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家事與財富傳承律師給您的一封“家書”

申浩家事與財富傳承律師給您的一封“家書”


親愛的朋友:

最近好嗎?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破了我們原有的生活規律和諸多設想。“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我們感嘆世事難料、人生無常,但仍希望保持一份內心的安定,保證家人的幸福和安全。


我們開車,會定期做車輛保養;我們用電腦,會給電腦安裝殺毒軟件;我們開公司,會制定公司應急方案和安裝風控系統;但我們很少會給我們最重要的“家”做風險規劃和防範措施;但“家”卻是我們最需要保護的地方;沒有家,就沒有我們的希望,就沒有我們為社會創造價值的動力。


作為專注於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的律師,想與大家聊聊如何來保護我們的“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關於人身安危的保障建議


(一)健康類保險


首先,我們最擔心的就是家人的身體安危。除了科學的健身、養生以及家庭和睦相處之外,我們還需要解決的是金錢的問題。現代醫學日益發達,很多疾病在發現早期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治癒;但隨之而來的鉅額醫療費用和康復花費是很多普通家庭的重大壓力。我們建議購買健康類商業保險,這是對抗此類風險的獨一無二的工具。


健康類商業保險具有高槓杆率,即繳納較小金額的保費,但可以理賠較大金額的保險金,而且豁免後續保費。我們聽到一些保險的反面觀點,很多都是由於不瞭解保險導致;因為保險和法律、醫學一樣,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學問。我這裡給大家簡單介紹下,如何去正確購買保險。


保險是附和合同,所謂“附和合同”,就是我們購買人只能表示願意購買與否,無法對保險條款進行任何協商或修改。所以,我們購買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與代理人充分溝通,瞭解保險產品的大概類別和功能,充分表達自己的需求,讓代理人給自己推薦最合適的保險組合產品;然後我們核查保險條款是否可以滿足自己的需求。關於保險條款的核查,我們重點核查以下條款:


1.保險金額和保險期間、保險費和保費繳納年限。保險金額即理賠金額,保險期間即保障期間,有些是終身保障,有些有期限約定;保險費就是我們交的錢,繳納年限就是交的時間。這些我們核算下,就大概知曉我們的支出和保障金額。


2.等待期。等待期就是保險合同簽訂生效後如果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所以,等待期越短越好。


3.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您的所有保障就在保險責任條款裡面,仔細看看保險責任裡的每一句表述,所有限定條件和除外責任等。免責條款就是保險公司免予理賠的情形。比如:經常喝酒又開車的朋友就要儘量避免“酒駕免責”的免責條款,這些就要與代理人溝通好,讓代理人給您推薦合適的保險產品。


4.保險事故通知期限、理賠要求、理賠區域。有些保險合同中規定在很短的時間內要進行理賠,但現實中很多人都錯過了時間未能理賠;有些健康險在客戶確症後即可賠付,有些要完全出院後才可理賠;有些保險只能理賠在中國範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有些可以全球範圍內理賠。


5.關於疾病的類型和定義。如果有一些家族疾病史的朋友,就要特別關注有無此類疾病在保險範圍內;有無自己需要的早期症狀的理賠。因為健康險中有些只是針對腫瘤疾病,或者僅針對老年性疾病或特定疾病。有條件的可以向醫生諮詢下自己關注的疾病類型是否在承保範圍內。


6.增值服務。現在保險公司除了提供健康保險外,很多也提供醫療資源或者其他增值服務。這些也是我們選擇保險產品的重要因素。


所以,針對人身安危的醫療保障,我們建議的方案是購買健康類商業保險。

(二)立遺囑和家財整理文書


本律師就遇到過一位企業家客戶,在外出旅遊時發生意外;他本人在外投資幾十家企業,有一半企業都是由他人代持;另外,他有兩次婚姻,都生育兒女。他的合作伙伴說,好在他生前有整理資產的習慣,所有代持都有書面記錄。當他的合作伙伴把公司的保險櫃打開後,發現裡面的所有資產清單和憑證,以及還有幾年前就寫過的給家人的資產分配,具有遺囑的效力。


所以,我們假設沒有這個保險櫃,沒有那份代持清單,他的家人根本弄不清他對外投資情況,又有多少代持人主動來承認代持情況呢?若他沒有對自己的資產做好分配,他的兩個婚姻的子女以及父母,是否會對資產的分配產生糾紛?上海很多動拆遷糾紛充分體現,在利益面前,很多原先和睦的家庭反目成仇。


