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記清楚,這8種員工能力再差、合同到期、裁員都不能解除

公司炒員工容易,還是員工炒公司容易?

在勞動爭議角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來說,勞動雙方根本不具備可比性。

員工可以隨時提出離職,可以沒有任何理由,也無需徵求企業的同意和批准,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再說了,即使員工不提前申請,即辭即走甚至不辭而別,單位又能怎樣呢?扣工資嗎?違法的。

勞動者記清楚,這8種員工能力再差、合同到期、裁員都不能解除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員工就難得多了。

雖然單位有很多種可以解除員工的情形,不勝任工作、合同期滿、經濟性裁員、崗位被撤等都可以,但是這都是得支付經濟補償的,並且以下情形的員工無法以這些理由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檢查過後,沒有職業病或有職業病未致殘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者。

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當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長短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決定,一般3個月到24個月。

醫療期滿,員工無特殊病情申請延長醫療期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勞動者記清楚,這8種員工能力再差、合同到期、裁員都不能解除

3、工傷或患職業病,尚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勞動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內員工的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滿不能終止合同,也不能裁員。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員工懷孕、生育期間、孩子出生到一歲的哺乳期,稱為“三期”女職工。

“三期”女職工享有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加班、夜班等,不能成為裁員對象,合同期滿、不勝任工作也不能解除合同。

哺乳期滿,則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勞動者記清楚,這8種員工能力再差、合同到期、裁員都不能解除

5、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觀察期滿,無職業病或有職業病未構成傷殘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6、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工傷7~10級勞動者。

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期內不得辭退,不能成為裁員對象。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

勞動者記清楚,這8種員工能力再差、合同到期、裁員都不能解除

7、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工傷1~6級的勞動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也即是說,一級至六級,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期滿終止的條件。

員工可以提出解除,然後可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動合同到期不能終止,也不能成為裁員對象。

此是對於職工的照顧,也是考慮到老員工對企業貢獻的公平性。

假如都是普通工人,在本單位都連續工作超過了15年,男的已超過55週歲、女的已超過45週歲,那麼員工無重大過錯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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