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指標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張鵬律師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4日,趙某(甲方)、範某(乙方)簽訂《北京購車指標買賣協議》。該協議載明:甲方願意將北京合法購車指標一個轉讓給乙方;乙方因工作需要北京購車指標一個。1、乙方向甲方支付五萬元,購得甲方北京合法購車指標一個。2、自本次交易成交之日起,所有與車輛相關的事項,包括車牌、車輛本身,車輛維護費用,汽油費等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與甲方無關。3、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4、甲方承諾:自轉讓上述購車指標給乙方後,將自己的身份證交與乙方,以便乙方辦理車輛購買、過戶登記、變更等手續,並由乙方長久封存。嚴格遵守上述約定,如果違約,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並且願意賠償乙方三倍於違約金額的賠償。乙方承諾:僅將甲方的身份證用於車輛購置、登記、變更等車輛相關手續之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合同簽訂後,範某向趙某支付五萬元。趙某將其身份證原件交付給範某用於車牌使用。

2014年3月14日,範某用趙某的小客車指標將別克車登記在趙某名下,車牌號碼×××。2017年12月25日,範某將別克車出售。趙某的小客車指標空了出來。

2018年6月5日,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向趙某發出《北京市個人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原車牌號碼×××,轉出,指標獲得日期2018年6月5日;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請您在有效期內辦理完成車輛更新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2019年,趙某重新辦理身份證。範某手裡的趙某的舊身份證不能使用。範某無法使用×××這個小客車指標。2019年5月30日,範某向趙某寄送催告函。該函載明:請你於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有效期內,把你的有效身份證交到我的手中,以便我及時辦理北京購車登記手續。但趙某一直未予配合,故範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北京購車指標買賣協議》無效,並返還購車指標款50000元。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北京購車指標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另鑑於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均明知北京市小客車指標不得轉讓,原告也實際使用指標多年,其從指標中獲利的行為也無法律依據,本院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認為趙某應當退還範某3萬元。

【律師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首先,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3條和第6條的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31條: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北京購車指標買賣協議》,違反了上述規定。其次,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此處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規定。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本案中,《北京購車指標買賣協議》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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