我們中國人比較忌諱立遺囑,更少人想到及時整理資產並做書面記錄;所以,每年有很多無主遺產上交國庫或被他人侵吞。因此,無論是富裕的家族還是普通家庭,都應該形成及時整理家庭資產並形成書面記錄的習慣,不僅有利於家庭資產風險防控,也有利於增加家人之間的感情。如果有一些情況不利於公開財產,也需要給自己準備個保險櫃,讓自己信任的人在關鍵時刻可以打開。同時,作為企業的負責人,需要給企業制定第二方案,如果自己失聯情況下,由誰來負責公司的事務。


關於立遺囑,如果是自己親自書寫,法律上叫“自書遺囑”。有幾點需要注意:


  • 用保留時間長久的水筆親自書寫,不要打印,最後有簽名和年月日;
  • 書寫過程中不要修改,若萬一修改了,在旁邊簽字確認修改,但最好重新書寫一份;
  • 若今後又寫了一份遺囑,則以最新的遺囑內容為準;
  • 遺囑中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應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遺囑可以將財產分配給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
  • 遺囑中對於財產的分配,應該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以及胎兒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 遺囑最好進行公證,防止遺囑糾紛發生。立遺囑除了能避免家人糾紛,同時對於創業公司的管理和可持續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不適合管理的家人繼承股權導致控制權分散以及管理混亂的局面;
  • 可以用另一種方案對失去股權的家人進行補償。


所以,針對人生安危的財產傳承保障,我們建議及時立遺囑和書寫家財整理清單

二、關於婚變風險的保障建議


或許您會說,不是說要分享“家”的保障系統嗎?怎麼還說“婚變”?雖然“婚變”不是我們希望的,但“婚變”卻實實在在在很多家庭發生;不一定發生在您身上,或許您擔心發生在您的子女身上。所以,我們覺得有必要將婚變作為家庭保障體系的一個方面來作法律分析,以便我們可以避免婚變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的不利變故。


有人做過統計,婚姻雙方真正合適的概率比中彩票還低,而且婚姻雙方是逐漸認識彼此的過程,就像堪稱“幸福婚姻”的沈從文和張兆和,也是在張兆和整理編纂沈從文遺稿的時候才最終懂得他的丈夫並愛上他。所以,婚變的概率很高。那如何保障自己或者家人不受婚變的負面影響呢?法律能解決的只是錢的問題。


我們來舉個案例:李先生十幾歲就在商場打拼,當年由於工作繁忙以及業務應酬,妻子早早便與之離婚;後來李先生終於成為地方富豪,經營好幾家公司,並且購買十幾套房產,但身體每況愈下;李先生極力栽培自己的獨生子兒子並盼望其成家立業;終於兒子成年結婚,李先生以為可以安心交接班,將公司股權大部分轉給兒子,並且考慮到今後遺產稅問題,將大部分房產轉至兒子名下;豈料兒子結婚不到一年還未生子即面臨離婚,兒媳婦提出分割一半房產和公司股權,以及其他共同資產。李先生萬萬沒想到,兒子的婚變直接分走了自己一輩子的辛苦成果,後悔自己太過性急未做防範。


中國父母希望存錢、買房、創業給後代,但後代的婚變直接導致分走一半的資產。那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預防呢?


對於銀行存款傳承,建議子女開立婚前和婚後兩個賬戶,父母給的現金存在婚前的賬戶裡,婚後取得以及家庭花銷的錢用第二個賬戶,讓婚前賬戶定格在結婚前那個時間點。若婚後需要購買不動產可以用婚前的賬戶,這樣購買的不動產也屬於婚前財產。

對於房產,我們需保證房屋首付款和裝修等關於房產的所有支出均用個人婚前財產支出。購房款、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各項與購房相關的費用均由自己婚前支出並付清;產權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儘量婚前裝修完畢,若婚後裝修或房產的其他支出,用自己婚前的銀行存款來付錢,用銀行轉賬方式,備註支出用途。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情況:若婚前出資購置,父母應該將購房款直接轉到房地產開發商的銀行賬戶,匯款備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購房款,並且產權證上只寫自己子女的姓名,不要把另一方寫上去;若婚後出資購置,需要書面表示只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讓另一方和其他見證人簽字,或做律師見證和公證。


