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總結:2019年建築業重磅政策彙總(完整收藏版)

回顧總結:2019年建築業重磅政策彙總(完整收藏版)

轉眼2020年已經到來,回顧2019年,建築業各項重要政策陸續發佈,對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產生長遠而重大的影響。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工程發包前須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發包;
  •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合理分擔風險,同時明確了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範圍;
  •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住建部17項措施加強招投標監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包括夯實招標人權責、優化評標方法、加強招投標監管等五方面的17項措施。

重點內容有:

1、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

2、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

3、縮小招標範圍。政府投資工程鼓勵採用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

4、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諮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諮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5、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6、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佈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範圍,直至清出市場。

8、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對採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


全國工程造價資質審批將施行告知承諾制

近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意見的函》,全國工程造價資質審批或將施行告知承諾制:

1、簡化審批流程。企業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作出符合審批條件的承諾,住建部依據企業承諾辦理相關資質審批手續,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實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同時停止接收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甲級資質審批材料。

3、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加快推進工程造價企業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4、加快推進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我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系統對接工作,實現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數據共享,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必要手段。


試點取消造價資質、房建/市政資質需當場審批!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自由貿易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

方案涵蓋“試點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實行告知承諾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優化審批服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優化審批服務”等8項內容。

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審批部門。

1.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乙級資質: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二)具體改革舉措。

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企業,暫時調整適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的規定。同時,各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範圍內,在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不得再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提出資質方面要求。

2.工商登記註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的企業,擬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應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後,方可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按規定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3.工商登記註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已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企業,需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資質到期延續及需要辦理資質升級和變更等業務的,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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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

2019年12月3日,國家發改委正式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此次對《招標投標法》的修改,重點針對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低質低價中標、評標質量不高、隨意廢標等。旨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招投標活動的干預。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並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

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公佈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全文公佈,《意見》明確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企業在推動發展、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和擴大開放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意見》明確提出:

  • 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等。完善招投標程序監督與信息公示制度,對依法依規完成的招標,不得以中標企業性質為由對招標責任人進行追責。
  •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大型國有企業要依法履行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願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加快及時支付款項有關立法,建立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審計監察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拖欠失信成本,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責任人嚴肅問責。

《工程擔保制度》出臺

2019年7月住建部、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發佈《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於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四大亮點:

  • 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文力推,齊抓共管!
  • 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
  •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 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1、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採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並實行差別化管理。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住建部部批資質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

2019年7月住建部發布《關於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延續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負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延續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委託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資質延續審查工作。

公路、鐵路、水運、水利、信息產業、民航、航空航天等專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名單見附件)延續審批仍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統一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的通知》(建辦市函〔2018〕493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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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投標報名

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通知明確提出: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採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2019年很多地方發文明確取消“投標報名”。


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於轉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網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明確提出: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已經明確,“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此類行為屬於轉包!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發佈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鑑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政府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資條例》正式開始施行。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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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整治工程款拖欠

2019年11月,國務院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通知,以工程領域為重點,整治政府項目、國企項目拖欠!堅決做到欠薪問題不解決不銷賬。


“兩清零”

  • 2019年10月底前發生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和國企項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節前及時動態清零。

針對工程款問題,工信部在9月份發佈了《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提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 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嚴重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限制其申請新的投資項目。


監註冊理報考擬取消中級職稱報考條件…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發布《關於2020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2020年一級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其中監理工程師定於2020年9月5、6日考試,相對於19年考試時間,往後推遲了將近4個月,這或許也在為監理工程師的改革做準備。

2019年7月住建部等部委聯合下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和《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1.已取得的證書,繼續有效:

  •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2.今後監理證書將合併為一個,全國通用。

  • 證書由人社部統一印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 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3.報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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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試點地區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4.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5.考試成績

  • 4年為一個週期滾動。(當前為“2年一個週期滾動”)
  • 參加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並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週期管理。

6、考試設4個科目,其中2個基礎科目,2個專業科目。對應關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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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註冊證書和印章執業。

  •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 執業印章由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

政採“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各地已陸續發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市政府採購中心同時為所有註冊供應商開放投標權限。

廣州:新發出採購公告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河北:單項或批量採購預算金額一次性低於河北省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北京:《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全面實行招標投標電子化和信息化;嚴格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環節審查;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山東: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湖北: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整治掛證大潮

只從住建部7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之後,在2019年,各地對“掛證”以及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現場履職的檢查越來越頻繁,處罰力度不斷加大。


建築業全面實名制

2019年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並於3月1日正式實施。

1、建立全國統一服務信息平臺,項目部動態履職信息一網打進,該平臺又是將是行業治理的一把利劍。

建築業現場履職信息將全網覆蓋,這將是繼住建部四庫一平臺、社保交納信息全國聯網後,又一把市場監管的利劍!

2、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築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築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3、全面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4、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範疇。

5、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6、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7、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2019年建築業領域重磅政策有很多,小編不再一一列舉。

2020年咱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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