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拆遷四大補償原則,不用擔心強拆與逼拆,且先補償後搬遷

儘管各個地區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而導致每個地區的拆遷補償並不統一,可是原則性的指引徵地拆遷補償工作的法律原則還是有的,這些原則、法律條例的存在充分的保障著百姓的利益。

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詳細闡述了國有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其中提示、強調的四條拆遷補償原則,充分保障著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當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對待時,這些原則也能為廣大被拆遷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提供重要參考意義。下面就為大傢俱體講一下這些原則。

國家出臺拆遷四大補償原則,不用擔心強拆與逼拆,且先補償後搬遷

一、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後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遷進程,又或者讓老百姓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

被拆遷人自身一定要堅定這一原則不動搖,不要被拆遷方誤導。拆遷雙方就房屋徵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後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

國家出臺拆遷四大補償原則,不用擔心強拆與逼拆,且先補償後搬遷

二、補償不得低於周邊類似房屋的價格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您的拆遷款的房屋均價低於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那麼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這種情況,您要及時進行維權。

三、禁止任何逼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不僅強拆是違法的,暴力以及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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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遷戶對貨幣補償、房屋調換自由選擇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戶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拆遷戶也可以選擇即拿拆遷款,也要小一點的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遷時不顧拆遷戶意見,強行安排拆遷戶拿錢還是拿房屋的話,這是違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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