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最高法發佈第三批典型案例保障復工復產--法治--首頁

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 (朱紫陽)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瞭解到,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13個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典型案例。

這批發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廣泛運用信息技術,堅持善意文明執行,靈活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促進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實現雙贏,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方面的成功實踐。

發佈本批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引導各級法院執行理念,指導法官及時解決辦案中的實際問題。

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

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1:吉林遼源市某消毒劑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情簡介:遼源市某消毒劑有限公司是國家指定的東北三省唯一一家應急物資儲備基地,在非典時期曾作出過突出貢獻,但該企業在2016年間因要擴建等原因,外借資金不能及時償還,引發多起訴訟和執行案件,相關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生產經營一度陷入困境。2020年1月25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向遼源市下達通知,要求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資火速支援武漢一線,並要求必須當天起運。遼源市政府接到命令後,第一時間深入到該消毒劑有限公司開展疫情防護物資調配和防控工作檢查指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得悉後,立即派執行幹警趕赴該公司,積極聯繫涉案申請執行人,經開展大量說服與和解工作,徵得申請執行人理解同意後,將前期申請執行人運走的相關物資運回,企業當天就將5000套防護服準備就緒,並將26.1萬隻N95口罩緊急發往武漢疫情防控一線,成為首批運抵武漢的防護物資。同時,該消毒劑有限公司及時擴大口罩生產、按時完成任務,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報表揚。2月13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暖企”措施再升級,直接派執行幹警進駐公司,累計協調、幫助公司償還債權人本金100餘萬元,同時暫緩對該公司廠房司法拍賣,並幫助將公司保留作為國家級實驗基地。目前,該公司能夠保障日產N95杯型口罩4000只、N95拱形口罩9000~10000只、平板型口罩1.3~1.4萬隻,通過組織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確保了疫情防控任務的順利完成。

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涉案企業同時承擔著物資儲備、生產經營等重要任務,案件訴訟主體和執行標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不斷強化大局意識,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敢於擔當、主動作為,靈活變更查封、拍賣和失信、限高等強制措施,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堅持“生道執行”,在發揮司法社會職能和服務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時,窮盡措施盤活企業、助力企業發展,確保執行工作取得“多贏”效果,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2:上海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請延期履行案

案情簡介: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專注於直升機航空救援的企業。近期,由於重要客戶因故與其合作發生中斷,導致公司經營困難,引發了多起經濟糾紛。公司雖然多方籌措資金償付欠款,但仍困難重重。此次疫情發生後,該公司接到湖北省應急管理部門任務指示,派遣機組人員至湖北武漢一線,多次運輸護目鏡、口罩、防護服、消毒水等緊急醫療防護物資前往武漢、黃岡、鄂州、隨州等地,參與當地抗疫物資救援。由於疫情防控工作緊急,對於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執行案件,公司準備申請延期履行。為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啟動綠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與被執行人聯繫,核實案件具體情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執行通知申請書》及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文件。因其肩負保障疫情運輸物資的重要使命,申請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內,延緩採取執行措施。執行法官與申請執行人逐一電話聯繫,做好和解工作,經過充分溝通, 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通過“雲端”系統在線簽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協議。嗣後,該公司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執行法院也及時將案款發放給各申請執行人,該批案件順利得到解決。

典型意義: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注重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規範化和精準化,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本案中,面對十萬火急的抗疫物資運輸任務,法院充分運用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實現了抗擊疫情與保障民生兩不誤。

案例3:北京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產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基因和生命科學儀器的公司。2016年6月,建某公司與博某公司簽署《代理進口合同》,後因博某公司到期未支付貨款,建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博某公司須支付貨款、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近300萬元,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博某公司銀行賬戶進行了額度凍結。疫情發生後,法院瞭解到博某公司生產的檢測試劑被列入中關村“首批抗擊疫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清單”,急需擴大生產投入疫情防控,需要法院解除對該公司賬戶的凍結。執行法院立即對案件進行研判,結合案件事實與當時疫情,組織雙方當事人通過雲審判系統進行和解,並最終力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建某公司減免了博某公司部分違約金,法院依法免除了執行費用。和解當日,在博某公司支付建某公司203萬餘元案款後,法院立即將其賬戶予以解凍,此案圓滿執結,被執行人博某公司順利復工復產。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全面貫徹善意執行理念,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僅用不到48小時即促成了雙方握手言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被執行人也順利復工復產,積極投入到防疫物資生產中,實現了“多贏”。

