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需要解除,主要看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履行完畢,就不需要解除;未履行完畢,是否需要解除,則根據合同履行情況確定。
合同到期並不代表合同終止,只表示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到,並不能說明合同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合同到期,有可能合同權利義務已履行,也就是合同終止;也可能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合同並未終止。
《合同法》第91條列明瞭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如債務已履行、合同解除、債務抵銷等。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合同終止,合同就無需解除。
如果合同到期後,但仍有權利義務未履行,則依據《合同法》第93條的約定解除條款和第94條法定解除條款,即使合同到期依然可以解除。
實踐中,合同解除一般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對不能履行主要債務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行使解除權。對到期合同,若有未履行事宜,則簽訂新的協議,如繼續履行或終止合同。如果未達成新的協議,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