折/75折,死亡率不打折;⑤核保因子:無;⑥交費期間:30年/20年/躉交;⑦投保年齡:30歲/0歲

以下僅擇取三種情形做討論:

1、投保年齡30歲,保險期間終身,身故保費,預定利率3.5%,繳別30年,乘數因子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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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

從淨費率角度來看,新定義下男女費率與舊定義20版發生率相比,男性小幅下降,女性有較大幅度下降;與舊定義13版發生率相比男女都有較大幅度下降,男性下降幅度更大。前者可以看作是28病種疾病定義變化與3病種風險保額下調導致的費率下降,由於TNM分期為I期的甲狀腺癌對女性影響比男性更大,受此影響女性費率下降的幅度比男性要來的大的多;後者可以看作是疾病定義變化、輕度疾病風險保額下調以及25病種發生率調整綜合的影響,從結果上來看,男性費率的下降幅度更大,這主要是因為2020版25病種發生率與2013版25病種發生率相比,男性發生率有一定程度被高估了,而女性的費率下降幅度反而減少了,這主要是因為2020版k2比2013版Kx在45歲後有了較大幅度的降低,這裡要說明一點的是,儘管女性的2020版25病種發生率與2013版25病種發生率相比在19-56歲之間存在大幅度的上調(意味著這一年齡段女性發生率被低估了),但由於56歲後的女性發生率與男性一樣存在高估問題,因此對於保險期間終身的重疾來說,女性受25病種發生率調整的影響總體來說影響不大,但對保險期間定期的重疾來說,這一因素的影響會比較大。

結論在這:

看不懂沒關係,簡單說結論,就是對於女性而言,抓緊購買保險期間非終身、不含身故責任的目前版本的重疾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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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種重疾的發生率變化:2020版本與2017版本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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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重疾導致的死亡率比較:2020年與2013的比較

2、投保年齡30歲,保險期間到70歲,身故保費,預定利率3.5%,繳別30年,乘數因子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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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

3、投保年齡30歲,保險期間終身,身故保額,預定利率3.5%,繳別30年,乘數因子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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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

以上僅從發生率對淨費率的影響角度管中窺豹,未考慮保險公司定價策略的調整,產品形態的調整以及年初新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對於精算假設的調整所帶來的影響。6月已經到來,7月還會遠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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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監管已經通知各家保險公司,現行重疾標準的產品報備已經截止,或許我們的新時代,就快要來了。

文章內容來自微信公眾號【燕梳貓】,侵刪。

給同仁點個贊,哈哈。

順便放個公眾號裡的精選留言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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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截圖

保險一線的從業人員,不能靠嚇唬客戶獲得銷量,那必然會有反噬的一天!

現如今,代理人渠道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受保護的部分,圈起來“保護”不讓信息進去,但這樣做能圈住客戶嗎?客戶都不上網嗎?

互聯網發展發達至今,能用最短的時間顛覆所有人的認知,互聯網帶來的信息爆發力已經遠不是報紙電視時代所能比擬!

一個朝陽行業或職業以前的下行和萎縮,可能需要十幾二十年,現在可能僅需要一兩年。

而代理人的前景,可並不是保險行業的前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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