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辭職被校方索要51萬補償費 校方:簽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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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高校女教師因離職問題,被其工作單位——山西忻州師範學院告上法庭。山西忻州師範學院提出,如需解除合同,該教師需至少繳納51萬元的補償費。

這名女教師賈某青於2008年碩士畢業後進入忻州師範學院工作,在校工作期間,於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讀博士。讀博期間,學校為其發放基本工資。博士畢業後,忻州師院與賈某青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賈某青回到忻州繼續教書,2019年9月,她向校方提出辭職,但遭拒絕。

賈某青表示,自己從去年9月25日向學校提出辭職,已經整整6個月。無論根據《勞動合同法》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己跟忻州師範學院的勞動關係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但校方始終不放自己的檔案。

女教師辭職被校方索要51萬補償費 校方:簽有協議

山西忻州師範學院 圖據學校官網

教師讀博期間學校為其發放基本工資

4月26日,賈某青告訴記者,讀博是自己聯繫的學校,自己參加考試,只是經過學院審批才能讀。

在讀博三年期間,學校為其正常發放基本工資,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其中一年為脫產學習,學院分10個月每月發放5000元生活補貼,共計5萬元。博士期間的學費、住宿費、車費等自己先付的,畢業回到忻州師院後,學院給予了報銷。

2018年博士畢業後,忻州師院與賈某青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校方按照其教職工在職進修學歷學位管理辦法,給賈某青報銷攻讀博士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及往返車費共計34612元,並提供科研啟動經費15萬元。

同時,該《協議書》約定,賈某青需為校方服務滿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後,方可提出調動要求。如果提前調離,賈某青博士畢業回到忻州師院工作享受的經濟待遇(包括攻讀博士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及往返車費共計34612元,脫產學習期間工資45892元,生活補貼50000元)退還學校。此外,還需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甲方繳納補償費。

女教師辭職被校方索要51萬補償費 校方:簽有協議

博士畢業後,賈某青與學校籤的《協議書》

校方:學校博士率不夠,一再挽留她

忻州師範學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向記者稱,賈某青是忻州師院自己培養的博士,當然不願意她走。此外,他表示,忻州師院目前正在申請碩士學位授權單位立項建設,面臨很緊迫的任務,但博士率不夠。

“我們正在大力引進博士,所以我們每一個博士都是很珍惜的。離職以後對我們學校的事業發展有影響,所以我們不願意讓她離職,一再挽留她。”

曹瑞東稱,賈某青辭職的原因是:她是2018年畢業的博士,卻想享受忻州師院2019年出臺的博士引進政策。“我們的新政策是執行新引進博士的,要是所有過去的人全享受新政策,那不是學校裡頭亂套了?”

賈某青則表示,自己辭職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工作環境的問題,“我不願意在這樣的工作環境裡繼續待下去。”

女教師提出離職,校方向其索賠51萬

2019年10月23日,賈某青向忻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學校解除勞動關係,並提出包括安家費、精神損失費、生活補貼等共45萬元的支付和賠付請求。2020年3月25日,該仲裁委裁令忻州師院自裁決生效後30日內終止與賈某青的勞動關係,併為其辦理人事關係轉移手續。但駁回了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忻州師範學院不服仲裁委的這一裁決,於2020年4月8日將賈某青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忻州師院與原告存續勞動人事關係,原告不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忻州師院在起訴狀中還稱:雙方於2018年9月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於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學位後回原告單位工作,為原告服務滿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後,方可提出調動要求。如果要提前調離,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甲方繳納補償費(因原告為培養被告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該協議規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應繳納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係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據悉,該案將於5月20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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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律師:協議涉嫌霸王條款,應認定無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介紹,《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0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其中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就是說即使約定勞動期限沒有到,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因此,這本案的當事人有權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範辰說。

他指出,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才需要賠償,而且造成多少損失,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沒有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是不需要賠償的。

對於本案而言,範辰認為,忻州師院與賈某青協議約定服務年限沒有問題,但《協議書》中約定“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甲方繳納補償費”顯失公平,涉嫌霸王條款,法官在適用時應該認定這個條款無效。

“這都什麼年代了,單位不可能把一個勞動者拴一輩子,對吧?”範辰指出,人才在社會的自由流動有利於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有利於市場要素更合理調配,益處是顯而易見的。

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林小建律師認為,50多萬的鉅額賠償,很顯然是過高的,雙方簽署的協議應當予以尊重和落實,但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為無效。如果其中賠償大部分為學院的已實際支出,或者絕大部分是受聘者特殊獎勵而不是勞動報酬,那麼這個賠償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賠償僅為懲罰性賠償則明顯過高,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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