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縣開閘洩洪釀悲劇 預警的短板要補上

據《新京報》報道,4月10日下午,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平溪河景觀壩水閘突然洩洪,致3人死亡、2人失聯。4月14日,記者從洞口縣委相關部門獲悉,洞口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向瓊、洞口平溪發電公司副經理肖斌被免除職務,2名失聯兒童的搜救工作仍在進行中。

又是開閘洩洪惹的禍?根據媒體公開報道,近年來,一些地方几乎每年都會發生洩洪傷人性命的悲劇。那些或獨自或三五成群,在下游水流平緩處或淺灘、沙洲,遊玩、戲水、垂釣的人們,被突如其來的洪水奪去生命,實在令人扼腕痛惜。

這樣的悲劇不能避免嗎?

首先,開閘洩洪並非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是人為在控制,如果能有比較健全的預警機制,相關方面在開閘洩洪之前能夠向下遊發出範圍足夠廣、聲音足夠大、態度足夠認真的預警,那麼,洩洪導致的悲劇本可避免。

其次,具體到此番事件,目前還在調查中,在下游遊玩的人是否也有責任,他們是否知道要開閘洩洪、有沒有人阻攔他們在事發地點遊玩、事發地是否為明確禁止進入的區域,這些尚不得而知。從以往發生的類似事件看,這些因素也可能存在。

俗話說,水火無情。大水遽然下洩,勢必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而如果是無預警下洩,則隱患大概率會變成災難。實際上,對此隱患,在法律和防災減災工作中已有考量。比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國家防總明確要求:水庫管理部門在執行調度命令開閘洩洪時,必須提前通知下游地區,確保不因開閘洩洪造成人員傷亡。如果這些法律規定和管理要求能夠被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嚴格執行,那麼類似洩洪致人死亡的情況應該會減少很多。

以生命的名義,對開閘洩洪的程序、步驟,應該更加具體和細化,開閘洩洪預警的責任主體是誰、預警要提前多久、用哪些方式預警,這些都應該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並且要有安排和預案,不能留下太多“自由裁量”的空間,否則很容易在某些地方、環節、時刻,變成預警責任的縫隙和漏洞,降低預警的效率和精準度,進而讓預警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所以,要杜絕類似洩洪悲劇重演,首先就得補足預警機制短板,通過完善立法或出臺相關細則、制度,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發電企業、水庫等主體的開閘洩洪預警責任,形成多層預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明確預警的提前時間,明確預警的路徑,比如電話、網絡預警,在相關下游節點通過大喇叭、顯示屏預警,在易出事故的高風險區域設置圍欄、固定警示牌,在洩洪前安排專人進行檢查,教育引導民眾遠離危險區域。當然,法律責任或制度責任最終要靠人來落實,相關責任主體可以考慮設立開閘洩洪預警專員,加強對重點環節責任人員的培訓和警示教育,使其增強預警意識、安全意識,熟練掌握預警規程和操作要領。而對於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尤其是引發事故的責任人員,則必須依法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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