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1總則

1.0.1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

1.0.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4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5不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範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1.0.6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1.0.7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1.0.8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工程量清單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2.0.2招標工程量清單

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佈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

2.0.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表格。

2.0.4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2.0.5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簽訂時圖紙(含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的偏差。

2.0.6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0.7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8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9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分包,發包人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2.0.10安全文明施工費

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合同履行中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等所採用的措施發生的費用。

2.0.11施工索賠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2.0.12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

2.0.13提前竣工(趕工)費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

2.0.14誤期賠償費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大於合同工期與發包人批准的延長工期之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發生的費用。

2.0.15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

2.0.16規費

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2.0.17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2.0.18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19承包人

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0工程造價諮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1招標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2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23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24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限價。

2.0.25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合同價。

2.0.26簽約合同價

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的合同總金額。

2.0.27竣工結算價(合同價格)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程變更、索賠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3一般規定

3.1計價方式

3.1.1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3.1.2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3.1.3招標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3.1.4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1.5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2計價風險

3.2.1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

3.2.2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

3.2.3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並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下列規定實施。

1.材料、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5%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2.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的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3.2.4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2.5不可抗力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按本規範第9.11 條的規定執行。

4招標工程量清單

4.1一般規定

4.1.1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或招標代理人編制。

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4.1.4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4.1.5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本規範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範;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

5擬定的招標文件;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其他相關資料。

4.2分部分項工程

4.2.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4.3措施項目

4.3.1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

4.3.2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

4.4其他項目

4.4.1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

4總承包服務費。

4.4.2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3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4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和數量。

4.4.5出現本規範第 4.4.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4.5規費

4.5.1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工程排汙費;

2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3住房公積金;

4工傷保險

4.5.2出現本規範第 4.5.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

4.6稅金

4.6.1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

4.6.2出現本規範 4.6.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5招標控制價

5.1一般規定

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5.1.2招標控制價超過批准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5.1.3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5.1.4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和複核。

5.1.5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佈,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5.2編制與複核

5.2.1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與複核: 1 本規範;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佈的,參照市場價;

8其他的相關資料。

5.2.2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及有關要求計價,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擬定的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擬定的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 應提請招標人明確。

2、擬定的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5.2.3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規範第3.1.2 和 3.1.4 條的規定計價。

5.2.4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5.2.5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 3.1.5 條的規定計算。

5.3投訴與處理

5.3.1投標人經複核認為招標人公佈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範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當在招標

控制價公佈後 5 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5.3.2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書,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

3.相關請求和主張及證明材料。

投訴書必須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5.3.3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5.3.4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後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的投標人。

2.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範第 5.3.1 條規定的。

3.投訴書不符合本規範第 3.5.2 條規定的。

5.3.5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決定受理投訴後,應在不遲於次日將受理情況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5.3.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十天內完成複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並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8當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與原公佈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需要修改公佈的招標控制價的,且最終招標控制價的發佈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應當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6投標價

6.1一般規定

6.1.1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

6.1.2除本規範強制性規定外,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及其招標工程量清單自主確定報價成本。

6.1.3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6.1.4投標人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6.1.5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

6.2編制與複核

6.2.1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複核: 1 本規範;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

9其他的相關資料。

6.2.2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招標文件及其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2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6.2.3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範第 3.1.2 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範第 3.1.4 條的規定確定。

6.2.4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總額;

5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6.2.5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 3.1.5 條的規定確定。

6.2.6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的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6.2.7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7合同價款約定

7.1一般規定

7.1.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7.1.2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7.1.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採用單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完備的建設工程可以採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工程可以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約定內容

7.2.1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3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4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5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6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7.2.2合同中沒有按照本規範第 7.2.1 條的要求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

8工程計量

8.1一般規定

8.1.1工程量應當按照相關工程的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8.1.2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週期在合同中約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2單價合同的計量

8.2.1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2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 7 天內核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8.2.3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4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 7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後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複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後,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發承包雙方應在彙總表上簽字確認。

8.3總價合同的計量

8.3.1總價合同項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8.3.2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週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並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8.3.3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 7 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

8.3.4除按照發包人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9合同價款調整

9.1一般規定

9.1.1以下事項(但不限於)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徵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物價變化;

7.暫估價;

8.計日工;

9.現場簽證;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9.1.2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後的 14 天內,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

9.1.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 14 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問,應向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之日起14 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 14 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協商意見後 14 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

9.1.4如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履約的,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合同爭議的解決被改變為止。

9.1.5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後的 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並附相關資料,若發包人在 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

9.1.6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規變化

9.2.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 28 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佈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第 9.2.1 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9.3工程變更

9.3.1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

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 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範第 9.6.2 條的規定調整。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 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 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9.3.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 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該情況下,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