對於公司股權,我們建議子女就股權簽訂婚姻財產協議,配偶放棄分割公司股權,可以給予配偶其他補償;或者即使享有股權,也約定只享有分紅權,放棄表決權和管理權。


另外,還有一點大家經常忽略的:父母將存款或現金於婚前轉移給子女,以為就是子女的婚前財產;但之後子女將這些資產用來購買股票或基金,或進行股權投資,或者將婚前房產用於出租,投資或出租的收益是作為子女婚後共同財產的;而且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多的婚前財產轉移為婚後財產,或與婚後財產混同。


但其中有一種金融理財的投資收益不作為共同財產,那就是保險金,可以通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設置達到這個效果。比如:父母在子女婚前給子女購買一份大額年金險作為嫁妝,投保人寫母親,被保險人和生存受益人寫子女,生故受益人寫父親;今後若該子女發生婚變,該年金的保險金仍然屬於這個子女個人所有。


因此,關於婚變的風險,我們建議採用婚姻協議、配偶排除條款、另設資金池,以及保險等金融工具提早規劃。

三、關於債務的風險防控建議


創業的企業家最擔心企業的債務牽連至個人的資產。就比如,我們經常舉例的小馬奔騰遺孀金燕因為丈夫公司對賭協議失敗為丈夫承擔2億元債務,她發表文章表示對婚姻法的不滿。


關於配偶是否需要對另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有能證明債務用於共同生活,或者雙方共同經營的才可以作為共同債務。上述案例中是由於金燕在公司中擔任職務、實際上也管理公司才導致出現這樣的結果。本律師就處理過類似的要求夫妻雙方共同還債的訴訟,但我方證明了丈夫借款全是用於公司運營,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妻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上面的案例以及我國的法律規定就讓我們思考:創業中另一半能否參與公司的管理?企業創業中不可避免要融資,投資人或者金融機構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連帶擔保,怎麼辦?


所以,對於創業的企業家必須做好企業與家庭資產的隔離,才能避免企業債務連帶個人債務,保障個人家庭的安全


有幾點建議分享給大家:


1.健全公司財務制度,防止公司和個人資金混同。不要用個人賬戶收取企業經營款,這是違法行為;防止公司賬戶取錢轉入個人銀行卡,同時用於公司採購和個人家庭支出,這會導致個人與公司賬戶混同。

2.防止出現“人格混同”法律風險

。關聯企業若人員混同、經營場所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資產混同等情況,可能被認定為“人格混同”,關聯企業需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3.建立債務隔離措施:綜合運用財務制度、夫妻財產契約、父母留下的壽險、年金險、財富提前傳承、國際化身份安排等綜合措施。


比如:與金燕相反的一個案例,國美集團創始人黃光裕的妻子,在丈夫鋃鐺入獄時挺身而出,利用平日裡通過購買保險和信託產品積攢下來的家庭備用金,化解企業危機,拯救了國美集團。這位家庭主婦便是杜鵑,被譽為“商界木蘭”。


因此,對於債務風險的防控建議就是家企賬目分開不混同,用法律手段和金融工具提早搭建債務防火牆。

四、關於年老或失能的保障建議


王女士未能生育,但丈夫與前妻有兩個兒子,大家共同生活在一起,兩個小孩也由王女士撫養長大。但她說,這兩個小孩太不孝順了,她很擔心她老來的時候,這兩個小孩為了她的錢來謀害她。所以,她說等老來就要找個地方躲起來,不被他們發現。

現在也有很多夫妻選擇丁克,不要小孩。但老來誰來照顧我們?即使有子女,但子女不孝順,該如何?


有位迪拜的父親,有個很好的方法讓自己開心的安度晚年。他購買了大額的保險,然後設置成信託。他要求他的五個子女輪流來看望他。每次他們來要保證與他共同交流一個小時,並且還要給他兩個臉頰送個親吻,直到他去世,去世後也要定期去緬懷他;拿著這些照片,他的子女每次可以去信託公司那裡領取信託收益,這就是這個父親留給子女的遺產。


或許我們要說這個方法太勢利了,金錢交易的關係感受不到親情。但如果既有親情,又有這個激勵機制,不是錦上添花,更有保障嗎?而且這些都是符合人性的。


再看一個案例:有位王先生患了帕金森病,後由於腰椎間盤突出要開刀,醫生說他可能會出現昏迷;王先生非常擔心,他和妻子關係很不好,他擔心自己昏迷狀況時他的妻子對他做出不利的行為。所以,他提早做了一些安排。事實確實如此,當他昏迷時,他的妻子來醫院說要轉院去國外,但王先生的情況是不適合轉院的,更別說去國外。但由於王先生事先做了安排,平安渡過這一劫難,並順利與妻子協議離婚。大家知道王先生都做了哪些安排嗎?


