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文 | 符瓊尹

編輯 | 何潤萱

被諸多劇迷關注,期待其複製“夏日限定”的耽改劇《成化十四年》將於4月24日開啟點映直通結局。雖頂著“成龍監製”的光環,但其口碑卻並不盡人意,豆瓣主頁上對該劇“強行加女主角”“改編太大”“溫潤如玉的男主卻被改得低智化”等指責屢見不鮮,截至目前為止該劇的豆瓣僅有5.5分。

而關於其獲低分的原因,在4月21日似乎出現了新的可能性——拍攝版沒有采用原版劇本,而是在後期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名為@依依Heily 的微博網友自稱為《成化十四年》原編劇在微博發文:“顛覆劇本,生加女主,降智唐泛,亂燉cp。最後還不給署名!請正面回覆一下,給本人一個說法!”還附上了萬字長文。直指製片方隨意改變劇本,並且沒有給她署名權。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圖片截自@依依Heily 微博


毒眸(微信ID:youhaoxifilm)概括了該編劇在文中提到的幾個關鍵問題——

1、在沒有與該編劇工作室簽署合同的情況下,因為對方口頭承諾會給署名,她便開始了為期一年的劇本撰寫。期間,她參與寫作了12集劇本,加上分集及分場,寫、改的字數不低於50萬字,前後修改了七版,並獲得了對方支付4萬元稿酬。


2、提交第七稿後,她因個人原因離開團隊。後來在《成化十四年》播出後從編劇工作室處得知,拍攝前導演介入後因不滿意原劇本,帶著新編劇團隊進行顛覆性修改。


3、因播出使用的是新編劇的劇本,與原來的初稿相去甚遠,她從編劇工作室處得知,片方從成片貢獻度來考量,沒有給到編劇署名。而因她中途離開工作室,沒有堅持到項目完成,因此也沒有資格要求署名。

而在事件發酵了一個白天后,《成化十四年》正式簽約編劇程曦於4月21日發聲明回應,表示該青年編劇方某曾短暫參與過前期劇本工作,但因缺乏經驗劇本最終並未採用,其早已獲取相應報酬,“不但合法,且已十分合情合理”。程曦還補充道:“其文中所述的片方要求或有關片方的言論均是武斷製造的沒有事實依據的虛假消息。”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圖片截自編劇程曦微博


截至發稿前,雙方仍在微博上持續發聲,片方還未對此事做出回應。事實真相仍有待觀察,但這背後透露出的編劇署名權等問題,已是久治不愈的行業頑疾。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並不少見的編劇署名權糾紛

除去這部劇本身“魔改”的爭議外,像這樣的編劇署名權糾紛,時有發生。

2014年,兩位編劇稱曾參與《北平無戰事》的分集梗概及前3集完整劇本,卻未獲得署名,將《北平無戰事》編劇劉和平訴至法院;2015年,作家蔣勝男稱曾為《羋月傳》提供過大綱和劇本,不滿意自己最終的署名,將《羋月傳》署名“總編劇”的王小平及製作方訴至法院;2018年,一位編劇稱自己參與了《法醫秦明2》的劇本創作,卻未獲得編劇署名……

但此次事件與過往的編劇署名權糾紛不太相同的是,這次是編劇與編劇工作室之間的矛盾,但最後方某如果訴侵犯署名權行為的話,還是隻能訴片方。“因為劇集播出和署名是製片方做出的,最多是把編劇工作室作為第三人拉到訴訟裡面來。”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米新磊律師告訴毒眸,“她跟編劇工作室之間是合同關係,訴違約的話是可行的,但是從方某的講述來看,她與工作室並沒有簽署合同,這樣追究違約責任的難度就很大了。”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在編劇方某的講述中提到,聽說有署名權,便覺得“其他的就都不那麼重要”

但米新磊也強調,署名權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即便沒簽訂合同,哪怕劇集裡只用了一部分編劇方某的創作內容,都應該署名,不管她是不是中途離開項目

。“只不過在很多案子裡面,有難度的是舉證——怎麼證明你幹了這些活?怎麼證明片方用了你的活?通常很多案子編劇敗訴都是在這裡,而不是敗在有沒有籤合同。”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副秘書長、編劇幫創始人杜紅軍則告訴毒眸,目前官方沒有對片頭、片尾署名的具體規定,只能是從行業慣例及合同簽訂情況來規定。好萊塢則有相當具體的細則,比如明確要求編劇完成度要30%才能署名,署名情況由編劇工會等多個組織參與審查,並派出專業的劇本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和確認。這是在國內目前的行業情況下缺失的一環。

方某的“成片貢獻度”究竟有多少呢?毒眸就此事聯繫了編劇方某,她告訴毒眸,雖然還沒有對成片內容做詳細比對,但她認為原稿即使沒有在拍攝時被採納,對拍攝也是有意義的。


“比如最初備案公示的撰寫,比如劇中有個小說裡沒有的角色餘秀蓮(初稿劇本中名為餘鶯鶯),也是我們最初一起創作出來的。即使說後來的導演完全沒有用我們的劇本,但是片方編審看了我們的劇本。況且不同的平臺的此前數稿的反饋、修改意見,這些經驗教訓對後續拍攝也有指導意義。且片方列出初稿編劇這一列,本身也承認了初稿的存在和意義。難道我之前的劇本就完全沒有貢獻度嗎?你至多說我的貢獻度不大。”