2.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範第 9.3.1 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範第 9.3.1 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9.3.3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 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 P1×(1-L)×(1-15%)調整。

2.當P0>P1×(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 P1×(1+15%)調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L——第 9.3.1 條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9.3.4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9.4項目特徵描述不符

9.4.1承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徵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9.4.2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的合同價款。

9.5工程量清單缺項

9.5.1合同履行期間,出現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缺項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9.5.2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範第 9.3.1 條規定確定單價,調整分部分項工程費。

9.5.3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範第 9.3.2 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髮包人批准後,計算調整的措施費用。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規範第 9.6.2、9.6.3 條規定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出現本規範第 9.3.3 條情形的,應先按照其規定調整,再按照本條規定調整。

9.6.2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 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 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 時,S=1.15Q0×P0+(Q1-1.15Q0)×P1

2.當Q1<0.85Q0 時,S=Q1×P1

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9.6.3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範第 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適當調減。

9.7物價變化

9.7.1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日期相應單價或價格比較出現漲落,且符合本規範第 9.7.2、9.7.3 條規定的, 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9.7.2按照本規範第 9.7.1 條規定人工單價發生漲落的,應按照合同工程發生的人工數量和合同履行期與基準日期人工單價對比的價差的乘積計算或按照人工費調整係數計算調整的人工費。

9.7.3承包人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

度,如沒有約定,則按照本規範第 9.7.1 條規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 5%,施工機械臺班單價變化超過 10%,則超過部分的價格應予調整。該情況下,應按照價格係數調整法或價格差額調整法(具體方法見條文說明)計算調整的材料設備費和施工機械費。

9.7.4執行本規範第 9.7.3 條規定時,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用於調整的價格或單價: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7.5承包人在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前,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能闡明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數量和新單價的書面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報告後的 3 個工作日內核實,並確認用於合同工程後, 對承包人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數量和新單價予以確定;發包人對此未確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書面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確定即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再向發包人提出調整合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9.7.6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本規範第 9.7.3、9.7.4、9.7.5 條規定均不適用,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9.8暫估價

9.8.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中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採購。經發包人確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本規範第

9.3 節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經確認的專業工程價款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4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並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准。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9.8.5專業工程分包中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9計日工

9.9.1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9.9.2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複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賃證。

9.9.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 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彙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後的 2 天內予以確認並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

9.9.4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發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並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規範第 9.3 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9.9.5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規範第 10.4 節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彙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

9.10現場簽證

9.10.1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9.10.2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後的 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報告中應寫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消耗量等內容。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後的 48 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證報告後的 48 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

9.10.3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則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

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其單價。

9.10.4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徵得發包人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10.5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後的 7 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9.11不可抗力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12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9.12.1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後與承包人商定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 並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

9.12.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

9.12.3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曆天應補償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前竣工補償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 5%。此項費用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併支付。

9.13誤期賠償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於計劃進度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9.13.2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曆天應賠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 5%。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在結算款中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造價佔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9.14施工索賠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9.14.2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 28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 28 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後,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28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覆,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經發包人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9.14.4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工期;

2.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14.5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14.6發承包雙方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後,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於提出竣工結算後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9.14.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參照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9.14.8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14.9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9.15暫列金額

9.15.1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9.15.2發包人按照本規範第 9.1~9.14 節的規定所作支付後,暫列金額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10合同價款中期支付

10.1預付款

10.1.1預付款用於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購置或租賃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所需的款項。

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於合同價款的 30%。承包人對預付款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

10.1.2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如有)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

發包人應對在收到支付申請的 7 天內進行核實後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並在簽發支付證

書後的 7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10.1.3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 8 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0.1.4預付款應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10.1.5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如有)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後的 14 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費

10.2.1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內容和範圍,應以國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10.2.2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 28 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 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10.2.3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 7 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的,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10.2.4承包人應對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損失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3總承包服務費

10.3.1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 28 天內向承包人預付總承包服務費的 20%,分包進場後,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10.3.2發包人未給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總承包服務費,承包人可不履行總包服務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有)由發包人承擔。

10.4進度款

10.4.1進度款支付週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週期一致。

10.4.2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 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

詳細說明此週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的內容包括: 1.累計已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

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

3.本期間完成的工程價款;

4.本期間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

5.應支付的調整工程價款;

6.本期間應扣回的預付款;

7.本期間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

8.本期間應支付的總承包服務費;

9.本期間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10.本期間應支付的、應扣除的索賠金額;

11.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項;

12.本期間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10.4.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後的14 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後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

10.4.4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後的14 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4.5若發包人逾期未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則視為承包人提交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 14 天內,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請闡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4.6發包人未按照本規範第 10.4.4、10.4.5 條規定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 8 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承擔違約責任。

10.4.7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複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複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結算與支付