案例4:福建莆田某房地產公司系列執行案

案情簡介:福建省莆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共涉執行案件33件,標的7億餘元。該系列案於2019年陸續進入執行程序。經查,該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僅有其名下位於莆田市荔城區黃石青山片區的房地產項目和位於莆田市荔城區黃石鎮七境村的房地產項目,但均因資金鍊斷裂導致工程爛尾。而涉案土地被執行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未動工開發,已構成土地閒置。在財產處置陷入僵局的同時,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迎難而上、穩紮穩打、步步為營,智慧“戰疫”,經克服重重困難,順利在2020年新年伊始,將該項目以36618.128萬元拍賣成功。接著,又通過見“網”如面、“隔空”協調等方式,及時為競買人解決籌款困難,並有效促成了396戶網籤戶與買受人福建某房地產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金融風險得以化解、購房戶安居樂業、工人工資得以支付、企業得以復工復產、政府稅費得以保障“五贏”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拍賣,引資盤活,實現共贏”的工作思路,在疫情面前啟動“雲”執行模式,協調促成金融部門為買受人轉貸與續貸。同時給予競買人合理緩衝期,既緩解買受人資金壓力,又保證拍賣款全部到位。堅持“雲上”發放案款,及時保證復工復產,拍賣款到位後三日內即依法發放。其中2家金融機構回籠資金1.9億元,7家企業回籠資金5900萬元。該項目的成功拍賣既解決了390多戶網籤戶的信訪問題,也有效緩解了當地財政緊缺的問題,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充分展示了“移動執行”“生道執行”的新形象。

案例5:湖北荊州某水業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情簡介:被執行人荊州某水業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荊州市一家大型工業及生活汙水處理企業,承擔著荊州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化工汙水及周邊30萬居民生活汙水的處理任務。公司在建設和擴大規模的過程中遭遇資金鍊斷裂。後經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荊州某水業有限公司須償還債權人湖南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本息及各項費用共計4000餘萬元。執行過程中,經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荊州某水業公司當時已面臨嚴重的經營困境,除固定資產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如果再貿然查封其銀行賬戶、拍賣公司資產,公司將無法保障基本運轉,荊州開發區化工汙水及城南開發區30萬居民的生活汙水的處理都將受到影響,於企業生存、汙水處理及城市環境都將造成嚴重的影響。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荊州開發區管委會經多次研究確定了“推動某水業特許經營權轉讓、爭取以執行和解方式結案為優先方案、法院強制執行某水業資產作為備選方案”的執行策略。2020年1月13日,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終於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此後,疫情日重,執行人員堅持跟蹤溝通、及時督促,被執行人某水業公司最終於2020年1月23日將大部分執行款匯入法院執行賬戶;2020年3月21日,也將剩餘尾款全部繳納完畢。法院同時解除了此前對被執行人採取的系列執行措施,全案執行完畢,各方當事人非常滿意。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沒有機械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前提下,對被執行企業堅持“保障生產、依法執行”的原則,儘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儘可能採取執行和解等執行方式,維持一定的經營資產,幫助其逐步恢復清償能力,較好地體現了執行工作中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同時,該案又是在地方黨委、政府多方統籌協調下,取得了案結事了、城市汙水處理不受影響的多贏效果,充分展現了“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辦、社會配合”執行工作大格局在破解執行難方面的機制優勢。該案經過前期多方統籌、反覆協調,疫情期間堅持協同不鬆懈,最終在疫情期間順利執結,有力保障了被執行人企業及整個工業園區復工復產的有序推進。

案例6:廣東華某國際商業保理(深圳)公司執行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因湖南省某縣人民醫院、某醫藥公司未按照《藥品購銷合同》約定向華某國際商業保理(深圳)公司支付賬款,華某公司將二者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請求二者支付應收賬款人民幣4000多萬元和利息。經法院調解,醫院支付了部分賬款。2019年2月,經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再次調解,確認某縣醫院和醫藥公司應分期向華某公司再支付貨款2800餘萬元。醫院在履行2015萬元後,未按期償還剩餘款項。2020年1月,華某公司向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某縣醫院和醫藥公司償還剩餘貨款842.5萬元。此時恰是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初期,兩被執行人因主體特殊,引起了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關注。經瞭解,醫院表示其一直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但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還款計劃,作為當地唯一定點救治醫院,該院已動用全部資源抗擊疫情,不僅無暇、也暫時無法籌措到充足的償債資金。醫藥公司也因投入大量資金採供抗疫物資,陷入資金週轉困境。二被執行人都請求延緩執行。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情況,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線上協商,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華某公司減免醫院違約金112.5萬元,醫院和醫藥公司延期支付剩餘欠款。

