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新能源汽車車主,快來看看你符不符合補貼條件!

近日,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學技術局四部門聯合發佈《汕頭市2019-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的實施方案》(點擊本頁面下方“閱讀原文”,查閱方案全文)。

《實施方案》明確,地方財政補貼對象為2019年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或個人。補貼產品為在我市初次註冊登記且未過戶到我市以外地區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買且註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繼續享受購置補貼,其餘新能源汽車不享受購置補貼。

《實施方案》提到,補貼額度和標準是按照不同年度國家補貼方案和地方補貼上限不得超過國家單車補貼額的50%,以國家補貼加上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計,且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與市場公允價相符,不得高於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具體補貼標準視省財政補助資金和市財力確定。

《實施方案》明確了補貼須滿足的條件,包括:

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錄》,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對生產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車輛登記註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並按規定接入汽車生產企業(或政府部門)建立的監控平臺。

車輛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除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外,其他類型車輛的運營里程為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其中2019年3月26日後銷售的車輛應在車輛註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達到運營里程要求,2019年3月26日前銷售的車輛應在車輛註冊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達到運營里程要求。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車輛期限內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2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實施方案》提出,申請單位或個人每月在10日至20日向有關部門申報符合條件的車輛地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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