由於年老我們會失去自理能力,但有時由於身體原因也會失去自理能力,所以年老和失能都是我們很擔心的。上面這位王先生,他由於身體原因將昏迷,如果他昏迷,誰來負責他的醫療方案?這就涉及到監護人的概念:法律上規定,監護人首先是配偶,其次為父母,再次為成年子女。所以,王先生的監護人是他的妻子。但他擔心妻子對他不利,所以,他在清醒時做了個變更監護人的安排,他把監護人變更為他的大兒子,去公證機關做了公證。同時,他也立了公證遺囑,遺囑上沒有給妻子任何財產。最終他委託了律師與其妻子談判,促使妻子協議離婚。所以,王先生是用了意定監護設置和公證遺囑結合的方式,保護了自己,達到了目的。


所以,對於年老、失能、或者未成年子女,我們需要事先做好第二監護人的安排,在我們意識清晰時,做好如果自己發生萬一,誰擔任自己或家人最合適的監護人。


除此之外,我們需要在我們二十至六十歲期間儘早給自己做好養老規劃;我們需要的不僅是普通養老,而是需要品質養老。我們老來可以從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多少養老金呢?養老金由我們自己賬戶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組成;我們現在自己每月繳納的養老金進入了我們自己的賬戶,但如果60歲退休,這些個人賬戶裡的錢是分為139個月分期支付給您的,即只支付到您71歲,後面就沒有了,只能由社會統籌支付;但按照現在的老年化進程和今後年輕工作者減少的趨勢,社會統籌養老金會非常少。現在上海人的平均壽命為82歲,所以,國家鼓勵居民提早規劃其他方式的養老資金,比如商業保險;養老資金是剛需的,養老資金的規劃必須滿足安全和持續增值的特點,所以養老保險是個不錯的選擇。


針對年老和失能的保障,我們建議提早購買養老金融產品以及其他養老安排;並且設置好監護權的第二預案。

五、關於下一代傳承保障的建議


大家知道人的一生共有多少天嗎?若活到80歲,是28000天;可以分為四等分;0-20歲時學習成長期;21-40歲是成家立業期;41-60歲是財富積累期;60-80歲是年老退休期。所以扣除前20年和後20年,我們真正工作的時間只有14000天。所以,很多人感概,光陰似箭日月如梭,還記得小孩出生、上學、成家,忽然發現自己頭髮花白了。生命沒有回頭,我們只能期待家業永續、基業長青,這就是傳承的方面。


有這麼個故事《中國爺爺和美國爺爺》:


中國爺爺一生掙了100萬,省吃儉用花了30萬,積攢了70萬傳給中國父親;中國父親花了其中的30萬,剩餘40萬傳給兩個中國孫子,每個孫子分得20萬。


美國爺爺一生掙了100萬,環遊世界花了70萬,剩餘30萬用來買了100萬分紅壽險,美國爸爸拿到了美國爺爺傳給他的100萬壽險保險金以及分紅所得的100萬共200萬元,美國爸爸將其中100萬用於花銷,另外100萬買了300萬的分紅壽險,共傳給兩美國孫子300萬壽險保險金及分紅300萬,每個孫子各分得300萬元。


上面這個故事反映了終身壽險的魅力。只要有個一定金額的終身壽險,只需要每年投資一定金額繳納保險費,我們就不用操心為我們的後代積累其他財富,可以開心的做個月光族,享受生活而無其他牽掛。終身壽險另外還有免遺產稅,不可被作為破產財產,不可被強制執行,只作為子女個人財產等傳承優勢;並且,當我們出現現金流緊缺時,我們可以以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及時解決現金流週轉問題。所以,終身壽險在傳承方面是個重要的金融工具。


除了終身壽險,

家族信託也是財富傳承至下一代的重要金融工具。我們知道,當一個人離開世界時,如果他沒有做任何其他遺產安排,是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在人離開時,這個人的所有資產便立刻轉化成了遺產,所有權和處置權便立刻轉給了繼承人,自己便完全喪失了對資產的分配和管理;但家族信託,卻可以做到即使我們已經離開,仍可以對我們生前的財產進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我們創富的上一代,非常希望後代能繼承自己的企業家精神和高貴品質,但並不是每個孩子的發展軌跡都如我們所願,有些後代表現出無接班興趣,或無管理才能或沾染惡習。因此,為了防止下一代將我們傳給他們的財產一夜揮霍或者對公司管理不善;我們便可以用家族信託的方式,針對每個孩子的特點,給他們傳承合適的資產以及安排好支付時間,從而保證他們一生的安全。