11.1竣工結算

11.1.1合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前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並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促後 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1.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28 天內審核完畢。

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後的 14 天內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並再次提交給發包人複核後批准。

11.1.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28 天內予以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承包人。

1.發包人、承包人對複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 7 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2.發包人或承包人對複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 1 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1.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28 天內,不審核竣工結算或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髮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後的 28 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1.5發包人委託造價諮詢人審核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在 28 天內審核完畢,審核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複核,承包人應在 14 天內將同意審核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諮詢人。工程造價諮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後,應再次複核,複核無異議的, 按本規範第 11.1.3 條 1 款規定辦理,複核後仍有異議的,按本規範第 11.1.3 條 2 款規定辦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工程造價諮詢人審核的竣工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11.1.6對發包人或造價諮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經審核後無異議的竣工結算文件,除非發包人能提出具體、詳細的不同意見,發包人應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名確認,拒不籤認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並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擔照管所建工程的責任。

11.1.7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諮詢人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申請對其進行執業質量鑑定。

11.1.8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組織專家對投訴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質量鑑定,並作出鑑定意見。

11.1.9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11.2結算款支付

11.2.1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該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竣工結算總額;

2.已支付的合同價款;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4.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12.2.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後 7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12.2.3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後的 14 天內,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2.2.4發包人未按照本規範第 12.2.3 條規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籤發後 56 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1.3質量保證(修)金

11.3.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於質量保修的各項支出。

11.3.2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脩金比例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額達到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為止。

11.3.3在保修責任期終止後的 14 天內,發包人應將剩餘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餘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11.4最終結清

11.4.1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最終結清款的支付時限。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支付申請。發包人對最終結清支付申請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修正後,應再次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後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

11.4.2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後的 14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證書。

11.4.3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後的 14 天內,按照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

11.4.4若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核實,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

11.4.5發包人未按期最終結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

11.4.6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2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12.0.1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由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並退回質量保證金。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款項:

1.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款項;

2.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3.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款項,且該項款項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 之內;

4.由於不可抗力規定的任何工作應支付的款項;

5.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款項,包括僱員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款項 。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項。當發包

人應扣除的款項超過了應支付的款項,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 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2.0.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發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 28 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運至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並扣除誤期賠償費(如有)和發包人已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項,同時將結果通知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在 28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並辦理結算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款項超過了應支付的款項,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 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2.0.4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規範第12.0.2 條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款項外, 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的款項。該筆款項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後的 7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3.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3.1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

13.1.1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範圍內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並抄給另一方。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後 14 天之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13.1.2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後的 14 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13.1.3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13.2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

13.2.1計價爭議發生後,發承包雙方可就下列事項以書面形式提請下列機構對爭議作出解釋或認定: 1.有關工程安全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作出;

2.有關工程質量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出;

3.有關工程計價依據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

上述機構應對上述事項就發承包雙方書面提請的爭議問題作出書面解釋或認定。

13.2.2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後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上述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採信的外,第 13.2.1 條規定的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3.3友好協商

13.3.1計價爭議發生後,發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3.3.2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13.4調解

13.4.1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對任何調解人的任命,可以經過雙方相互協議終止,但發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採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後,調解人的任期即終止。

13.4.2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並將副本送另一方,委託調解人做出調解決定。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3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託後 28 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並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決定,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意見的,經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

13.4.4如果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決定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決定後 28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並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並直到調解決定在友好協商或仲裁裁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13.4.5如果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決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人決定後 28 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則調解決定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3.5仲裁、訴訟

13.5.1如果發承包雙方的友好協商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後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則對合同工程應採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3.5.3在本規範第 13.1~13.4 節規定的期限之內,上述有關的暫定或友好協議或調解決定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如果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友好協議或調解決定,則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友好協議或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事項提交仲裁。

13.5.4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6造價鑑定

13.6.1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鑑定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

13.6.2工程造價鑑定應根據合同約定作出,如合同條款約定出現矛盾或約定不明確,應根據本規範的規定,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作出專業判斷,形成鑑定結論。

14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4.1計價資料

14.1.1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在職責範圍內的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14.1.2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事項所給予的批准、證明、同意、指令、商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口頭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

14.1.3任何書面文件由人面交應取得對方收據,通過郵寄應採用掛號傳送,或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後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

14.1.4發承包雙方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複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亦應將其複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複印件應加蓋其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

14.1.5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採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採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14.1.6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視為對方已簽收並承擔相應責任。

14.2計價檔案

14.2.1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後歸檔。

14.2.2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並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佈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14.2.3工程造價諮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於五年。

14.2.4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歸檔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複印件或電子文件。

14.2.5歸檔文件必須經過分類整理,並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4.2.6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結算完成後進行。

14.2.7向接受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簽字、蓋章後方可交接。

15工程計價表格

15.1計價表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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