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能否要求支付撫養費?

現階段,一名大學生每年的學習生活費用,普遍在3萬元左右;如果是在民辦大學或獨立學院就讀,學習生活費用在5萬元左右。每年3-5萬元,對一個普通家庭不是一筆小數目,尤其是個別離異家庭,甚至不堪重負。那麼,生活在離異家庭的孩子,上大學期間能否要求未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支付撫養費呢?

大學生能否要求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未成年”的情形的好界定。《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在校大學生一般已滿十八週歲,屬於成年人,但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呢?通常情況下,大學生因學業需要,無法抽出足夠時間勤工儉學,從而獲得3-5萬元的收入用於支付其學習生活費用。從這個層面理解,大學生尚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但是,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該條規定,大學生在一般情況下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大學生沒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上述條文中“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規定,仍大有文章可做。如果離異家庭的大學生確實遇上了因經濟困難有學不能上、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等情形,還是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未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支付撫養費,爭取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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