典型意義:醫院作為抗疫主戰場,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醫院和醫藥公司並非拒不履行,而是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戰爭暫時無法履行。人民法院堅持特事特辦,審慎採取執行措施,積極促成和解,既保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又全力支持醫院抗擊疫情,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總體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7:浙江某健身俱樂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杭州某健身俱樂部是一家連鎖經營公司,在杭州地區健身行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實行會員充值消費模式,現有會員三萬多名。2019年10月,健身俱樂部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杭州餘杭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後雙方達成調解,健身俱樂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費用約350萬元。2020年1月,因為健身俱樂部未按照調解協議按期支付當期租金,該房地產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恰逢疫情爆發,健身俱樂部停業,沒有任何營業收入。該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健身俱樂部復工復產遇到重大障礙。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隨即走訪該房地產公司與健身俱樂部,獲悉在疫情發生前,健身俱樂部積極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萬元,部分會員從其他渠道獲悉健身俱樂部有“官司纏身”,經常相約去俱樂部詢問了解情況,更有會員要求退會員費,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隱患,一定程度影響了疫情防控。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協商,從被執行人履行主動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發,分析“竭澤而漁”可能“兩敗俱傷”,從維護社會穩定、承擔社會責任、共克時艱等方面講道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某房地產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繼續提供租賃場地,同意法院不對健身俱樂部採取失信、限高措施,為其復工經營排除障礙。目前,健身俱樂部已正常營業,某房地產公司的租金利益、會員權益有了保障。

典型意義: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努力把損失降至最低,修復利益“失衡”,穩定社會秩序,是當前發揮執行服務職能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堅持“兩手都要硬、兩戰都要贏”,綜合考慮被執行人既往履行記錄和履行意願,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兼顧相關主體合法利益,實現多方共贏,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

案例8:貴州某路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貴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貴州某路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調解,調解書確認:貴州某路面有限公司分期償還貨款33.6萬元。因某路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建材有限公司於2020年1月向貴陽市白雲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白雲區人民法院本著善意執行理念,審慎選擇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推進案件執行,在凍結被執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26.61萬元後,瞭解到某路面有限公司被凍結的存款計劃用途是發放農民工工資、支付部分工程款,賬戶被凍結後公司生產受到影響,執行法院加大了調解力度,積極促進雙方自願和解。經執行法院多次反覆做工作,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在達成上述執行和解當天,法院解除了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被執行人迅速兌現了農民工工資,恢復了路面工程現場施工。2020年3月3日,被執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全部債務,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擔保財產的查封。至此,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的案件全額執行完畢,雙方對法院的執行工作均表示滿意。

典型意義:本案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考慮到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均是民營企業,根據被執行人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的執行措施,既有利於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對被執行人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避免了“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靈活變通執行措施,公平高效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善意執行之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實現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雙贏”。

案例9:遼寧建平縣某熱力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情介紹:遼寧建平縣某熱力有限公司是建平縣一家熱力生產與供應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熱力生產與供應、煤炭購銷、保溫工程施工。2019年,因某熱力公司欠付毛某某煤款139萬,法院依法判決某熱力公司承擔煤款給付責任。因熱力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支付貨款,2020年,毛某某向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研究認為,疫情防控期間,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利於企業復工復產,對冬季供暖工作也會造成一定影響。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貨款分期付清。法院依法准許並解除對被執行人某熱力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

典型意義: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部分中小民營企業面臨資金鍊斷裂、員工發不出工資、企業面臨破產等問題。鑑於供暖季某熱力公司的正常復工對民生有重要影響,如果直接凍結賬戶將不利於其復工復產。為此,人民法院依法促成雙方當事人儘快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而言,調解後可以儘快解除查封、及時向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稅款和社保、保障物資生產、確保復工復產回籠資金,保障地方供暖需要;對申請執行人而言,被執行人只有儘快復工復產才能保證其及時收到貨款,實現雙贏。

