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公佈十大案例!涉及茅臺、五糧液等……

包頭公佈十大案例!涉及茅臺、五糧液等……


在第二十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升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現將2019年度包頭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1

內蒙古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侵犯“傑安”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採購安裝的20套濟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淨水設備上,貼上了印有東莞市碩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傑安”牌的商標標識、廠名、廠址等內容的標牌。該案貨值金額53.8萬元,涉嫌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

查獲侵犯“嘉實多”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4月12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由廣州增城發至包頭物流園區的106件機油進行檢查。經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鑑定,該批機油為假冒“嘉實多”機油,該案貨值金額15.66萬元,涉嫌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該案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3

查獲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9月12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分別對到達包頭兩個物流園區的貴州茅臺酒進行檢查,經茅臺酒廠工作人員鑑定,18件貴州茅臺酒均為假冒茅臺酒,貨值金額16萬元,該案涉嫌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該案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4

昆都侖區某菸酒超市

侵犯“劍南春”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6月20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瓶52°“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經廠家鑑定,為假冒“劍南春”酒,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劍南春”註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52°“劍南春”濃香型白酒6瓶,罰款1萬元。

5

昆都侖區某時裝店

侵犯“紐吧比倫NIUBABILUN”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5月28日,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32雙 “紐吧比倫NIUBABILUN”牌休閒鞋經廠家鑑定,為假冒“紐吧比倫NIUBABILUN” 牌休閒鞋,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福建省晉江市華豐鞋業有限公司“紐吧比倫NIUBABILUN”註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232雙“紐吧比倫NIUBABILUN” 牌休閒鞋,罰款3萬元。

6

昆都侖區某電器批發部

侵犯“飛科”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6月19日,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46只“飛科”剃鬚刀經廠家鑑定,為假冒“飛科”剃鬚刀,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上海飛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飛科”註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46只“飛科” 剃鬚刀,罰款9800元。

7

土默特右旗薩拉齊某菸酒門市部

侵犯“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4月12日,土默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7瓶五糧液酒經廠家鑑定,為假冒五糧液酒,當事人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7瓶五糧液酒,罰款3萬元。

8

姜某請求處理內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侵犯其“酒店環保拖鞋”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2019年6月18日,請求人姜某向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稱被請求人內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其“酒店環保拖鞋”實用新型專利權,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

經審理查明,被請求人內蒙古某酒店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藝森迪”牌拖鞋的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姜某“酒店環保拖鞋”的專利權。包頭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權產品。

9

包頭市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

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19年4月23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 當事人銷售的“全脂加鈣奶粉(調製乳粉)”包裝上標明“本包裝設計已獲國家專利 仿冒必究!”字樣,但無專利號。

經核查, 生產廠家生產的“全脂加鈣奶粉(調製乳粉)”未被授予專利權,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因當事人不知道涉案產品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產品來源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超市停止銷售行為,免除罰款處罰。

10

內蒙古包頭某百貨大樓超市

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19年8月9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新藝愛家摺疊晾曬架”包裝上印有“活動軸採用獨家專利設計,經久耐用”字樣,但無專利號。

經核查,生產廠家生產的“新藝愛家摺疊晾曬架”未被授予專利權,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因當事人不知道涉案產品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產品來源合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超市停止銷售行為,免除罰款處罰。

——新聞·多點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包頭市委、市政府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紮實推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辦案工作,不斷提升執法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積極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整合優勢執法力量,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執法“鐵拳”行動和專利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在全市開展了知識產權“大整治”行動,共出動執法人員1967人次,檢查經營主體2779家次,檢查商標印製企業18家,檢查商標代理機構49家,檢查專利代理機構2家,檢查批發零售市場、集貿市場等各類市場126家次,整治重點區域32處,搗毀侵權假冒窩點2個,查處商標、專利侵權假冒案件共計73件


來源:包頭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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