信託的法律架構是這樣的:我們生前將我們覺得重要的公司股權、房產、資金、保險或其他資產等託付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將按照雙方協議中的約定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然後按照協議約定在我們去世後給付這些孩子相應的收益。所以,我們的後代不享有這些信託資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但享有這些資產的收益權。我們可以用生前信託對於我們生前或者生後的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也可以通過遺囑信託的模式來約定我們去世後的遺產的分配和管理。


上海產生了中國首例遺囑信託案例,奠定了遺囑信託的判例基礎。


案情如下:


2015年8月10日,李某4自書遺囑一份,將其財產處理做出了安排,在上海購買房產並且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現有3套房產可出售,所得資金併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不出售則收租金,剩餘資金及房產出售款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會”管理,並指定其現任妻子欽某某和兄弟姐妹李某5、李某6、李某7作為共同管理人,管理費每人每年1萬元。


然而,李某4的家人對該遺囑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李某4與前妻的女兒李1與現任妻子欽某某及女兒李某2因遺囑繼承糾紛對簿公堂。


2017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2017)滬0106民初33419號】,法院認為,本案的自書遺囑符合繼承法的要件,遺囑的內容符合信託法對遺囑信託的要求,雖然有部分遺囑的內容因客觀原因不能執行,但不妨礙在剩餘的財產上繼續執行。


雙方不服,上訴至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相關規定,作出判決,李某4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託,李1要求按照遺囑繼承的請求可獲支持。李某5、李某6、李某7要求執行遺囑的請求可獲支持,並擔任受託人,根據判決指定的範圍,按照法律規定以及遺囑的內容履行受託人義務。遺囑範圍以外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所以,我們是可以通過遺囑信託的模式將自己的遺產委託受託人管理和分配給繼承人;為防止出現繼承糾紛,可以將遺囑信託進行公證;另外,如何選擇可以信賴的受託人,是目前遺囑信託還不為人們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因;與受託人的信託協議如何約定,這就需要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起草和風險管理。


現在在國內較為普遍的還是保險金信託。即將保險金以及其他合適資產委託專業信託公司成立信託;保險公司有專業信託公司對接,並且提供專業律師、稅務師以及保險信託專業人士為大家提供諮詢服務,所以,比較容易被大家接受。


關於下一代傳承的問題在我國還沒有被普遍重視,很大原因是由於我們五六十年代起家的創富第一代還沒有走過一個完整的企業生命週期,還沒有普遍遇到傳承的風險問題;而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家都普遍感受了代際傳承的眾多問題,所以,在西方,家族信託被富裕家族廣泛採用。


關於下一代傳承的風險,我們建議使用終身壽險和家族信託的方式提前規劃;當然,如何延續家族的優良家風和家族文化,也是最重要的,慈善信託也有被用來作為家族文化傳承之用。

六、關於合作伙伴和員工的保障建議


我們很多朋友視自己的企業為家,甚至比個人的家更有感情,付出更多。所以,我們也來談談對於這個大家庭的成員,我們如何保障其協調共贏。


任何一個創始人都有這個心願:只要大家都和我一樣努力,把企業當家,企業就是大家的!所以,現在流行合夥創業,即使是企業的員工,也被稱作為“合夥人”。我們到處物色優秀合夥人一起創業,我們給員工股權激勵,目的都是希望大家把企業當家,共同努力把這個大家庭經營好。


但現實中,我們發現有兩個難點:第一,就是合夥人之間分歧眾多,矛盾不斷,反而影響企業發展;第二,就是員工雖然持有員工股,但還是積極性不夠,躺在股權上睡覺。


對於這種現象,我們應該辯證動態的去看待;沒有完美的團隊,只有不斷完善的團隊。

為了完善現實中的不足,我們需要從激勵和管控兩個方面去完善:


1.無論是股東合夥人還是員工合夥人,應具有這三個條件:有現金投入;有某一方面的決策和管理權;有清晰的收入金額和發展通道。即我們的合夥人必須要有資金的投入,有投入才會珍惜;在自己的職責權限內有決策權,這樣才有作為老闆的感覺;另外,就是可以清晰的算出自己每努力一天的收入和成長軌跡。這三個條件是用來激勵股東或員工的,為了讓員工像老闆一樣付出,必須保證他們擁有老闆的權利。


