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李晨敗訴前,還有一些名譽案

4月1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一起名譽權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因原告演員李晨敗訴而引發關注,該話題一度上了微博“熱搜”第一位。

澎湃新聞查詢瞭解到,2017年以來,李晨發起的名譽權訴訟案共5起,其中3起涉及《渣男李晨現形記》等文章,“今夜九零後”等3名原創發佈者敗訴,法院認定文章存在侮辱、誹謗等內容。此外,一名轉載《渣男李晨現形記》的網友也敗訴,被認定侵權。上述判決均已生效,敗訴方也陸續發佈了致歉聲明。

另一位轉載該文章的網友被一審法院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李晨敗訴,4月1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這一判決結果。轉載同樣一篇文章,為何一名網友構成侵權,而另一名網友卻不用負法律責任呢?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者轉發時配文有所不同:敗訴網友轉載時評價“渣男李晨現形記,先馬後看”,被法院認為是個人註解,轉載及發表言論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侵權;另一名網友轉載時評價“文章真假不做評論,無論是不是誰的粉,都來說說對李晨的印象吧?”被法院判定為對轉載文章的概述,不存在主觀惡意,所以不構成侵權。

針對未認定侵權的一審判決,李晨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還在二審中。李晨的二審代理律師朱曉磊認為,一些影響較大的自媒體、機構媒體對相關侮辱、誹謗言論不加核實,打著“求證”的說法轉載,實際上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傷害。

受訪專家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將轉載者的“社會影響力”作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擁有大量粉絲的“大號”、“大V”和“公號”,他們因社會的普遍關注應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當然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即便以“求證”形式來傳播謠言,事實上仍對謠言的傳播產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因在傳播信息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

自媒體文章引發名譽侵權訴訟

2017年6月,新浪微博用戶趙雷的賬號“娛樂八股君”發佈博文稱,“#李晨杜某#顛覆三觀!印某又被騙婚又被插刀李晨、杜某、賈某……”魏俊的賬號“杜喬丹”在微博下跟評中含“插刀教三巨頭”“插刀廢物”等言語。

隨後,演員李晨將趙雷和魏俊訴至法院。他在訴狀中稱,趙雷粉絲為一萬四千餘人,上述博文被轉發多達180次,評論241條,被告趙雷和魏俊的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的名譽權損害,擾亂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索賠18萬元賠償。

訴訟中,兩被告均對發佈上述博文的事實無爭議,同意賠禮道歉,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趙雷、魏俊兩人作為網絡媒體使用人發表言論,應盡到審慎義務。涉案文章中,使用“渣男”“插刀”等詞語明顯帶有侮辱性、貶低性的詞語,所作文章屬於誹謗李晨名譽,構成侵犯名譽權。故判定,兩人刊登致歉聲明,並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其他損失共計一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並不是李晨第一次以網絡名譽侵權訴至法院。2017年6月,深圳前瞻諮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前瞻網”發佈《插刀教李晨背叛好友是個大渣男……》一文,經過一年訴訟,該公司也被判公開刊發致歉聲明,並賠償45000元。

李晨的最近一次起訴是在2018年9月。當月,李晨發現風尚雲起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尚雲起公司)在其微博賬號“今夜九零後”和微信公眾號“今夜九零後”發佈了標題為《渣男李晨現形記》的文章。文章中,有“渣男李晨”、“背叛”、 “插刀青年”、“虛偽”等措辭。

隨後,李晨將風尚雲起公司起訴至法院。

演員李晨敗訴前,還有一些名譽案

李晨4月16日發微博表示已上訴

侵權文章轉載者一勝訴一敗訴

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年9月30日對李晨訴風尚雲起公司一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涉案言論如“渣男李晨”、“背叛”、“虛偽”、“插刀青年”明顯構成語言侮辱,雖然相關網絡文章存在類似內容,但風尚雲起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實依據,其未經查實相關網絡文章內容便在其基礎上發表涉案文章並使用上述言論,屬於捏造事實,構成誹謗。

法院認為,上述言論勢必會對李晨造成影響,且在一定範圍內導致不特定人的誤解,降低李晨的社會評價,對其精神造成損害,風尚雲起公司發表涉案文章的行為構成侵權。

故判定,風尚雲起公司在其微博賬號“今夜九零後”和微信公眾號“今夜九零後”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三十日,向李晨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合理支出5萬元。

針對上述誹謗侵權文章的兩名轉發者,李晨也分別提起了訴訟。澎湃新聞注意到,兩個案件同樣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由於轉發配文不同,一審的判決也不相同。

其中,網友胡丹丹擁有的微博賬號“六”轉載時發表配文:“渣男李晨現形記,先馬後看”。法院認為,該言論與前述轉載文章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微博內容。從該微博圖文內容的整體上看,實際上胡丹丹發表的前述言論是對轉載內容的個人註解。

法院認為,胡丹丹作為擁有大量粉絲的微博用戶,屬於具有較大網絡社區影響力的人士,其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及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其次,胡丹丹在新浪微博中轉載的文章內容,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虛假人設這樣對個人名譽具有重大影響的事實,一旦不實傳播便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其應當更為謹慎傳播;再次,胡丹丹自己發表的言論如“渣男李晨現形記”,上述言論勢必會對李晨造成影響,且在一定範圍內導致不特定人的誤解,降低李晨的社會評價,對其精神造成損害。綜上,胡丹丹的轉載行為及發表言論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了對李晨的侮辱,要求其公開致歉,賠償1.5萬元損失。

另一網友李季委所擁有的微博賬號“娛樂圈吃瓜鵝”轉載涉訴文章時發佈了評論“文章的真假不做評論,無論是不是誰的粉,都來說說你對李晨的印象吧?”

故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李季委的行為不構成對李晨名譽權的侵害。駁回了李晨的訴訟請求。

演員李晨敗訴前,還有一些名譽案

李晨微博發的深圳前瞻公司向其致歉的聲明截圖

專家:影響力越大責任越大

李晨敗訴的判決經公開後引發輿論關注,一度上了微博熱搜首位。

“此案已上訴,目前二審中。之前的原發賬號已經被判敗訴,因其發佈誹謗言論的侵權行為,被判道歉、賠償。勝訴的案件都被選擇性忽視,若今天放棄了對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對侵權的縱容,我堅持相信法律!”4月16日,李晨在微博上發表了此案件的態度。

李晨名譽權上訴案二審代理律師、北京星權律所主任朱曉磊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被起訴的兩位被告(侵權文章轉載者)在一審庭審時的粉絲數量都在200萬以上(目前均已突破300萬),屬於影響力比較大的大V,此外,兩被告所發涉案博文的評論、轉發、點贊總量均突破了8萬人次,散播面極廣,客觀引發了眾多網友再次對李晨的侮辱、誹謗,造成了相對較為嚴重的侵權後果。

朱曉磊認為,往往是影響較大的自媒體、機構媒體對相關侮辱、誹謗言論不加核實便肆意轉載,最後才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

對於網絡侵權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曾發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了信息轉發者的義務。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曾經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網絡言論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別是網絡“大V”等公眾人物,其言行的影響力比普通人更大,對錶達權就應當更加謹慎。

朱巍表示,判定轉載行為侵權與否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便是“權利義務相匹配”原則,賬號的影響力越大,轉載過程中需要盡到的注意義務就越重,擔的責任就越大,“即便以‘求證’形式來傳播謠言,事實上仍對謠言的傳播產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因此網民在傳播信息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

來源|澎湃新聞(ID:thepapernews) 記者 王選輝

演員李晨敗訴前,還有一些名譽案演員李晨敗訴前,還有一些名譽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