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新規發佈後!平安銀行年化24%被駁回,需按15.4%執行

歐界報道:

近日民間借貸利率出臺新例,在金融界引起了一波地震。其中民間借貸利率的“紅線”大幅下降為LPR的4倍,即15.4%。新規將通過收緊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線,以加大規管借貸亂象。

當時就有不少業內人士擔心,金融機構可能會遇到麻煩。雖然新規中明確了“15.4%”是針對民間的借貸行為,但是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往往會將金融機構納入到規管層。如銀行的信用卡透支利息、花唄借唄的逾期利率,及“包你貸”、“微粒貸”等小額網貸等,借貸利率都幾乎全部踩過了15.4%的紅線。

借貸新規發佈後!平安銀行年化24%被駁回,需按15.4%執行

最近平安銀行就成了第一個被捉的“典型”。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的一份判決書中可見,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出現一起借款糾紛事件。最終法院判決平安銀行只能收取欠款人按LPR四倍計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判決書中顯示,被告人洪某原定向平安銀行借款共21萬,原定2020年7月5日前歸還,月利率為1.53%。但洪某最終只償還本金47338.35元,尚欠162661.65元及利息。平安銀行稱洪某需以2%的月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借貸新規發佈後!平安銀行年化24%被駁回,需按15.4%執行

簡單來說,平安銀行的訴求就是要洪某按年化利率24%償還利息,但法院判決按8月20日最新規定的LPR四倍(約15.4%)執行利息計算。

目前關於這個事件,法律圈和金融界都已沸沸揚揚。

第一, 法院這樣判決,是否已經默認了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也要按民間借貸新規走?

第二,新規於8月20日才施行,該案件是否在時間效力內?

借貸新規發佈後!平安銀行年化24%被駁回,需按15.4%執行

嚴格意義上,金融機構不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判定範疇。平安銀行此例也是新規後行業內首例判決。在新規中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糾紛不適用該規定,要調整的是民間借貸行為,而非金融借貸行為。就在2013年,央行才推進過利率市場化的改革,金融機構可以在合規範圍內,自主確定貸款利率的上限。

實際上,2019年9月人民法院也提到過,要區分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平安銀行是持牌機構,就是貸款利率超過了LPR四倍,也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且關於平安銀行2%的月利率,借貸人應該也是事先已知曉的,只要不存在欺瞞,平安銀行的訴求並不過分。

加上平安銀行這起糾紛發生在7月份,也就是8月20日新規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案件應被排除在新規效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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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目前的消費者反應來看,不少人支持法院判決。雖然2%的月利率看似不高,但加上擔保費、服務費、保險費、平臺管理費、利息等費用,實屬“高得離譜”。更多人想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只規範民間借貸的高利率,而無視金融機構的呢?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合法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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