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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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大家注意啦

徵地拆遷過程中

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千萬不能有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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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就房屋拆遷問題多次信訪,因不滿信訪答覆,當場將隨身攜帶的汽油拿出,倒在嘴裡和身上,並拿出打火機,後被民警制服。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董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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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工作人員依法對陳某某的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時,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持射釘槍擊打工作人員致一人輕微傷。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陳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3.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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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某在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後兩年,因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滿,爬上塔吊,以跳塔吊方式威脅變更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許某某爬塔吊行為,引起臨近街道大量群眾圍觀,影響臨近街道正常交通秩序,且致使工地無法正常施工,給工地造成經濟損失。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許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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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楊某某在土地獲得徵收賠償款後,為獲得額外徵地賠償款,又多次組織多人到項目工地阻撓施工,致使工程停工,造成施工方損失人民幣37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林某某、楊某某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5.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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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某、黃某某等人因對徵地拆遷補償不滿,夥同多人到鎮政府、派出所等國家機關,以堵門、播放國歌、舉國旗、打條幅、打銅鑔、大聲吵鬧等方式干擾辦公,破壞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運行。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鄧某某、黃某某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

6.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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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某因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問題與其兄產生糾紛,經法院判決生效且駁回再審後,鄭某某不顧政府相關部門的勸解,多次越級上訪、纏訪,經公安機關多次訓誡並被行政處罰後仍繼續無理越級纏訪,嚴重擾亂相關接訪單位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工作秩序。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之規定,鄭某某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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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以拆遷安置不公為由,聯繫多人多次到京上訪,未達目的後,高某某提議要到中南海上訪政府才會重視,並通過串聯的方式組織章某某等四人到中南海附近一花壇邊,在攜帶的紙板上或坐或躺,引起多人圍觀。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高某某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8.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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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徵地開發期間,村民陳某某、湯某某等人以失地賠償不公、政府打擊報復等為由,募集上訪資金3萬餘元,煽動、組織村民數百人到省政府進行大規模上訪,並帶領村民以跪拜、躺地等形式將省府路橫向截斷,阻攔車輛通行十餘分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陳某某、湯某某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9.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江某某在某160餘名成員的微信群多次煽動他人到北京上訪,並在群中發帖說:“死也要死在天安門廣場”“就算是當炮彈手榴彈,把我炸了,我也覺得值,沒有怨言”等過激言論。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江某某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10.傳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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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某某在“全國拆遷互助交流群”中發佈“晚上拆遷隊來砸,求支招”的消息,季某某向鍾某某回覆“把汽油裝成小瓶,瓶口用棉布封堵,讓汽油滲出,點燃從樓上向拆遷人員投擲”的方法。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季某某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11.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羅某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流轉得一處耕地後,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為擴大土地使用面積,從農田中開挖一條新河道並將原河道填埋。在有關部門依法下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後,羅某某等人仍繼續開挖新河道和平整場地,使土地遭到破壞,面積達14餘畝,並造成9餘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羅某某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12.故意毀壞財物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陳某某因對徵地清除地面物一事不滿,到村委打砸,毀壞村部空調、LED顯示屏、打印機等財物,造成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陳某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13.敲詐勒索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某地開發建設期間,姚某某向相關部門舉報蔣某某等人違章建廠房,未依法拆除,並向蔣某某等人索要封口費100萬元。為使姚某某放棄舉報,蔣某某等人被迫支付給姚某某人民幣68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姚某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14.強迫交易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在某地城中村改造拆遷過程中,王某某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毆打施工人員、跟蹤恐嚇、圍堵公司場地等方式,脅迫中標參與拆遷工程公司與其合作開展工程項目,並通過該種方式獲利66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王某某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15.詐騙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在徵遷過程中,孫某某在其廠房被列入徵遷範圍後,夥同裝修公司的駱某某等人突擊裝修、搭建廠房,並偽造該廠房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騙取國家徵遷補償款400餘萬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孫某某、駱某某均構成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16.行賄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在徵遷過程中,王某某通過支付工程徵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孔某某20萬元好處費的方式,經孔某某請託後,將其突擊搶建的違章建築納入評估範圍,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80餘萬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王某某構成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17.貪汙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村幹部郭某甲在獲知村裡部分地塊涉徵地拆遷項目後,與村民郭某乙勾結在該地塊搶建,郭某甲利用協助從事徵地拆遷工作過程中的職務便利,虛假認定房屋建造年限、虛構申請材料,並出具虛假村委會證明予以確認、上報,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89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郭某甲、郭某乙均構成貪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18.受賄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在某徵地拆遷項目中,王某某利用擔任指揮部測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接受馮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請託,為請託人在房屋拆遷測量確認過程中提供幫助,將請託人的房屋拆遷確認表予以更改,為請託人增加補償,先後10次收取他人所送財物,價值人民幣16.7萬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王某某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16.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9.濫用職權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在徵遷過程中,丈量組工作人員潘某某在丈量畜禽欄過程中,收受請託人財物,未按要求和實際情況丈量、核定、上報三戶養豬戶的豬欄及附屬設施的面積,致使丈量核定面積遠大於實際面積,造成國家損失267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潘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翫忽職守罪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歐某某在擔任某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期間,疏於對單位負責人印鑑及單位公章、單位賬戶內徵地補償款兌現發放及會計員梁某某的監管,致使梁某某利用單位負責人印鑑及單位公章通過單位賬戶現金提取徵地補償款予以貪汙、挪用合計達196萬餘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歐某某構成翫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他山之石】徵遷過程中這些行為要防範要制止, 千萬不能有!

以上20種行為均構成犯罪

大家犯不得哦

無論是被徵遷人員還是徵遷工作人員

都要依法徵遷、合法維權

謹記衝動是魔鬼

莫要踩了法律的紅線

來源:閩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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