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立法引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日前,記者從鞍山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進一步深入推進礦山環境治理還民綠水青山,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鞍山制定了《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立法引領推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條例》明確了鞍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過程中關鍵環節的主體責任,完善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相關規定等。其中,在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上,鞍山提出凡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採礦權人,由市或者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限期整改。對於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其申請新的採礦權或者採礦權延續、變更、轉讓,不予批准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鞍山還提出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採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並經原審批部門審查並公示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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