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看孫女數十年 老人追索“帶孫費”

在我國傳統家庭倫理中,父母為子女看護孫輩,一般都屬於自願、自發的行為,甚至有不少老人都認為是自己的責任,但事實上,這種行為並不屬於法定義務。昝某就因具有撫養能力的子女將照看孫輩的義務推卸給其本人,而將子女告上法庭索要無因管理費用。近日,昝某的訴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昝某系趙某之母,趙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於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小趙。小趙出生後,長期由昝某及其配偶撫育。昝某與趙某、李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隨後趙某與李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1月,其間小趙由昝某獨自撫養。趙某與李某於2018年12月離婚,此後小趙隨李某共同生活。後昝某將趙某、李某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據我國民法總則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撫養費28.8萬元。

對於母親昝某的訴求,趙某表示認同。

而李某則辯稱,自2002年結婚後一直與昝某及其配偶、趙某、小趙一同生活,工資卡交由趙某支配使用,日常開銷包括對於小趙的撫養費在經濟上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她和趙某的工資全部用於一家5口人的生活各項費用支出,所以不只由原告負擔,而是由家庭共同負擔。此外,李某認為,由於兩被告均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孩子的生活時間不一致,故孩子平時主要由原告照料,但也有一定時間由原被告共同照料,小趙是原告唯一親孫女,原告對小趙十分疼愛,因此主動承擔了部分的照料義務。基於這些因素,李某對於原告的訴請不認可,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趙某與李某婚後育有一女小趙,趙某及李某對小趙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根據已查明事實,小趙出生後長期由昝某進行撫養,雙方之間構成無因管理,趙某及李某作為受益人,應共同償還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關於撫養費用的認定,實際上包含了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與兩被告搬離後昝某獨自撫育小趙的兩個階段。關於原被告雙方2002年至2012年期間共同生活階段,小趙的養育及教育等各項支出屬於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法院綜合考慮到李某的工資卡由趙某支配,昝某與趙某系母子關係,且原被告處於共同家庭生活的狀態以及我國社會傳統家庭生活倫理等多項情節,認定該階段兩被告已盡到提供撫養費的義務,昝某的主張無相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兩被告2013年搬離至2018年12月離婚期間昝某獨立撫養的階段,現有證據均未能證明昝某收到撫養費用,故認定昝某因照顧小趙而支出了該階段的相關撫養費用,兩被告應向昝某支付該階段的撫養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趙某、李某連帶向昝某支付無因管理費用10萬元。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老人長期撫養孫輩屬無因管理

法官庭後指出,本案作為祖母索要“帶孫費”典型案例,既對“子女上班、父母看孫”這一家庭代際幫助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了認定及司法探索,同時也藉助司法裁判對傳統家庭倫理與法律規制的關係進行了有效引導,進一步明晰了無因管理的撫養行為與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之間的判斷標準。

家庭文化傳統與法定義務的關係好比“情分”與“本分”。自願自發的文化傳統與法律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文化而產生的習慣未必符合法定的義務,婚姻法對此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負有對未成年孫輩的撫養義務。婚姻法倡導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幫助,但也應當劃清父母長期幫助與偶然性、臨時性幫助,或出於“隔代親”自願出資參加高昂費用的學習班等情誼行為之間的界限,好意施惠所產生的費用不應納入無因管理費用的範疇。

法官同時指出,涉及家庭成員內部糾紛的案件往往具有舉證難的特點,家庭生活具有日常性、封閉性以及倫理性,如果苛求家庭生活也如同外部交往、交易一樣,時刻注意保留證據、防範法律風險,既不現實、也會損害家庭生活內部成員之間的親密、互信,這種司法尺度也不利於弘揚中華傳統道德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對此類糾紛引發的無因管理費用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案情中必要管理費用、舉證難度和最高院關於撫養費比例的司法解釋等多重因素進行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