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注意,要特別重視對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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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特別重視對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

作者單位: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


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可供執行的財產隱藏、轉移、毀損、滅失,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的現象較為普遍。財產保全能夠有效預防此類現象的發生。尤其要重視對被申請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人的財產保全。

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毀損、滅失,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的現象較為普遍。為了預防此類現象的發生,法律規定了財產保全,即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我國法律規定的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申請執行前的保全、對被申請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人的財產的保全,分述如下:

訴前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執行前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對被申請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人的財產可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解釋》、《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還詳細規定了各類財產保全的啟動程序、保全措施、救濟途徑,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制度。

實踐證明,財產保全工作做得好的,執行到位率更高。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財產保全工作,以財產保全推進執行。

相比之下,對被申請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人的財產保全的法律出臺較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於2016年11月7日發佈),當事人更加陌生。《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規定了可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十六種法定情形。從申請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時起,到人民法院裁定變更、追加其為被執行人,需要經過立案、審查等環節。被申請人對於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或者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等到所有這些程序結束被申請人被裁判確定為被執行人後,再開始查控其財產,恐怕早已水過三秋,其財產所剩無幾,難以達到申請變更、追加的目的。為此,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人更要注意對被申請者的財產申請保全。考慮到申請人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執行法院也可提醒其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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