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汽車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有車的人越來越多了,買房子時,車位也是很多購房者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現實中往往存在著車位管理混亂的問題,買車位要注意些什麼問題呢?哪些車位不能進行買賣?
1、小區的公共空地
小區裡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入也應歸業主。這部分收入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可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4、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入歸投資者。”開發商投入的資金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
5、銷售車位使用權超過20年屬於欺詐
有的開發商很“明智”,在籤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籤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籤租賃合同。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即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凡是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