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一定要把戶口遷到男方那嗎?

幸福鼠叨叨


因為婚後,孩子的戶口要上在母親身上,你想想你是你孃家人,還是婆婆家人?如果是你家招拐,自然你丈夫也能上你孃家來,跟你孃家一起過日子。

現在你孃家是嫁閨女,你戶口遲遲不弄走,你孃家有你套房,還是一畝地?你算你孃家人嗎?

如果將來你有兄弟媳婦或嫂子,她能容納你不走嗎?

你婆婆家有大姑子小姑子,如果她們結婚,戶口不遷走,你咋想?光棍怕掉過。

你媽跟你爸結婚了,算你奶奶家人,還是你姥姥家人?

落葉歸根,最後你樹葉落哪裡?死入誰家墳?你結婚到底算誰家人?


用戶和言悅色


結婚與戶籍沒有什麼關係,兩個適齡處於未婚狀態的男女只要滿足法定婚姻條件,即可向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進入婚姻狀態。但是結婚之後,公安機關出於戶籍管理的需要以及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需要,要求具備條件和政策,可以合併到任何一方(男方或女方)的,原則上要求合併到一起,即所謂“結婚並戶”。但是要注意一下幾點:

1、結婚後“並戶”不是強制要求,可以遷到男方或女方中的任何一方並戶,一般要求是實際常居地所在的一方。但是不併戶也不違反任何法規,生小孩前可以不併戶;

2、但是當生育了小寶寶要給小孩上戶籍時,很多基層公安部門這時候就要求具備並戶條件的一定要並戶,再給小孩上戶口,這樣做是出於治安管理和計劃生育管理的方便性的需要;

3、並戶的先決條件一般是男女雙方是同一城市的相同性質的戶口,比如都是農戶或都是非農戶。一般如果男女分別是不同城市的戶籍(哪怕都是非農城鎮)、或同一城市的不同性質的戶籍,結婚並不導致雙方滿足並戶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不滿足並戶到一起的政策),這種並戶依然要符合遷入地的入戶政策,經過行政審批頒發遷移證之後才能併入遷入地那一方。

那麼離婚後戶籍怎麼處理呢?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所以 1.如果離婚依然同住一房的,可以留在原籍 2.離婚後在該城市有房的,戶口遷至新房 3.如果將婚房分給了女方,她可以留在原籍 4.遷回原籍 5.也可以與前夫協商,暫時保留戶口,等再婚後再遷 6.也可以遷到單位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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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這在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是必需要遷的,因為你戶口不遷就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現在不同了,遷不遷任你自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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