2.企業需要有針對股東和員工的完備的業績考核指標、行為規範指南和相應的懲罰措施。當我們簽訂股東協議時,我們就需要約定好股東不能從事的一些行為,比如:同業競爭,貪汙受賄,挪用資金,虛報假賬;約定好再投資以及退股的條件;約定好各自分工職責範圍和分歧僵局的解決方案。當我們簽訂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時,我們需要約定好員工禁止從事的一些行為,約定好對其考核的要求,約定退股的條件等。這些限制性約定都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斷完善的。


上面的道理我們企業家都很懂,我們的人力資源每天就在這些方面努力。但現實中總有執行不到位的情形。比如:我們老闆不可能瞭解最基層員工的真實情況,往往通過中層領導的彙報,但彙報中不可避免夾雜入個人感情色彩;另外,員工之間也信息不共享,所以,如果領導對某些員工獎勵,其他員工或許覺得不公平。所以,傳統激勵模式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缺陷,我們需要藉助科技的力量來完善我們的執行。


現在流行的區塊鏈技術,也即數字化思維可以完善我們的激勵模式。


區塊鏈是在缺少可信任的中央節點和通道的情況下,分佈在網絡中的各個節點的共識機制;是在自由選擇、自願交換、信息不完全及決策分散化條件下仍能達到既定目標的機制。


技術層面是大規模去中心化網絡,無須依賴信任中心,包括多種技術的集合。區塊鏈是一種分佈式且只能往上添加內容的賬本,它上面存儲的交易記錄都是由時序鏈接、可證明的簽名及密碼學來確保其安全性,這些交易記錄會在由計算機節點組成的網絡中進行復制,而由軟件驅動的共識機制會持續地在上面添加新的記錄。


區塊鏈應用領域企業分為上下游,上游是硬件製造、平臺服務(公有鏈、平臺鏈、Baas等底層系統)、安全服務、數字錢包等,下游是產業技術應用。


區塊鏈應用在員工激勵上的最核心優勢是:即時、透明、遊戲化,非常符合現在90後,00後新一代年輕人的習慣;即使是六七十年代的員工,由於這個系統能滿足人性,也受到他們的喜歡。


我們來舉個案例:


某服裝企業對內部原有激勵制度進行調整與設計,引用區塊鏈思維和系統,一步步實現數字化激勵管理,實現了數字化激勵。基本步驟如下:


1.確定激勵對象及目標

激勵對象為門店銷售人員,激勵目標是實現門店月銷售額200萬元。


2.達成共識

與激勵對象達成共識:若門店月銷售額達到200萬以上,門店將其中3%(轉化為系統權益,每1份權益對應人民幣1元)用來激勵員工;員工通過行為認證,獲得對應權益。


3.激勵行為量化

將激勵行為細分量化,例如:1、銷售額獎勵及不同類產品獎勵係數;2、老員工帶新員工;3、登錄、分享商品信息和閱讀推文;4、法定節假日或店慶等活動日上班福利;等等細化行為。


4.行為記錄、見證、審核、發放

可以有幾種模式:1、系統自動記錄發放(銷售額);2、員工手動申請,提交證明(分享經驗、穿衣搭配等知識);3、同事見證(對於見證人有小額獎勵);4、主管審核(額外打賞權利);等等。


5.權益兌換

員工可隨時在系統上兌換權益,權益可兌現現金、實物獎品、帶薪假期、培訓機會等。


所以,這家服裝公司運營了這個系統後,每個員工的銷售業績,每日工作行為都及時在系統上體現,其他員工根據自己的權限清楚看到,起到良性競爭作用;而且,每個員工清晰知道自己每天行為產生的收益有多少,工作熱情高漲;管理層清晰看到每個員工工作表現,考核選優系統有數據,避免人心不服;更重要的是,員工覺得公司就是一個平臺,自己是在用這個平臺為自己的事業努力,不需要迎合領導或走人情關係。


關於如何處理好與合夥人及員工的共贏關係,我們建議將傳統激勵模式嫁接數字化技術,實現線上去中心化管理模式。公司就做一個平臺,讓所有人圍繞這個平臺運作自己的小事業。

希望我們的分享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任何疑問或者諮詢,可以給我們來函,我們期待與您的交流。


您的私人律師


本文作者: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潔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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