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影視劇中經常有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諸如“”這個約定有效麼?

結合司法實踐不應一概而論,因為是否有效的潛臺詞是是否具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能(具有可訴性),進而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法院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屬於道德義務法律化,具有可訴性和民事訴訟法律依據。

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也有法院認為:其屬於道德義務,不具有可訴性。

諸如:江蘇高院民一庭印發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24、夫妻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將賠償夫妻另一方違約金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應當如何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後,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責任的協議。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的範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那麼結論我們是否可以簽署忠誠協議呢?

鑑於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即存在支持的可能性,需要的人士還是可以簽訂的,但是簽訂的過程中需要避免對財產分配前提條件的具體性約定,不要約定諸如“出軌”、“婚外情”等不確定性的行為描述,這些約束在法院認定過程中很難舉證證實,而且含有一些價值判斷,會因人而異,儘量描述具體的行為。

同時需要注意:

與他人同居的條件設定要謹慎,法定用語的“同居”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而非簡單的婚外情。因為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繼承」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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