案例10:黑龍江王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王某某、姜某某共同經營一家大型養豬場,為擴大生豬養殖規模,二人先後向劉某、白某某借款134萬元,後因未償還全部借款,劉某、白某某將二人訴至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因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劉某、白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積極促成雙方自願達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隨著疫情的發生,申請執行人擔心被執行人無法按期履行和解協議,遂要求法院依法拍賣養豬場。雞東縣人民法院經過分析研判,認為疫情期間難以進行正常的生豬屠宰及運輸,若強行啟動司法拍賣,容易造成財產價值大幅貶損,將會對雙方當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還可能對疫情期間豬肉市場穩定造成影響,決定再次促成雙方和解。經過反覆多次溝通,申請執行人同意待疫情結束後啟動執行,被執行人承諾疫情結束後立即履行全部義務,雙方再次達成了執行和解。

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考慮到被執行人經營的是一家大型生豬養殖場,若在疫情期間強行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不僅會造成養豬場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申請執行人面臨無法實現全部債權的風險,還可能對當地豬肉市場供應及豬肉價格穩定造成消極影響。人民法院主動服務大局,著眼執行的長遠效果,既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還對維護疫情期間市場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11:四川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申請執行人某銀行成都雙流支行因其與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支行於2020年1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了查封,其中凍結被執行人之一的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銀行存款50餘萬元。該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是一家長期為生產口罩、醫用紗布等下游企業提供優質棉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口罩需求量劇增,與該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長期合作的口罩、醫用紗布生產企業急需其提供的棉紗進行防疫物資生產,但因資金凍結,該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採購、銷售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影響了棉紗的及時供應。2月19日,雙流區人民法院瞭解該案情況後,為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儲備,迅速與申請執行人某銀行成都雙流支行聯繫,經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溝通,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和解。2月20日,由於銀行蓋章申請流程較慢,雙流區人民法院秉承特事特辦、從快處置原則,與申請執行人電話溝通,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並形成電話筆錄,雙流區人民法院依法快速進行解封。目前該企業已恢復正常生產。

典型意義:因被執行人係為生產口罩企業提供棉紗等重要物資的上游企業,為及時幫助企業恢復生產,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及時回應抗疫一線企業的迫切需求,組織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溝通協調,為雙方達成和解提供了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務,最終,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了執行和解,充分保障了抗疫一線的物資供應。

案例12:北京中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情簡介:該案判決確定雙方互負義務,中某實業公司應向某電子科技公司支付貨款,某電子科技公司需向中某公司交付設備。疫情發生後,被執行人中某公司的1萬餘名安保人員承擔了北京、武漢等多地的地鐵安檢和航空安保工作。因法院在案件執行中依法凍結了該公司的基本賬戶,導致安保人員工資無法正常發放。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執行調查,並通過北京法院“雲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談話,推進執行和解。經過反覆勸說和多次協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約定被執行人先期給付申請執行人貨款1000萬元,通過法院扣劃領取,後續1000萬元分兩期支付,待貨款給付完畢且疫情結束後,申請執行人將線下向被執行人交付涉案機器設備。與此同時,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銀行基本賬戶的凍結,並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個人名下一套位於海口的房產作為擔保。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後,朝陽區人民法院當即通過網絡扣劃將1000萬元案款先行發放給申請執行人;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執行事項委託系統,委託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擔保房產進行了查封,隨後對被執行人的基本賬戶進行解凍。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從疫情防護大局和善意文明執行的角度出發,在最大程度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巧用執行和解維護疫情防控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正常運轉,讓投身抗疫工作的安保人員工資發放有所保障,消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本案的成功和解,是法院依法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的生動體現。

案例13:湖北徐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8年6月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以資金週轉為由,向陶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個月。後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期限還款,陶某起訴至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陶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依法扣押了被執行人徐某某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一輛。後徐某某夫妻履行了40餘萬元執行款,餘款仍未履行。2020年2月13日,被執行人徐某某接到襄陽市高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採購防疫酒精的委託,徐某某遂向該院申請解除車輛扣押,讓罐車進行酒精運輸。襄州區人民法院鑑於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經與高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核實情況後,立即決定特事特辦,為了能夠讓該酒精罐車早日駛上戰“疫”一線,執行員迅速啟動網上辦案模式,經過多次與雙方溝通協調,於2月14日促成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對罐車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義:本案扣押的車輛是專業運輸酒精車輛,若在平時只是正常的執行措施,但在突發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該車輛已經轉化為特種設備。為全力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止疫情擴散蔓延,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協作意識強,對案件涉及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和設備,特事特辦,迅速啟動網上辦案新模式,為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貢獻了法院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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