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後開車衝撞 持刀追砍瘋狂作案

來源:法制日報

殺人後開車衝撞 持刀追砍瘋狂作案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2018年10月6日晚,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發生了一起重大行兇事件,導致3死11傷。如今,這起慘案漸已遠去,但給被害人及其親屬帶來的傷痛卻難以撫平。

今年4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賈宇與檢察員黃茜霞、李明出庭履行職務,浙江高院副院長陳志君擔任審判長,法官梁健、侯天柱擔任審判員,上訴人王存益及其二審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

“傳上訴人王存益到庭!”上午9點,此案在北侖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開庭審理。

在辯護人的發問下,王存益當庭交代了事情經過:“我中午和朋友陳某喝酒,回家發現額頭被劃開,有傷,想起是和朋友爭吵所致,就準備去找他報復。結果被他母親攔著不讓進去,就朝她胸口捅了。之後開始搶車,搶了一輛換另一輛,酒後意識很模糊,感覺別人在嘲笑或阻攔自己,見人就砍……”

此前,該案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並於2019年12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王存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存益認為量刑過重,不服判決並上訴至浙江高院。

接案後,以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賈宇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並進行復核和補證工作。2020年2月26日,賈宇帶領辦案組走訪案發現場,實地瞭解、核實證據,並提審了上訴人王存益,當面聽取其上訴理由,詳細訊問作案動機、案發經過。

據瞭解,2018年10月6日18時許,王存益持購買的水果刀至陳某家中報復,直接朝前來開門的陳某母親胸部捅刺3刀,後又追至一樓從背後再捅刺一刀。從小區門口持刀劫得車輛後,王存益採用開車衝撞、持刀捅刺、砍擊等方式在沿途瘋狂作案,並衝進超市砍人。

二審庭審中,王存益交代,他的系列行為是在喝了兩瓶半紅酒和三四瓶啤酒的狀態下實施的。

“你當時捅了陳某母親後又去捅刺別人,是怎麼想的?”賈宇問道。對此,王存益回答稱:“說不來,酒後很興奮,殺人了,反正不想活了,就想把事弄得越大越好!”

當天,出庭檢察員當庭補充播放了部分重要視聽資料,即3段還原王存益持刀瘋狂砍殺的犯罪過程的視頻監控。監控顯示,王存益身穿白色T恤,到超市買了兩把水果刀。

在垛子嶺隧道西口,王存益開車撞擊騎電瓶車的被害人柯某,致其重型顱腦損傷而亡。後又在垛子嶺隧道與大海線交叉口實施了長達10分鐘左右的暴力傷害和搶劫行為。

某超市的監控錄像顯示,王存益手持菜刀追砍超市內人員,造成店員邱某背部、右上臂、右大腿等處外傷,顧客鄭某下頜骨骨折、面部外傷,還在超市內實施了放火點燃貨架的行為。

此外,控辯雙方還對一審已舉證質證的證據進行確認,並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法庭辯論。

辯護人認為,原審認定上訴人王存益持刀捅刺陳某母親致其重傷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不當,因陳某母親沒有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同時,原審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部分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尋釁滋事罪更為妥當。

“本案不排除上訴人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即使屬於普通醉酒,上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有所削弱。”辯護人說,王存益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原判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慎用死刑,從輕改判。

賈宇代表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存益犯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罪行極其嚴重,一審判決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其死刑,量刑適當。

上訴人王存益為報復他人,事先準備了兩把水果刀作為作案工具,面對一名手無寸鐵、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60多歲老人前來開門時,直接朝被害人胸部捅刺,殺人的犯罪故意昭然若揭。上訴人在垛子嶺隧道附近實施的搶劫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定性不當,依法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於檢察機關客觀公正立場,建議對一審判決中搶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檢方認為,王存益搶劫車輛即為了製造事端報復社會,從其一系列開車撞人行為看,車輛是王存益報復社會實施犯罪的工具之一,其對開車衝撞柯某並致其死亡的危害後果的發生是一種積極追求的主觀心態。因此,該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證據顯示,上訴人王存益案發當天的行為不符合病理性醉酒的特徵,加之購買刀具的過程、實施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及細節、放棄自殺企圖決定報警自首的表現,都證明其作案時意識清醒,具有正確的判斷、認知能力,完全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性質有明確的認知,“應從輕處罰”的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於法無據,不能成立。

庭審中,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對上訴人持刀捅刺陳某母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二是對上訴人在隧道口撞擊柯某致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三是對上訴人在垛子嶺隧道口搶劫他人汽車,劫得1500元現金、香菸等行為,控辯雙方都認為原判認定搶劫罪不當,對這部分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上訴人是否屬於病理性醉酒;五是上訴人認罪並有自首情節,上訴人是否可以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即是否可以給上訴人重新做人的機會。

鑑於案情重大,案件已提交浙江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將擇期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