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星藥港生物醫藥人才政策

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於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試行)》的通知 各鎮黨委、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遊度 假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科教新城黨工委和管委會,婁東街道黨工 委和辦事處,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各 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經研究,現將《關於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 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太倉市委辦公室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 年 8 月 30 日 2 關於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 為貫徹落實《蘇州市加快推動生物醫藥產業集聚發展實施方 案》,促進太倉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進一步優化太倉市生物醫藥 產業創新和發展環境,推動生物醫藥產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及 產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全市生物醫藥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 爭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適用範圍及重點領域 本政策適用於在太倉市內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並從事 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生物醫藥企業及機構(以下統稱為“生物醫藥企業”),重點支持領 域包含化學藥品、中藥及天然藥物、生物製品、高端醫療器械以 及生物醫藥合同研發服務(CRO),生物醫藥合同生產服務(CMO) 和生物醫藥合同生產研發服務(CDMO)。 第二條 臨床研發階段資助 資助範圍: A 類:化學藥品 1 類、中藥及天然藥物 1—2 類、預防用生物 製品 1—2 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 1—2 類。 B 類:化學藥品 2 類、中藥及天然藥物 3—4 類、預防用生物 製品 3—4 類、治療用生物製品 3—5 類。 C 類:創新醫療器械。 具體資助標準如下: 3 1.完成臨床前研究並取得臨床受理號資助標準:A 類 100 萬 元/項;B 類 20 萬元/項。 2.取得臨床批件,進入Ⅰ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 類 130 萬元/項;B 類 40 萬元/項。 3.進入Ⅱ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 類 200 萬元/項;B 類 60 萬元/項。 4.進入Ⅲ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 類 270 萬元/項;B 類 80 萬元/項。 5.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 程序(試行)》(食藥監械管〔2014〕13 號)規定,C 類進入特別 審批程序的,每項給予一次性資助 80 萬元。 第三條 落戶生產品種獎勵 企業研發產品取得國家新藥證書、生產批件(或二類、三類 醫療器械註冊證),在我市生產、實現銷售,給予以下獎勵: 1.化學藥品 1 類、中藥及天然藥物 1—2 類、預防用生物制 品 1—2 類、治療用生物製品 1—2 類和抗體品種:單品種獎勵 200 萬元;單品種累計銷售收入達到 1 億元,另獎勵 600 萬元。 2.化學藥品 2—5 類、中藥及天然藥物 3—4 類、預防用生物 製品 3—4 類和治療用生物製品 3—5 類:單品種實現第一筆銷售 收入,獎勵 100 萬元。 3.二類醫療器械每項獎勵 50 萬元,三類醫療器械每項獎勵 100 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 500 萬元。 4 第四條 設備補貼 生產和研發設備投資額 100 萬元以上(不含稅)的生物醫藥 企業,生產和研發設備投資額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補貼。 單個企業補貼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第五條 藥品研發生產外包獎勵 藥品研發生產外包企業(CRO、CMO、CDMO),按委託合 同開票金額的 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鼓勵我市生物醫藥企業在本地開展外包服務,按委託合同開票金 額給予 10%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鼓勵企業參 與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對於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保險,根據 申請的險種給予保險費補貼,每項險種補貼不超過 50%,單個企 業保險費補貼不超過 30 萬元/年。 第六條 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獎勵 1.對同一品種,國內前三家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 價的企業,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2.對於企業經 CFDA 確定為參比製劑的品種,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 第七條 地方貢獻獎勵 1.新落戶的生產、銷售企業:對地方實際貢獻達到 50 萬元 及以上的五年內,前二年按地方實際貢獻額的 100%給予獎勵,後 三年按 50%給予獎勵。 2.新落戶的研發企業:對地方實際貢獻達到 25 萬元及以上 5 的五年內,前二年按地方實際貢獻額的 100%給予獎勵,後三年按 50%給予獎勵。 第八條 人才政策獎勵 生物醫藥企業新引進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 技術人員,新落戶規模(限額)以上生物醫藥企業的高管(不超 過 5 名)、規模(限額)以下生物醫藥企業的高管(不超過 3 名), 按本人對地方實際貢獻的 10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九條 資金來源 上述各項獎勵資金市、鎮(區)各承擔 50%,涉及地方貢獻 獎勵部分按現行財政結算體制分級承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市招商局負責制訂申報指南。企業每年向所在鎮(區)進 行申報,經所在鎮(區)初審,市招商、財政等部門聯合會審(可 組織專家論證、第三方審計)、現場查驗、社會公示,報市政府批 準後撥付。 2.凡符合本政策內容的生物醫藥企業,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 時,還可享受我市出臺的人才、科技、生物醫藥研發服務外包 (CRO),總部經濟等優惠政策。但若有相同或重複條款,則按照 就高原則給予獎勵。 3.對我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帶動效用的重點項目, 可根據項目情況採取“一事一議”政策給予重點扶持和獎勵。享受 “一事一議”政策的重點項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相同或重複條款。 6 4.各鎮(區)在本政策基礎上可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鼓勵各 鎮(區)引進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產業研究院和創新中心等 機構,並予以一定資助,資助金額由各鎮(區)承擔。 5.對在申報中有不實行為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當 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的生物醫藥企業,不能享 受本政策,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6.本政策在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招商局、市財政局負 責解釋。 7.本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 中共太倉市委辦公室 2018 年 8 月 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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