方某還對毒眸表示,自己在微博上說過的參與了12集劇本,這些稿件都還留有存檔,部分修改痕跡及與對方的部分溝通內容也都有保留。“必要的時候會公開部分內容的。”方某說。同時對於律師“訴片方”的意見,她表示迫切希望能直接與製作方冠亞文化進行溝通,但至今對方仍沒有給出回應。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依依Heily 在微博放出的郵箱截圖


署名權對於一位編劇來說,至關重要。編劇餘飛曾撰文表示:“署名權對於編劇來講,其重要性與獲得報酬權幾乎可以相提並論。有時候,有些人,甚至認為署名權比獲得報酬還要重要得多。因為錢沒了可以再掙,掙了錢也不一定有名,但有了名,在業界有了一席之地,掙錢,甚至翻倍、翻十倍地掙錢都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維權只能靠編劇明星化嗎?

對編劇來說如此重要的署名,在杜紅軍看來,對片方來說是一件非常容易操作的事情,也並非片方關注的重點。“從確立合作開始,編劇工作室就能與片方簽訂協議,確認編劇署名人數及排序。好的片方更關心的應該是劇本的質量,而不是署名問題。”

由這個署名揭開的,還有劇本能被多方介入的行業現狀——編劇方某在微博上表示,拍攝前導演介入後因不滿意原劇本,帶著新編劇團隊進行顛覆性修改。這件事編劇程曦在微博稱“這是方某單方面極不負責任的說法”。不過杜紅軍表示這樣的情況在行業內確實存在。“沒有行業規範進行引導,就無法形成劇作中心制,劇作上的決策權就落在了名氣大的人手上。導演名氣大就是導演中心制,演員名氣大就是演員中心制,這樣一來,導演、演員、資方等帶編劇進組的情況就會出現。”

在這樣的情況下,劇作就成了話語權的博弈。編劇餘飛也就此事發布微博:“大部分編劇被欺負,並不是別人有意為之。說句令人沮喪的話吧,欺負你的事情被決策的過程中,根本沒人想起你。你被欺負,是在別人多方博弈過程中被遺忘的存在。這就是我一直倡導編劇明星化的原因。因為那樣的話,他們在爭錢爭名的時候,必然會意識到:壞了,汪海林、宋方金這兩個傢伙參與了,不管多少都得分他們點兒。就算不分,也得跟他們解釋一下。”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編劇餘飛轉發萬字長文並說“80%的公司劇本策劃都還在刀耕火種階段”

但是對編劇明星化的倡導,其實也是當前行業情況不規範下的無奈之舉,是在本就傾斜的天平上加一點砝碼。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劇作中心制帶來的才是多方共贏。杜紅軍以正午陽光為例:“如果留意正午陽光的署名會發現,他們的署名都是原著、編劇、導演、製片人在前,演員在後,這個細節就是他們公司劇作中心制的一種反映。而當他們一部劇做好後,帶火的是一幫人。正午陽光的戲,從主演、配角、製片人、導演、編劇、選角團隊……都能走紅。”

而在沒有行業規範的情況下,劇作質量淪為各方話語權博弈的犧牲品,最後的結果也是多方受損的。就像這次的事件真相即使尚未水落石出,對許多指責《成化十四年》“魔改”的原著粉及觀眾而言,這次的爭議也成了一個發洩不滿的由頭。在編劇程曦的聲明的下方,多數評論都在指責劇集“魔改”,其中一條評論寫道:“維權的小姐姐都知道看透原著揣摩人物設定,堅決不加女主,你們呢?”


《成化十四年》“魔改”後,原編劇還沒有署名權?

編劇程曦下方的評論

針對如今編劇署名權糾紛仍時有發生的情況,米新磊對影視行業大環境不予評價,從律師的角度則是對各位編劇強調六個字:籤合同,留證據

合同是維權的基礎,出了問題後喊冤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一開始不認真的對待這件事,事後喊冤也是亡羊補牢的表現。籤合同是認真對待自己工作的前提,沒有這個意識,產生的後果也需要自己承擔。”對此,杜紅軍也表示認同。“無論跟工作室合作還是和資方合作,一定要簽訂協議,不要相信任何人。目前我們沒有行業通用的基礎協議,只能靠跟對方簽訂專屬協議來保證自己的權利,不願意籤協議也是對你不尊重的表現。”

而在不方便籤合同的情況下,則需要保留證據,證明自己做過的事。“不籤合同不代表沒有合同關係,平常可以多保留證據,比如通過郵件的形式讓對方確認你的工作內容,留個痕跡,之後取證也容易。自己寫的東西也可以去進行版權登記,拿到版權證明書,之後維權也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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